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汽车公司规章制度,汽车租赁公司的规章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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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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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

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

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

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

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

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

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

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

。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

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

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

一、填报员工资料卡;

二、户籍薄或身份证;

三、1寸相片;

四、最高学历证; (技术类)

五、任用岗位必须的上岗证;

六、体检材料;

十一, 受聘员工试用期满前5天,用人部门按本公司的《职工考评制度》对受聘员工进行考

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形式呈报综合管理部。然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总经理批准。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犯有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刑或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鸦片等毒品者;

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身体缺陷或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十三,公司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律由人事部组织签订。

十四,职务晋升

一、晋升程序:公司因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岗位有空缺职位时,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由总经理提出

位候选人,董事会决定任用。部门主管职位,由总经理提出该职位候选人,然后由人事部

对后选人的工作能力、历年工作考核情况作出评价,最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用。二、员工晋升后的薪金,按晋升后对应的岗位薪金发给。

第三章 行为准则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公告,执行公司决议。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事前述明处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时,非经许可不得对外

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经董事长批准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业务及内部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应力求实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非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物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侮慢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帮互助。不得妄生对抗情绪,不得有吵闹、斗殴、

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行为,不得做出有碍社会风气的行为。

学历教育

二、岗位培训

1、相对固定员工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由公司

统一安排;临时聘用员工的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培训由各部门、项目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安排,

2、凡参加岗位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视为出勤,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三、内部教育

1、公司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用办学习班的形式。

2、正常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班视为出勤。

四、有关培训经费及待遇的规定

1、员工个人要求参加的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转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考试不合格者,学员本人负担学习费用的60%。

3、需年检的与公司工作有关的各种证书、证件,年检费用由公司负责,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自理。

4、公司鼓励员工岗位成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自学成才。凡坚守工作岗位,不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的考试时间除外),不要支付培训经费,经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并与公司的业务、工作有关的学历毕业证书者,学历每提高一级奖励500元(高中与中专同一学历)。

5、经公司批准(安排)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前辅导班学习视为出勤,其学费、资料费、差旅费及报考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报销,考取执业证书者给予适当奖励。

a) 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奖6000元;

b) 考取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工程师、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奖4000元;

c) 考取二级注册建筑师、行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执业证书奖2000元;

d) 不用考试,申报评审取得执业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资格的,费用公司报销,奖500元。

e)公司特殊需要的执业证书,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章 离 职1, 公司员工解职分为退休、辞职、自然解职、解聘、开除。

2, 公司相对固定员工到退休年龄,由人事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

呈报总经理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4,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给予抚恤。

5,员工有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聘:

一、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 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者。

三、 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6,员工严重违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时,即予开除。

7, 副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及财务主管的离职,需经董事会核准;其他员工离职,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附:人事管理所用表格格式:

1、劳动合同书

2、职工资料卡

3、聘任书

3、奖惩申报表

4、离职通知书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租赁汽车公司规章制度;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八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租赁汽车公司规章制度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第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

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十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租赁汽车公司规章制度他用途。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其租赁汽车公司规章制度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客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市场供需情况和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第七条 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辆以上出租汽车或者相当的资金(县级市的出租汽车数量或者资金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经营场所;

(三)有企业章程和与经营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四)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并经出租汽车从业、治安培训合格。

被取消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须持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并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业。

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客运管理机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考评。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费及道路运输证有偿使用费(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区域)等相关经营税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第十四条 对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集中管理。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过户必须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分别向交通、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及时的服务,对乘客中的病人、产妇、残疾人等优先供车。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物价、交通部门核准的出租汽车运价。从业人员向乘客计价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车费发票。税务部门凭客运管理机构出具的联系单发放、核销车费发票。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符合先进技术要求的监控、管理设施。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将出租汽车交与无从业、上岗资格的人员经营。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性能二级以上;

(二)车辆整洁,使用符合要求的白座套等设施,并适时开启空调;

(三)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名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四)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固定式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指定位置安装合格的附打印装置的计价器;

(六)车身广告须经公安、客运管理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位置设置;

(七)符合客运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方便乘客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住建、城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交通状况确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并按照总量调控、适度发展的原则制定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本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

鼓励既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

鼓励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建立完善预约服务和电子调度系统,使用环保节能车型、清洁能源。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一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许可制度。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许可。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数量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设施、资金证明;

(四)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证明;

(五)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证明;

(六)经营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

(三)符合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四)安装统一规范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

(五)安装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

(六)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等;

(七)安装经质监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八)配置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座套;

(九)有专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十)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模式

1,汽车租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 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 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 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 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 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 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 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 。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 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 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 一、填报员工资料卡; 二、户籍薄或身份证; 三、1寸相片; 四、最高学历证; (技术类) 五、任用岗位必须的上岗证; 六、体检材料; 十一, 受聘员工试用期满前5天,用人部门按本公司的《职工考评制度》对受聘员工进行考 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形式呈报综合管理部。然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总经理批准。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犯有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刑或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鸦片等毒品者; 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身体缺陷或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十三,公司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律由人事部组织签订。 十四,职务晋升 一、晋升程序:公司因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岗位有空缺职位时,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由总经理提出 位候选人,董事会决定任用。部门主管职位,由总经理提出该职位候选人,然后由人事部 对后选人的工作能力、历年工作考核情况作出评价,最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用。二、员工晋升后的薪金,按晋升后对应的岗位薪金发给。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公告,执行公司决议。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事前述明处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时,非经许可不得对外 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经董事长批准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业务及内部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应力求实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非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物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侮慢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帮互助。不得妄生对抗情绪,不得有吵闹、斗殴、 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行为,不得做出有碍社会风气的行为。 学历教育 二、岗位培训 1、相对固定员工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由公司 统一安排;临时聘用员工的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培训由各部门、项目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安排, 2、凡参加岗位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视为出勤,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三、内部教育 1、公司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用办学习班的形式。 2、正常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班视为出勤。 四、有关培训经费及待遇的规定 1、员工个人要求参加的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转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考试不合格者,学员本人负担学习费用的60%。 3、需年检的与公司工作有关的各种证书、证件,年检费用由公司负责,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自理。 4、公司鼓励员工岗位成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自学成才。凡坚守工作岗位,不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的考试时间除外),不要支付培训经费,经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并与公司的业务、工作有关的学历毕业证书者,学历每提高一级奖励500元(高中与中专同一学历)。 5、经公司批准(安排)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前辅导班学习视为出勤,其学费、资料费、差旅费及报考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报销,考取执业证书者给予适当奖励。 a) 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奖6000元; b) 考取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工程师、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奖4000元; c) 考取二级注册建筑师、行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执业证书奖2000元; d) 不用考试,申报评审取得执业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资格的,费用公司报销,奖500元。 e)公司特殊需要的执业证书,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章 离职 1, 公司员工解职分为退休、辞职、自然解职、解聘、开除。 2, 公司相对固定员工到退休年龄,由人事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 呈报总经理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4,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给予抚恤。 5,员工有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聘: 一、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 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者。 三、 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6,员工严重违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时,即予开除。 7, 副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及财务主管的离职,需经董事会核准;其他员工离职,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2,租赁汽车一般需要哪些证件? 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或个人,需要的证件有所区别,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 企事业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单位介绍信 3、合同章或公章 4、承租方经办人身份证、驾驶证 二、 私营、集体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单位介绍信 4、合同章或公章 5、承租方经办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证 三、 港、澳、台同胞及海内外宾客: 1、还乡证或护照 2、国际驾驶执照 3、 需担保人,且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 四、 居民: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执照 2、 担保人户口簿、身份证 3、市居民及其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担保人必须是非直系亲属 3,案情回放 前些天,我为去外地旅游而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桑塔纳轿车,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该协议对租赁费、车况、押金、租车期间的一切费用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时确定汽车租赁公司要保证汽车手续齐全。但没有约定车辆的保险问题。我在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将行人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我与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我为此赔偿死者 50000元。事后,我发现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已脱保,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我可以起诉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损失的90%,即45000元吗? 律师视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有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管理部门也在发放汽车牌照时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际执行进行了严格掌握。本案的关键是汽车租赁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未及时续保第三者责任险,侵害的并非是您的权利,而是您的合法权益。 根据一般的理解,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对象只能指“权利”。但将侵权客体仅定为“权利”过于狭窄,有悖于民法通则关于损害对象的立法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确定的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并没有说明是财产、人身权利;而《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我国侵权行为中的“权”字不仅限于“权利”,而应解释为“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换言之,我国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侵犯权利的行为,而且包括侵犯利益的行为。原因是不少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需要保护的利益不能及时上升为权利,对这些合乎法律的利益不能因为没有上升为权利而不予保护。 本案中你与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租赁协议》中未涉及第三者责任险,既然协议没有约定,也就谈不上违约。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续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丧失了保险赔偿,而这种保险利益对你来说无疑是合法的,应予保护。因此,尽管汽车租赁公司脱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未侵害你的民事权利,但显然已侵犯其合法利益,从而构成了侵犯利益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10%。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90%的事故损失,您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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