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名单,烟台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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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云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17)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次会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次会议补选云南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实行等额选举。第三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或者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不限于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的候选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者填写候选人推荐表,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将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酝酿讨论。

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选名额相等,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选名额,须进行预选。预选以组为单位,各组召集人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统一组织计票。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候选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第六条 补选采取无记名投票,人工计票。第七条 参加补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方能进行补选。补选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数相符才能进行补选。投票后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补选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补选无效。第八条 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不作任何记号;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画“×”;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画“○”;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姓名”后填写另选人的姓名。第九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第十条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始得当选。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不是候选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并将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当任。第十二条 本补选办法未尽事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第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议事质量,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建议,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以及专业人员列席会议。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签署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签署;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委员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代主任会议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二条 提出的议案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至迟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联名提议案的委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提请人事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提供被任命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情况,提供被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提请任免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就任免事项作出说明。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依法提出的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议案,撤销由本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议案,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职务议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时,提案人应当说明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撤销的不适当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诉意见。第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的报告和说明时,可以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分组进行审议。

每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在每年人代会后对编组名单进行调整。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名单,主任会议确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的纪律检查

常务委员会委员:尉健行、曹庆泽、何勇、夏赞忠、刘丽英(女)、傅杰、李至伦、马馼(女)、祁培文、李登柱、赵洪祝、彭钢(女)、刘锡荣、吴定富、张惠新

中共中央第十五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115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友先 于洪葆 马(马文)(女) 马凯 马世昌 王成铭 王同琢 王华元 王众孚 王国章 王胜俊 王莉莉(女) 王唯众 王德顺 尤仁(蒙古族) 乌兰木伦(蒙古族) 方嘉德 布 穷(藏族) 田淑兰(女) 田聪明 白志健 冯芝茂 朱增泉 刘 锷 刘丰富 刘文杰 刘丽英(女) 刘学斌 刘峰岩 刘积斌 刘雅芝(女) 刘锡荣 祁培文 许中田 孙 淦 孙载夫 李有慰 李成仁 李至伦 李英唐 李虎林 李国光 李宝祥 李建玉 李铁林 李继松 李雪莹(女) 李焕政 李惠仁 李登柱 杨贤足 杨惠川 杨德清 吴广才 吴定富 吴润忠 吴野渡 何 勇 冷 宽 闵耀中沈国俊 张 轰 张 黎 张 毅 张天保 张凤楼 张玉芹(女) 张左己 张华林 张吾乐 张柏林 张钰钟 张惠新 陈光琳 陈福今 范新德 罗 锋 罗清泉 金道铭(满族) 周子玉 周可仁 郑万通 郑坤生 赵 荣 赵 虹(满族) 赵春兰(女) 赵洪祝 赵海渔 胡家燕(女) 贺邦靖(女,白族) 贺美英(女) 袁纯清 夏国华 夏赞忠 徐光春 徐承栋 曹庆泽 曹克明 曹和庆 曹洪兴 曹惠臣 康成元 梁绮萍(女) 尉健行 彭 钢(女) 董 雷 董宜胜 韩 灵 韩杼滨 程世峨(女) 傅 杰 解振华 谭乃达 翟月卿 濮洪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多少个人?

把现任的告诉你吧!

委员长 吴邦国

副委员长

王兆国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韩启德 华建敏 陈至立(女) 周铁农

李建国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维吾尔族) 蒋树声

陈昌智 严隽琪(女) 桑国卫

秘书长

李建国(兼)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仲礼 马启智(回族) 马福海(回族) 王万宾

王云龙 王云坤 王宁生 王佐书

王陇德 王建民 乌日图(蒙古族)

方新(女) 尹成杰 邓秀新 石秀诗

石泰峰 龙刚(苗族) 田玉科(女,土家族)

白克明 白景富 丛斌 冯长根

达列力汗·马米汗(哈萨克族) 列确(藏族) 吕薇(女)

朱文泉 朱永新 朱志刚 朱启

乔传秀(女) 乔晓阳 任茂东 庄先

刘振伟 刘锡荣 刘新成 刘德培

齐续春(满族) 汤小泉(女) 许永跃 许志琴(女)

许振超 许智宏 孙文盛 孙安民

牟新生 严以新 李东生 李传卿

李连宁 李建华 李适时 李重庵

李祖沛 李乾元 李慎明 李肇星

杨正午(土家族) 杨永良 杨邦杰 杨岳

杨贵新(女,侗族) 杨德清 吴启迪(女) 吴晓灵(女)

何晔晖(女) 余振贵(回族) 邹萍(女,彝族) 汪光焘

汪纪戎(女) 汪恕诚 汪毅夫 沈春耀

宋法棠 张少琴 张中伟 张兴凯

张学忠 张柏林 张美兰(女,哈尼族)张继禹

陆兵(壮族)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维吾尔族) 陈玉杰(女)

陈伟兰(女) 陈秀榕(女) 陈希明(女) 陈述涛(满族)

陈佳贵 陈宜瑜 陈骏 陈斯喜

姒健敏 范徐丽泰(女) 林强 卓新平(土家族)

金炳华 金硕仁(朝鲜族) 周玉清 周本顺

周声涛 庞丽娟(女) 郑功成 郑申侠

郑荃 郎胜 赵可铭 赵胜轩

郝如玉 郝益东 胡彦林 胡振鹏

胡康生 南振中 查培新 哈斯巴根(蒙古族)

信春鹰(女) 侯义斌 侯建国 姜兴长

姜福堂 姚建年 贺一诚 贺旻(女)

贺铿 袁驷 索丽生 倪岳峰

徐荣凯 徐显明 高祀仁 高洪(白族)

郭凤莲(女) 郭雷 唐天标 唐世礼(女,布依族)

黄丽满(女) 黄跃金 黄智权 黄镇东

黄燕明 曹伯纯 龚学平 符桂花(女,黎族)

梁国扬 隋明太 彭祖意(瑶族) 蒋庄德

韩寓群 辜胜阻 程贻举 程津培

温孚江 谢克昌 蒲海清 雷鸣球

虞云耀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蔡昉 裴怀亮 管国芳(女,傣族)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副秘书长(9名)

王万宾、乔晓阳、张少琴、曹卫洲、王庆喜、李连宁、何晔晖(女)、孙伟、刘振伟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7名)

主任委员 马启智(回族)

副主任委员 列 确(藏族) 周声涛 陆 兵(壮族)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维吾尔族) 雷鸣球 牟本理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哈斯巴根(蒙古族)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龙刚(苗族) 田玉科(女,土家族) 达列力汗·马米汗(哈萨克族) 杨贵新(女,侗族)

余振贵(回族) 邹萍(女,彝族) 张美兰(女,哈尼族) 卓新平(土家族) 金硕仁(朝鲜族) 高洪(白族) 唐世礼(女,布依族) 雪克来提·扎克尔(维吾尔族) 符桂花(女,黎族)

彭祖意(瑶族) 粟戎生(侗族) 赫冀成(满族) 管国芳(女,傣族) 谭永华

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24名)

主任委员 胡康生

副主任委员 张柏林 刘锡荣 洪虎 乔晓阳 李适时 李重庵 孙安民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利明 石泰峰 李飞 李连宁 吴晓华 沈春耀 陈斯喜 范方平 周玉清 周光权 胡彦林 信春鹰(女) 莫文秀(女) 徐显明 章百家 梁慧星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26名)

主任委员 黄镇东

副主任委员 张学忠 许永跃 刘振华 白景富 隋明太 姜兴长 汪毅夫 辜胜阻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澜明 朱启 朱曙光 乔传秀(女) 李建华 李惠东(回族) 李慎明 何晔晖(女) 陈秀榕(女) 周本顺 郑功成 郎胜 赵锡君 楚鸿彦 鲍绍坤 褚平 戴玉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36名)

主任委员 白克明

副主任委员 宋法棠 徐荣凯 李志坚 金炳华 李树文 唐天标 王佐书 程津培 任茂东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仲礼 马力(女) 马德秀(女) 王文荣 王陇德 方新(女) 冯长根 朱文泉 朱永新 刘长瑜(女) 刘新成 刘德培 许江 许智宏 严以新 李东生 李牧 吴启迪(女) 吴忠泽 沈岩 张诗明 庞丽娟(女) 郑荃 姚建年 秦绍德 谢维和

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19名)

主任委员 李肇星

副主任委员 郑斯林 南振中 卢钟鹤 姜福堂 马文普 查培新 齐续春(满族) 郭雷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江亦曼(女) 李义虎 杨慧珠(女) 张富生 金矛 姜吉初 徐根初 高之国 曹卫洲 裴怀亮

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20名)

主任委员 高祀仁

副主任委员 虞云耀 陈玉杰(女) 黄丽满(女) 杨德清 李祖沛 梁国扬 杨邦杰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守初(女) 王建民 王珣章 申丹(女) 李玉 李昭玲(女) 李欲晞 张瑞 陈伟兰(女) 陈希滔 黄跃金 黄燕明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28名)

主任委员 汪光焘

副主任委员 曹伯纯 蒲海清 李传卿 黄智权 张文台 陈希明(女) 汪纪戎(女) 倪岳峰 袁驷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马福海(回族) 包瑞玲(女,蒙古族) 许志琴(女) 许健民 苏书岩 杨庚宇 何少苓(女)

汪超群 张兴凯 张洪飚 陈宜瑜 周原 郑申侠 孟伟 赵志祥 顾逸东 崔雷平 蒋庄德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23名)

主任委员 王云龙

副主任委员 王云坤 孙文盛 张中伟 李乾元 尹成杰 索丽生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马昌裔(回族) 王明义 乌兰巴特尔(蒙古族) 包克辛 任正隆 华福周(女) 庄先 刘振伟 孙其信 李登海 李殿仁 张晓山 苟天林 梁衡 程贻举 蔡昉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5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冯小健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贺向军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怡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张汲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刘金婕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思义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冀致明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卫虎周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志强为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张永彪的晋中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张元存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陈怡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职务;王丽娟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骞锋兵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张学东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名的工作机构,其原任主任、副主任职务自行免除。来源: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拓展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01)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常务委员会名单,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名单,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名单他们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名单;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三、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四、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和离休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五、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写出提请报告。提请任职的,应当说明任职理由,并附被提名人简历、表现、考察情况、法律培训情况(或任职资格证明);提请免职的,应当说明免职理由。”六、第十一条修改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辞职请求,主管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七、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免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人应到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到会说明。”八、第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的方式逐人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九、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的人员名单,由《河北日报》公布。”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平时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在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分别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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