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规范,互联网医院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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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互联网医疗的专科化建设?

专科化建设是严肃医疗发展方向的必经之路。进入高速发展期的互联网医疗互联网诊疗规范,在医疗服务方面互联网诊疗规范,横向拓展服务内容的同时互联网诊疗规范,也在深入研究病种,推动专科专病中心建设,与专科医院、专家学者深度合作,促进互联网诊疗规范化。

医学由不同学科组成,各学科之间相对独立又密切配合,在临床中就形成了不同专科,“专科”是医院运营的基本单元,也是医院竞争优势的载体。而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医院两种类型互联网诊疗规范: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可见,互联网医院不可脱离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运营,专病专科的运营模式,也有利于线上线下无缝对接。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如何构建

(一)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依托医疗卫生机构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允许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在确保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构建覆盖医疗服务全流程的线上线下新模式。公立医院先行先试,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建设。2018年,在部分公立医院试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探索建立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体系。2019年,全面启动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体系建设。2020年,全市所有三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所有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影像、远程超声等服务,所有区县级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完善责任权利机制,推行“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2019年,依托医疗联合体建成区域远程医疗中心,辐射本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0年,远程医疗服务基本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争取国家多模态医学影像分中心落户。

(二)着力提升“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等公共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全生命周期医疗健康服务信息,促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2018年,初步形成个人健康基础信息标准规范,逐步向公众开放个人电子健康档案查询。2019年,开展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业务信息系统和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建设。2020年,完善个人健康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个人健康信息整合应用。

2.按照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医疗健康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在科研和便民服务方面开展合作,整合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结合人群流动、气候变化和互联网行为等大数据分析,加强疾病流行趋势预测和智能监测,开展全市疾病预测体系建设试点,提升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2018年,出台全市卫生系统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发布传染病预测和慢性病筛查模型。

(三)优化促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依托全市统一号源池,推进家庭医生签约转诊预约应用,方便签约群众挂号就医转诊。2019年,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并促进该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系统和医疗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突出重点人群,为公众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个性化、多样化的线上线下签约服务。2020年,全面推广应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

2.建立家庭医生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线上服务能力,扩展线上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2019年,实现家庭医生线上统计监测。2020年,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线上签约服务全覆盖,监测结果作为家庭医生考核评价重要依据。

(四)共建共享“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体系。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药事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处方审核、合理用药咨询和药品销售配送等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2019年,探索建立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流转机制,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2020年,推行基于电子处方流转的线上药品销售配送新模式。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建立短缺药品实时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2020年,实现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建设。

1.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医疗保障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医保、商保、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拓展在线支付结算功能;支持针对贫困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扶贫医疗救助信息化结算平台建设,提高医疗救助便捷度,推进“一站式”结算。2019年,推进贫困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探索推进医保线上服务应用。2020年,拓展医保线上服务应用,持续推进“一站式”结算。

2.扩大联网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共享患者就诊、医保基金结算通道等信息,实现患者自费和医保报销便捷支付。2019年,进一步扩大联网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范围。

3.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2020年,进一步优化完善智能监管系统。

(六)积极推广“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打造线上精品课程,重点面向基层全科医生、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在线互动教育培训,加强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养。2019年,启动建设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2020年,进一步完善线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依托远程医疗中心,重点针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示教等活动,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2020年,医疗适宜技术通过远程教育方式覆盖全市所有贫困地区。

3.依托“健康12320”“科普文化云”等互联网公众服务平台,提供面向公众的个人健康信息服务,通过动态关联电子健康档案实现精准化健康科普知识推送和个性化教育咨询服务,普及健康生活方式,促进自我健康管理,提升个人健康素养。2019年,启动建设网络健康科普平台,完善“健康12320”“科普文化云”等互联网公众服务平台功能,开展个性化健康信息推送和健康教育等。

(七)全面推进医疗健康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1.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组建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和研究院,推进大数据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推广示范应用工程。以医疗卫生行业应用为导向,搭建医疗健康大数据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助推医疗健康领域智能产业快速发展。推进虚拟现实、智能语音和影像识别技术在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应用,开发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临床机器人、生物三维打印系统和移动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医疗设备,拓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监测、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等智能装备应用,提升全市医疗健康设备研发水平和制造能力。2020年,持续推进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和研究院建设,推动医疗健康数据智能创新生态体系和产业生态体系建设。

2.完善全市医疗健康数据汇集机制,加快实施标准化采集、规范化共享、自动化处理和智能化应用。建设多样化“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服务平台,推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应用。依托全市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建立疾病智能诊疗辅助决策支持服务系统,加强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和精准医疗服务,提高疑难杂症诊疗水平,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2019年,持续建设基于电子病历资源库的临床辅助诊疗系统。2020年,在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临床辅助决策系统、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和智能化医学设备等。

哪些行为属于诊疗活动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对此可以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即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扩展资料: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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