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医疗信息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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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的重点是

法律分析:信息安全技术特别是网络层以上的管理技术的进步,为医院的信息安全管理提供了越来越强大的技术手段。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的制定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医院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风险、信息系统安全期望、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情况、技术措施的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措施实施的成本投入和技术措施的可维护性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一是在线医疗数据:检验报告、诊断结果、既往病史等健康医疗数据存在因漏洞攻击、病毒感染等,导致的非法访问、窃取篡改和恶意上传等风险;

二是医联体访问数据:医联体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在对敏感数据进行访问浏览的过程中,均可能导致医患隐私等重要信息面临泄露风险;

三是临床科研数据:临床科研数据涉及人口学资料、检查信息、检验信息、药品医嘱、诊断信息、病例以及患者报告,传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泄露,后果非常严重;

四是医保数据:医保数据涉及与第三方机构对接,在系统对接、数据传输、数据使用、数据存储、数据销毁等环节面临安全风险;

五是医疗设备维保数据:医疗器械厂商在进行远程医疗设备维护保养时,数据将面临非授权访问、不安全链接、隐私数据泄露、维护记录保存不当等安全风险;

六是健康大数据中心数据:分类分级机制缺失导致将非法登录、越权访问、异常调阅、冒名查询、批量窃取、明文泄露等数据安全隐患;

七是可穿戴健康设备数据:可穿戴设备数据在采集、存储、使用阶段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八是医疗健康APP数据:移动应用涉及众多在线健康医疗服务、存在泄露个人健康状况数据、支付数据、卫生资源数据以及公共卫生信息的隐患。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医院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措施是什么,那位大哥大姐知道请告诉小弟,急用。。

各大医院系统必须做等保,互联网医疗要想上线取的上诊疗资质,必须过等保。

等级保护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网络安全制度、基本国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开始安全建设是目前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措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等级保护一共分为5级:

① 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② 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③ 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④ 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⑤ 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证书案例

医保上外网后不能登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各省市医保中心专用网络属于网络安全防范的重点,按照公安部门、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人社局要求,必须实行专网专用,与各类外网包括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对此,各省市自治区都有严格要求,以陕西省咸宁市的规定举例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是医保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其计算机、IC卡、终端设备是前沿设备,为确保医保网络信息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两定”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及设备,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条严禁医保网络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如需临时接入互联网的,必须有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管理机构技术人员或授权人员指导,在确保整个网络系统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接入;处理完事务后,必须立即断开。

第三条接入医保网络的计算机,不得内置电脑游戏,不得随意使用外来存储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和软件;如因需要,必须经杀毒处理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第四条接入医保网络的计算机、IC卡、终端设备,必须办理入网备案手续。

第五条“两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接入医保网络的计算机、医保结算软件和IC卡等相关设备,严禁私自更改系统日期和系统相关属性设置。

第六条“两定”机构每天准确及时地将就诊、购药信息输入系统并完整上传,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及时下载中心信息。

第七条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硬件问题或操作系统问题,请与硬件提供商联系解决;出现软件问题,应及时上报同级人社局信息化管理机构,由信息化管理机构处理解决。

第八条“两定”机构必须购买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

第九条“两定”机构要定期查阅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通知和信息,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

第十条“两定”机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医保网络设施,配合同级人社信息化管理机构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相关软件、数据资料的清理和PSAM卡的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两定”机构发生变更、转让时,必须向同级人社信息化管理机构申报审批;审批同意后,通知同级人社局信息化管理机构对医保信息设施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不得将医保网络系统自行向外延伸并进行刷卡结算;不得擅自移动、改接、拆卸和搬迁医保网络设施;医保网络设施被盗或损坏应及时上报同级人社信息化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两定”机构端医保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严禁使用第三方软件及工具对中心数据库和本地数据库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十四条“两定”机构要保管好管理员、操作员帐号和密码,严禁外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社局信息化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将定期或不定期到“两定”机构检查,“两定”机构必须配合。在检查中如发现可能对“金保工程”医保网络造成威胁的安全问题,可直接采取断网措施暂停“两定”机构的网络接入。

第十六条如违反本制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自行承担外,还要在人社局门户网站上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接入医保网络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市人社局数据中心数据丢失、数据被篡改、信息泄密或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除取消接入医保网络资格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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