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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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主管全国新闻出版事业与著作权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最高的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

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口等。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成立。1949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组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是其前身。

1954年,国务院成立。1954年9月,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原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出版总署。

专著出版后在新闻出版总署查不到

新闻出版总署能查到出版新闻出版总署的著作吗?

1.

查询步骤

浏览器搜索:国家新闻出版署,点击官网;

打开官网后点击:办事服务;

2.

查询注意事项:

原则上只有著作前三位作者或者主编的前三位有cip数据,能够在新闻出版总署查询到,无论几个副主编都不会上网的,如果单位需要相关的出书证明,需要找出版社单独开具。

著作cip数据能在新闻出版总署查到是需要时间的,如果查询到新闻出版总署了与出版著作一致的信息...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5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1955.12.12)

2、关于汉文书籍、杂志横排的原则规定(1955.12.30)

3、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1972.12.7)

4、全国图书统一编号方案(1972.12.7)

5、国家出版局关于重申在图书版权页上记载印数的通知(1978.8.18)

6、各地为中央级出版单位印刷书刊用纸供应和结算暂行办法(1980.1.7)

7、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1980.10.7)

8、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1981.10.8)

9、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1982.4.22)

10、进口纸到货验收结算办法(1982.6.9)

11、中国出版纸张公司纸张供应办法(1983.12.21)

12、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统一规定(1984.6.11)

13、文化部、国家标准局关于出版发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4.11.5)

14、全国新华书店统一会计制度(1984.12.12)

15、文化部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85.1.1)

16、文化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985.2.15)

17、文化部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1985.5.2)

18、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985.6.7)

19、文化部转发中宣部批准的《关于翻译出版现代外国政治学术著作若干事项请示报告》的通知(1985.6.25)

20、文化部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的通知(1985.6.25)

21、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85.11.15)

22、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紧急通知(1986.3.4)

23、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1987.5.9)

2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名称重复应予更名的通知(1987.7.20)

25、关于贯彻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1987.12.10)

26、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1988.3.16)

27、《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1988.5.25)

28、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1988.6.14)

29、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7.5)

30、新闻出版署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1988.8.4)

31、关于重申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1988.9.6)

32、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11.5)

33、关于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的通知(1988.11.12)

34、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的若干具体规定(1989.1.25)

35、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关于重申内部发行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1989.3.8)

36、关于被取缔书刊经济赔偿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1989.11.9)

37、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11.25)

38、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1990.5.25)

39、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进行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的通知(1990.9.5)

40、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1991.2.26)

41、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1991.4.8)

42、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1991.4.25)

43、关于加强国营书店多种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5.20)

44、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1991.6.15)

45、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1991.8.16)

46、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8.30)

47、新闻出版署关于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图书的通知(1991.11.26)

48、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1991.12.8)

49、关于调整少数民族省(区)图书发行折扣的若干规定(1991.12.12)

50、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1991.12.21)

51、关于大力压缩出版物首发式的规定(1992.2.9)

52、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报纸代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2.2.24)

53、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1992.2.25)

54、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国内统一刊号企业报系列的通知(1992.2.25)

5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考核增资的暂行规定(1992.4.8)

56、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意见(1992.5.14)

57、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1992.7.5)

58、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干部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92.7.29)

59、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1992.7.29)

60、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8.10)

61、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11.17)

62、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CP国家标准试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12.19)

63、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控制裸体摄影画册的通知(1993.1.6)

64、新闻出版署、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1993.2.9)

65、新闻出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1993.2.26)

66、关于新闻出版业试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署内审批程序的规定(1993.4.19)

67、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严格执行大中专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9.1)

68、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1993.9.8)

69、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1993.9.18)

70、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10.10)

71、关于重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的通知(1993.11.6)

72、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内部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1994.2.25)

73、新闻出版署关于今后出版、印制日历、挂历等应标明各周休息日的通知(1994.3.7)

74、清产核资工作方案(1994.3.10)

75、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漏国家机密的通知(1994.3.12)

76、关于直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1994.3.29)

77、关于加强直属单位财会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4.3.30)

78、新闻出版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实施办法(1994.5.7)

79、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1994.5.10)

80、新闻出版署关于书报刊音像出版单位成立集团问题的通知(1994.5.18)

81、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1994.7.21)

82、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号)(1994.8.5)

83、新闻出版署署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1994.9.27)

84、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1994.11.15)

85、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1995.3.21)

86、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的通知(1995.5.23)

87、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1995.5.26)

88、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5.8.2)

89、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1995.8.2)

90、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1995.8.2)

91、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1996.1.4)

92、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1996.1.29)

93、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2号)(1996.1.29)

9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5号)(1996.2.1)

95、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1996.3.11)

96、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通知(1996.4.2)

97、关于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1996.6.3)

98、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音像单位违规通知单》的通知(1996.7.25)

99、关于连锁店经营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8.12)

100、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1996.8.14)

101、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9.6.15)

102、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2000.7.21)

10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2000.7.27)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是主管全国新闻出版事业与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直属机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再保留新闻出版总署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改称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全体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简称新闻出版署,成立于1987年1月,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新闻出版事业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全国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工作

注:与2001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以及2018年3月起中共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牌子区分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新闻出版总署,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闻出版总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新闻出版总署

(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新闻出版总署职权,制定规章;

(四)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署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新闻出版管理工作,调整新闻出版行政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新闻出版总署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编制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和编纂等活动。第四条 立法工作由法规司归口管理,总署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第五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新闻出版总署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六)组织协调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规章备案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等工作;

(九)其他有关立法工作。第六条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

(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解释意见。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需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需要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管理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需要对专门事项作出规定,或者制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

拟订立项申请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法规司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确定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新闻出版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并报署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第十条 署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部门。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

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需要调整个别规章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请署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总署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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