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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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税收政策

 2019年9月,交通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同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文件),明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涉税事项。那么网络货运企业,除了通过405号文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019年9月,交通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同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文件),明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涉税事项。那么网络货运企业,除了通过405号文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网络货运政策什么时候出来?

已经出来了,网络货运试行办法顺延至2023年底。官方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网络货运资质的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第一步:具备网络货运平台且满足以下线上服务能力;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4.网络货运平台具备以下功能要求: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第二步:网络货运经营者发起申请。第三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发起复审。第四步:交通主管部门复核通过。第五步:取得网络货运资质。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网络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核发办理具体流程包括:网上申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上传电子材料(申请时请按照要求上传正确、符合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电子材料,可上传Word、Excel、PDF、JPG格式材料);查询电子材料是否通过审核(市交通局会及时将办件的进度通过短信或微信通知申请人),若没通过审核则需重新上传电子材料;若通过审核则本人携带纸质材料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日早8:30至12点,下午14:30至17:30)进行现场核验;办结,缴费领证(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免费)。

法律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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