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最新一批违法领导,河池最新一批违法领导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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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政府主要包括哪些部门

1、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行政事务的职能机构、称为局、委员会、科、办公厅等。

2、 市政府办事机构1个: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27个: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农业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城市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外事办公室。

3、其中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文化局与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容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外事办公室与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4、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7个: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粮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局、法制办公室。

5、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

依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违法建设。第四条 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第五条 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控为主、依法处置、严格追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并负责协调和处理下列工作:

(一)研究部署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方案和措施,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督促协调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三)指导、协调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四)协调处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重大疑难问题;

(五)协调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防控和查处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意识。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城乡规划实施力度。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优化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行政许可条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予以核发。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化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数字化监督体系,实现对违法建设情况实时监测和多方监督。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违法建设发生。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第十五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职责:

(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进行核实;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对市、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防控和查处;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人防、气象、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六)发展改革、教育、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发现项目建设所在地地块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的,不得批准核发扶持资金;

(七)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

(八)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破坏治安秩序、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需要查阅或调取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材料、档案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潘广军现任什么职务

潘广军

现任都安瑶族自治县党委常委、副县长河池最新一批违法领导,拟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2016年1月5日河池最新一批违法领导,广西河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消息称河池最新一批违法领导,都安县人民法院住宅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河池最新一批违法领导,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对13名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其中,时任都安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潘广军受到处分。

潘广军,男,仫佬族, 1973年9月出生,籍贯广西罗城, 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团委书记,兼爱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小长安镇党委书记,原县级河池市党委常委、组织部长,河池市金城江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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