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任免,河南任免一批厅级干部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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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全程怎样当上院长的

9月1日,据大河网消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召开干部大会,有关领导宣布,根据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阚全程、刘章锁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阚全程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刘章锁同志任郑州大学副校长(副校长任职按有关规定办理)。

资料图

据官方简历,阚全程生于1963年9月,曾长期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作。阚全程1984年从开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后进入河南医科大学一附院工作,5年后,于1989年考入河南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1992年,阚全程硕士毕业后回到河南医科大学一附院工作,历任药剂科药师、副主任、主任,1998年出任该院副院长。

2000年,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三校合并,医院正式命名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01年,阚全程担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明确为副处级,2年后又明确为正处级。

在2017年阚全程卸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时,曾回到自己这10年的工作经历。阚全程说:“在1998年到2008年这10年时间,我当后勤副院长和行政院长,做了三件事。第一件事,就是把后勤的工作作风转变过来了,真正是实行了为临床一线服务。第二件事,就是彻底改变了医院的院容院貌,把医院内所有的管网管线都埋到地下,一方面实现了安全保障,一方面也让医院更加整洁。第三件事,就是在一附院建起了高层住宅楼,解决了医院职工的住房问题。

2008年,阚全程出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任郑州大学副校长,并继续兼任第一附属医院院长。

2017年4月,阚全程任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在当时的领导干部大会上,阚全程说,“我熟悉一附院的每一个角落,我爱护一附院的一草一木,我做到了‘爱院如家’”。

2017年11月,阚全程出任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机构改革后出任河南省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2015年,因拥有7000张床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媒体称为“全球最大医院”。

据官网介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始建于1928年9月,其前身为原河南中山大学医科。2012年成为省部共建医院。2017年临床医学成为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具有较强救治能力、较高科研水平和国际交流能力的三级甲等医院,先后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百佳医院”、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县级医院帮扶示范基地、中国PTC突出贡献团队奖、全国优质护理服务优秀医院、全国医院后勤管理先进集体、全国医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全院有在职职工12409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11168人。

河南阚全程调走原因

据河南媒体“大河客户端”报道,9月1日,记者获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召开干部大会,有关领导宣布,根据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阚全程、刘章锁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阚全程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刘章锁同志任郑州大学副校长(副校长任职按有关规定办理)。

报道披露,现任河南省卫健委主任阚全程曾长期在郑大一附院工作。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行政公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行政公署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行政公署管理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行政公署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县(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四)县(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

(四)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有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命文件下达后方可到职行使职权。未经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第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新任职单位在接到有关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新任职的须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张。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颁发由省长、市长、专员、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由省人事厅厅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颁发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第十二条 凡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并注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责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第四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任何个人不得到职或离职。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迁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代理省长。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批准撤销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代理检察长。

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被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河南省公安厅袁善亮是副厅长吗

河南省公安厅袁善亮不是副厅长。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是李明任,河南省政府发布人事任免通知,涉及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河南省公安厅任命李明为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任免。第四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公布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未任免前,不得到职或离职。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其为副省长、代理省长的职务。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四条 根据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代理院长的职务。第十八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十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设在地区及地区所属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决定撤销省设在地区和地区所属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批准撤销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销地区辖县(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被决定任命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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