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网约车暂行管理规定

admin2个月前公司注册1

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杭州网约车管理办法

杭州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简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杭州网约车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对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统一受理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发改、价格、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

6.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7.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须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七)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2.新能源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

3.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

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6.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装置。

(八)网约车主要依靠存量转换,通过将符合条件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产生,不单独新增网约车小客车指标,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方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1.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购置税发票;

3.拟购置新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按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取得的小客车增量或者更新指标;

4.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合格证明。

(十)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手续,应当按照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十一)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证明。

(十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十三)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十五)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5.自申请考试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十六)驾驶员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须经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之后,方可上岗服务;退出经营服务的,须办理相应注销注册手续。

(十七)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3.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相关保险方案对社会公布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5.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网约车运营服务标准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足额配备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当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6.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7.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

8.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9.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10.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11.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12.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十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如信息泄露,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二十一)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二十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私人小客车合乘包括免费互助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我市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上限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

五、附则

(二十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二十五)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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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许可条件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厦门市网约车实施细则全文2017

经过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细则对厦门网约车车型和驾驶人身份做出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厦门开网约车并没有对本地户籍做强制规定。下面我为大家转发厦门市网约车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改、公安、网信、经信、人社、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通信、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在本市的相应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

(四)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

(五)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6年。

(六)采用燃油或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的,具体条件为:

⒈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950毫升,或者排量不低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以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功率合并计算)不低于110千瓦。

⒉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

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具体条件为:

⒈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

⒉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千米(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⒊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

(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还需提供能证明电动机功率的材料。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协议中需说明已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型号和数据接入方式,拟安装的需承诺在正式投入运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六)车辆彩色照片。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证件有效期与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接入协议期限挂钩,最长不超过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

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第(二)、(三)、(五)、(六)项材料,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的协议,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

网约车车辆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明材料。

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到期后拟继续合作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新签订的接入协议,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含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

(二)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未列入交通、公安部门不良记录。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承诺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八)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其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五)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承诺材料。

(六)驾驶员彩色照片。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员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上岗服务的,应当报备注册。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便民工作机制,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最近3年诚信考核等级在AAA级以上,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可以申请直接增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

(五)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六)确保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

(七)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平台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八)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

(九)按照规定及时将平台上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十)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十一)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实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监管要求的数据。

(十二)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十三)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十四)加强市场监测,掌握行业动态信息,按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行业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确保合乘出行信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具体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费用分摊等。

(二)为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三)合乘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等直接费用。计费方式按行驶里程计费,不得收取起步费或按时间计费。

(四)与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记录合乘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交通部门监管平台。

(七)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等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各种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交通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交通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依法组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商事登记与监管;配合交通等部门依法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给予公示。

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八条 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

第三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市网约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合乘服务质量、收费纠纷、安全事故等根据各方签订的合乘协议,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标准计收乘车费用。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应参照社会车辆,严格遵守本市限号、限行等相关道路交通限制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确立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即本文所指的“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两文件被称为“网约车新规”。自此,满足规定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传统的巡游出租车也可以转化为网约车。具体来说,新规既加强了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也加强了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以期解决网约车管理混乱局面。此外,新规技励拼车、解决兼职司机后顾之忧、保障驾驶员权益、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并坚持各城市自行设计本地管理模式。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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