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任免一批干部,天津市新任命7名市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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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过实践锻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勇于改革,具有开拓精神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科学文化水平、领导管理能力及年富力强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人事工作纪律,按照选拔干部的程序,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过集体讨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 任免权限第四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长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局、委、办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地质师;

(三)局级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四)局级高等院校和管理干部院校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五)局级科研单位的院长、副院长;

(六)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六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长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属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四)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八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县长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均须经各该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属各局、委、办等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行政会议集体讨论。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各该级人民政府通过任免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下达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分别由市长、区长、县长签发任命书。

市属各局、委、办、公司、高等院校等部门自行任免的工作人员,属于任命的,以该单位行政组织名义发任命通知,由局长、主任、经理、院(校)长签发任命书。第十四条 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得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第十五条 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各该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由原任命机关注销其原任职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规范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任免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任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长;

(三)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由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提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市人民检察院的分院检察长。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其所在机构经批准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任命相关人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职务因其所在机构任期届满而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期间去世、其所在机构经批准撤销或者完成特定职能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天津市委组织部有什么子部门

市委组织部子部门(组织机构都是一样的天津任免一批干部,只是天津是直辖市,可能个别叫科的部门,在天津会设处室)主要有:

办公室、研究室(政策法规科)、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科、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干部一科(公选办、援藏办)、干部二科、干部三科、公务员管理科、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干部教育科、人才工作科、干部信息管理科、政工科、机关党委、党员教育中心、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

1、办公室

负责本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天津任免一批干部;负责部机关值班、秘书事务、信访、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天津任免一批干部;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文件审核和部分领导讲话文稿的起草;负责协调办理有关组织工作的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治安保卫、收发文印、印鉴管理、车辆管理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党委组织部系统普通密码电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组织部门的自身建设;负责部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研究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规划、协调、审核党建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组织部门及本部的调研工作,承担省委组织部下达的有关党建工作和干部工作的重点课题和全市组织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参与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对重要经验进行总结推介;承担本部重要会议和部领导交办的有关文稿、重要文章的起草工作;编发《岳阳组织工作》;负责本部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志、组织史编写等有关工作。

3、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基层党建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承担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党建调研及督查活动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研究和指导各级党委落实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制,总结和推广基层党建工作的典型经验,负责市直单位联村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建设工作。

4、组织科

负责研究和指导党组织建设工作,研究和提出有关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设置;对中央、省驻岳企业、市属企业、农村、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机关、院校、科研单位以及非企业民间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分类指导。

参加市党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承办县(市)区、市直处级单位和有关企业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审批手续;对乡镇党委、村、城市社区、中央、省驻岳企业、市属企业党组织换届进行指导;研究和指导全市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党内表彰、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管理县(市)区和市直部委办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负责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相关准备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承办市管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工作;负责市党建学会的日常工作。

5、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市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党代表开展活动;指导各级党委健全党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市党代会换届有关筹备工作,做好市党代表选举工作;负责全国、全省和全市党代表日常服务工作。

承办党代表提案、提议、质询和询问的有关事项;负责党代表编组,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承办征求党代表意见、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和组织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委全会和常委会的有关事项。

组织党代表参加对本市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做好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服务工作;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6、干部一科(公选办、援藏办)

负责全市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干部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文件;负责办理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工资、待遇、退休的呈报;负责协助省委组织部对省委管理的干部进行考察和考核等工作。

负责考察市直除宣传、科技、教育、卫生系统、国资委和市委管理企业之外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上述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换届、领导干部调整配备、职务任免、交流、工资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考察天津任免一批干部了解上述部门(单位)处级后备干部,提出培养使用意见。

负责市直部分正处级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的考察审批工作;综合承办市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交流、工资待遇、退休等审批手续;负责市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和届中调整的有关工作;负责办理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代表、委员)有关人选的提名、推荐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本部职能科室提出市管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的意见;负责办理市委管理的干部、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及科级干部的调配;承办有关干部的交流和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综合协调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负责干部公开选拔工作的宏观指导,承办副处级以上干部公开选拔的具体工作;负责援藏干部轮换选派、管理和安置等工作;负责协助省有关部门对省驻岳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和管理,对领导班子的调整和配备和干部职务任免等提出建议。

负责了解掌握市直部分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7、干部二科

负责考察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上述领导班子的换届、调整配备和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负责选派干部挂(任)职锻炼和选调生的选派、培养和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县(市)区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纪委副书记、公安局政委、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的考察和任免工作;考察了解县(市)区处级后备干部,提出培养使用意见;负责全市乡镇党政正职的备案和宏观管理工作。

负责了解掌握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8、干部三科

负责考察市直宣传、科技、教育、卫生系统、国资委和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上述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配备、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交流、工资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察了解上述部门(单位)处级后备干部和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提出培养使用意见;负责上述部门正处级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的考察审批工作;负责协助中央、省有关部门对中央、省驻岳企业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和管理,对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职务任免等提出建议。

参与原来由市委任命,在企业退休的老同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和意见,研究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提出加强宏观指导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了解掌握市直宣传、科技、教育、卫生系统、国资委和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9、公务员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规划、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起草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全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群团机关和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市委各部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和市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市直群团机关和党群系统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录、考核、工资福利、交流、调配、培训、退休、申诉控告、非领导职务设置等工作。

负责党群系统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工资福利、退休、岗位设置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直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10、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

负责全市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对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提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对有关监督制度落实进行督查;受理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举报;负责对全市组织人事部门举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市组织系统“12380”举报受理检查工作;负责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交办、转办的举报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批转下级和有关部门的举报件的督办检查。

负责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组织人事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办和直接办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督办和直接办理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和本部领导批办的反映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案件;对本市省委管理的干部的党籍、党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出生时间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理市管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出生时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宏观指导。

协调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和审批工作。

11、干部教育科

负责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省管、市管干部和部分中青年干部的培训。

参与组织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考试考核,协调考试考核成果的运用;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开展干部自主选学、干部在线学习;组织开展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协调指导县以上党校、行政学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教材编审等工作;加强干部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干部教育理论研究;承担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2、人才工作科

负责承担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研究制订和参与制订本市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调查研究人才情况,指导、协调、检查人才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

负责建立和管理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组织、指导专家开展活动;协调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直接联系一批优秀企业家和各类高级专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负责科技副县(市)长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牵头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干部信息管理科

负责全市组织系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组织系统干部管理信息的建设规划,指导全市组织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大组工网网络建设、网络管理和安全监控,承担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工作。

负责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干部统计的宏观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负责对本市省委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理市管干部的学历学位;承担本部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部信息化建设、办公现代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管理市管干部信息和档案,并承担有关信息服务工作。

14、政工科、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机关建设工作;负责部机关定点建设扶贫工作;负责部机关党内表彰、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负责组群系统党建工作和有关工作。

负责部机关各科室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考察部机关副主任科员以上干部;审核办理部机关干部职工的职务任免、调整交流、学习培训、奖励惩处、工资待遇和退休等人事工作;负责部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入、干部档案、干部统计、工资统计等工作;负责本部归口管理单位正科级干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15、党员教育中心

研究提出全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党员教育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党员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党员电化教育、远程教育、手机信息系统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检查,承担市级党员教育平台的管理使用和服务保障工作。

承担全市党员集中性和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的有关具体事务,负责学习资料和教材的组织编写;承担岳阳红星网网站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全市党员教育培训重点工程,指导全市党员教育教学资源开发及教材建设。

承担网络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协调省委组织部和外宣机构进行网络回应;配合市委组织部其他科室做好市管干部的信息拍录工作。

16、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或参与制定有错无为问责工作的制度、规定;负责全市有错无为问责工作的督查和督办;就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受理有关干部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发现问题并及时查处。

扩展资料:

天津市委组织部发布28名干部任前公示

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市委研究拟提拔任用的28名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

项文卫,男,汉族,1960年6月生,江苏滨海人,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高级审计师,现任天津市纪委、市监察委员会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拟任天津市委巡视组组长、正局级巡视专员。

康建茂,男,汉族,1962年9月生,河北深州人,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拟提名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钟英华,男,汉族,1963年5月生,河北怀安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文学博士,教授,现任天津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天津市市属高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洋,女,汉族,1979年10月生,吉林吉林人,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李津俐,女,汉族,1965年6月生,山西翼城人,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党建工作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拟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局级,试用期一年)。

杨君毅,男,汉族,1970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委宣传部文化艺术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刘鸿玮,男,回族,1960年8月生,山东烟台人,199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二级巡视员、办公室(区县工作指导处)主任(处长),拟任天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马迎新,男,汉族,1969年2月生,河南通许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政治部主任(兼),拟任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政委(试用期一年)。

张同顺,男,汉族,1962年9月生,河北武强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拟任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丁红梅,女,汉族,1968年2月生,天津市人,199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群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委员、常委,提名为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人选。

刘建彦,男,汉族,1964年1月生,天津市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干部处(老干部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周红蕾,女,汉族,1970年11月生,北京市人,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部长、党校常务副校长(兼),拟任天津外国语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王罡,女,汉族,1975年2月生,天津市人,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法学硕士,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商业大学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部长、党校副校长(兼),拟任天津城建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徐兴云,男,汉族,1970年10月生,湖南津市人,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现任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农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解建申,男,汉族,1963年10月生,河北南和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纪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马月辉,男,汉族,1972年1月生,河北石家庄人,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3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正处级),拟任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边柯柯,男,汉族,1982年1月生,浙江诸暨人,200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0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天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处处长、信息化发展处处长(兼),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主任(兼)(正处级),拟任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党委委员、书记、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瑜,男,汉族,1964年10月生,天津市人,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委委员、书记(试用期一年)。

杨洪利,男,汉族,1965年12月生,天津市人,199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专、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拟任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委员、书记(试用期一年)。

刘坚,男,汉族,1970年5月生,天津市人,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9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法律硕士,现任天津市河西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拟任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李树桐,男,汉族,1964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委宣传部政工职评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刘泽红,男,汉族,1968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9月参加工作,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市南开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拟任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裴连军,男,汉族,1973年6月生,河北清河人,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津能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拟任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刘冬,女,汉族,1970年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红桥区双环邨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拟任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张云鹏,男,汉族,1967年8月生,河南平舆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陈钰,女,回族,1975年8月生,天津市人,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9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专、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拟任天津北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韩泽县,男,汉族,1970年10月生,河北广宗人,200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拟任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试用期一年)。

王岩,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山西沁县人,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现任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拟任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红星网-市委组织部机关各科室

人民网-天津市委组织部发布28名干部任前公示

天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天津市政府市长廖国勋;常务副市长马顺清;副市长曹小红、孙文魁、李树起、康义、金湘军、董家禄、王卫东(截止2020年10月6日)。

天津市政府秘书长孟庆松;副秘书长徐军、王璟、刘德生、杨茂荣、张嘉华、王通海、朱峰、张剑、杨明远、李彩良、许颖悟、朱玉兵(截止2020年10月6日)。上述信息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扩展资料:

天津市副市长分工:

1、常务副市长马顺清:分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减灾抗震救灾、地质灾害防治、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政务服务、营商环境、建议提案办理、市政府新闻、政务公开工作。

2、副市长曹小红:分管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爱国卫生运动)、旅游、老龄工作、妇女儿童、残疾人事业、体育工作.

3、副市长孙文魁:分管规划、自然资源(国土、林业、海洋)、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邮政、城市管理(市容、园林)、城市公用事业、人民防空、民心工程工作。

4、副市长李树起:分管农村、农业、气象、水务、民族、宗教、对口帮扶工作。

5、副市长康义:分管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社会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工作。

6、副市长金湘军:分管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减排)、自由贸易区、商务、口岸服务、服务业、合作交流、外事、涉港澳台事务、招商引资、大型活动组织工作;联系市侨联、市台联、市贸促会。

7、副市长董家禄:分管公安(边防)、司法、国家安全、政府法制、行政复议、信访、社会稳定工作;联系市法学会。

8、副市长王卫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国防工业、无线电管理)、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电力、通讯工作;联系市科协和网信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领导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须重新任命。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任免。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天津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分别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已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除职务另有变动的以外,不再重新任命。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提名人的提请,分别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时候,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区、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时候才能提请。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死亡或者其所在机构撤销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撤换职务事项,提请单位须写出正式报告并说明理由。提请任命的,须附送简历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员的时候,须附送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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