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查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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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是主管全国新闻出版事业与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直属机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再保留新闻出版总署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改称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全体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简称新闻出版署,成立于1987年1月,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新闻出版事业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全国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工作

注:与2001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以及2018年3月起中共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牌子区分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主管全国新闻出版事业与著作权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最高的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

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口等。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成立。1949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组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是其前身。

1954年,国务院成立。1954年9月,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原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新闻出版总署了规范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新闻出版总署,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新闻出版总署职权,制定规章;

(四)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新闻出版总署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署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新闻出版管理工作,调整新闻出版行政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新闻出版总署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新闻出版总署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编制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和编纂等活动。第四条 立法工作由法规司归口管理,总署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第五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六)组织协调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规章备案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等工作;

(九)其他有关立法工作。第六条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

(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解释意见。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需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需要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管理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需要对专门事项作出规定,或者制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

拟订立项申请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法规司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确定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新闻出版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并报署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第十条 署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部门。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

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需要调整个别规章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请署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总署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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