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你老婆本来就不是该企业股东,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可能开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
除非已经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你老婆已经是该企业的股东。那可直接去市场监督局打印《电脑咨询单》足以证明该企业的股东构成。
开具股东身份证明过程如下:
1、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果是法人股东,要带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盖红章,最好带着公章去),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到公司所属的工商局,申请查询公司的档案,一般服务大厅都有电子查询,查到你要的资料,下载打印。
3、手续齐全后,说明需要开具股东出资证明,办资质用的,工商局的办事人员盖上工商局的章后就可以了。
去工商局开股东出资证明需要什么文件?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委托书(盖红章,最好带着公章去)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如何证明股东身份?
1、A的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等证明中已经体现,如果现公司否认A的股东身份,A可以诉讼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2、股东身份与工商登记有无名字没有必然的管理。隐名股东有证据,法律也是保护其股东权益的。
到工商局进行变更股东需要哪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或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及征求意见的说明 ;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原外资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6、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股份转让涉及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一、去市工商局开公司变更法人证明,需要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以及委托书办理。
二、法人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是需要原法人和新法人都签字的。登记申请书、章程、委托书等都是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比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下载的(具体请以当地工商局办事员要求为准)。
扩展资料:
法人的变更流程
1、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变更税务所需材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限身份证明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股权变更企业联系三年以上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变更: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的变更
到工商部门开具股东出资证明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委托书(盖红章,最好带着公章去);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去到公司所属的工商局,申请查询公司的档案,或者直接就跟办事人员说明要我们自己公司的股权证明,办资质用的。工商部门盖上工商局的章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证明股东身份所需材料:
1、A的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等证明中已经体现,如果现公司否认A的股东身份,A可以诉讼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2、股东身份与工商登记有无名字没有必然的管理。隐名股东有证据,法律也是保护其股东权益的。
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
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
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这些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这种观点曾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占主导地位。
这种观点并非确切,如果将股东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就难以处理实践中一些公司实务问题,如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问题上,如果以股东出资为要件,必须会将显名出资人排斥于股东之外。
尤其是当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以其是实际出资人来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处于长期亏损濒临倒闭或出现因“公司人格否认”而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而不去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不能用是否对公司出资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理论看,出资并非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要素,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当今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甚至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股东出资只是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甚至不是主要证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东资格
急!!!股东结构证明是什么?听说是到工商局打印的,需要带什么资料去打印呢? 你说工商局开具的法人/股东证明的股东结构证明应该是出资证明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换句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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