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公司与驾驶员或者车主应该有详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协议,用于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多样化交通体系中,与巡游出租车地位并列。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的一种新兴业态,由于进入的是需要特许经营许可的传统出租车市场,虽然发展迅猛,深刻改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了城市交通出行方式。
但是一直争议不断,为了更好的对网约车运营行为进行监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我国在2016年7月28日迎来了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家层面给予了网约车合法的身份。
注意事项
1、司机、车、企业均须拿牌照、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登记为出租车。新政指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转运营,新政明确表示,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具体车辆要求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新政还明确了网约车的报废标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网约车
办理方法见下面:
先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再参加考试。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经营者签约。须由经营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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