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一家超市的经营者,因超市需要资金注入找到原告,愿将超市的一半股份转让与原告,并保证原告半年内即可收回本钱。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超市的5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XX万。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才得到工商部门答复,该超市系个体组织只能个人或家庭经营,不能变更为原告与被告各50%股份。双方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超市亏损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XX万。 原告认为,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无效约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该法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被告约定各占50%的经营方式违反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基于该法第二条,原被告变更经营者无法律依据,无法实现《合伙协议》目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投入的全部资金。 笔者颜宇丹律师接手本案作为被告代理人,经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伙协议》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双方各持有涉案饭店50%的股份,共同经营,均享盈利,均担风险。 原告主张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而应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获得支持。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超市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只要有合伙协议或者有证明表明共同经营,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原被告双方的做法虽违背了行政法规规定,但涉案争议却是民事争议。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民事约定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被告有充足法律依据认为原被告双方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间的合伙也等同于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并不直接参与经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按投资额,分享收益、分担损失。本案所涉合伙,虽然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经营人(负责人),但事实上原告也是作为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依法依约应承担经营的风险,分担亏损,而不能仅分享盈利。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他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并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超市的一半转让予原告,并约定共同经营,盈亏各自承担50%,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个人合伙关系。该《合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超市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只要有合伙协议以及原告实际参与共同经营,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来处理。据此,原告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你所说的符合法律效应、对法律条款造成冲突这些词个体工商户的合作的模式我不是很懂个体工商户的合作的模式,只是说说我个人意见 1、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作的模式,没有法人资格,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 2、如果产生债务之类的事情,登记的经营者应该首先偿还债权人(经营者责任),之后再处理合伙内部的事务(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个责任是关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种种法律来限定的,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合伙内部就是自己协调的民事(民法)纠纷范围了。 3、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相同:都是无限责任 区别:1、营业执照格式不同、记载内容不同; 2、个体是个人经营、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 3、个体是个人担责、合伙是全部担责(以合伙契约来约束成员) 如果你要采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内部合伙的形式,建议契约内容、权利义务要明晰,对实际经营者、经营情况要多加留意。 再说一句,你自己签订的合同对办理个体户工商执照是没有影响的,具体形式完全是看你在办执照时的选择。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方式是有合伙经营这种方式的,而且可以不是一家人。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3、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既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内部的几个人或家庭成员共同经营,也可以个人合伙经营。
补充:你所说的属于第3点的个人合伙经营,因此合伙经营个体工商且不是一家人是可以的。
1、完善服务机制个体工商户的合作的模式,努力提升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2、创新金融产品个体工商户的合作的模式,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精准性。
3、促进数字赋能,积极创新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模式。
4、加强信息共享,着力突破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瓶颈。
5、强化保险保障,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能力。
6、深化银保担合作,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增信机制。
7、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个体只有个人经营,没有合伙或其个体工商户的合作的模式他的组织形式。但是执照是谁的名字个体工商户的合作的模式?如果是你的那就不用担心,因为如果真正有问题的时候,法院会要求工商所提供材料以证明该厂所有出资和经营情况全是经营者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但你私下签的合伙协议,除非公正过,要不然不做为证据。你应该改为办理合伙企业。
自产自销。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是指个体工商户自己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的经营方式;代购代销为其它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产品;来料加工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加工成品或半成品等。个体经营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个体经营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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