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领导最新任免公示,广西最新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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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教育局最新任免名单

安化县教育局最新任免名单有:

各普通高中,县职业中专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江英学校,局内设机构及局属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任命李佳保同志为安化县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股股长,免去其安化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副股长职务;

任命唐珺同志为安化县教育考试中心主任,免去其安化县教育局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任命曹爱君同志为安化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股长;

任命蒋秋顺同志为安化县教育技术装备站副站长,免去其安化县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股副股长职务;

任命谭锡凡同志为中共安化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股副股长,免去其安化县教育局组织人事股副股长职务;

任命夏建文同志为安化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副股长,免去其中共安化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股副股长职务;

同意戴醒义同志辞去安化县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股股长职务;

同意魏刚跃同志辞去安化县教育考试中心主任职务;

同意熊跃群同志辞去安化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股长职务;

免去谌淑琴同志安化县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邓武君同志安化县教育考试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石建萍同志安化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副股长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章 任免范围第一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主席。第二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领导为主的工作部门(如铁路局、邮电局、地质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的负责人,不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范围。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代理院长。第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撤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七条 根据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地区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第十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代理检察长,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地区检察分院的代理检察长。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检察分院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第二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 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提请人或单位负责审查,写出提请任免的正式报告,并附拟任命人员的简要履历、考核材料,一式二十份,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十五天,送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十四条 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人或提请单位的负责人,须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被任免人员的情况。提请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指定代表到会,报告情况。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提请单位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报告有关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解答常务委员提出的问题。提请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应指定代表列席会议,报告情况。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地区检察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报请任命的机关批准任命的通知。

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人民政府领导调整新任常务副镇长是谁?

苏德胜。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苏德胜 :协助镇长负责政府日常工作;主管镇社会服务中心,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卫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3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人事任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在自治区主席缺位时,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第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推选或者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副主席中决定代理主席的人选,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直到院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并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直到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

(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代理秘书长的人选,直到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秘书长为止。第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三)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五)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销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七)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前款第(二)、(四)、(六)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镇长免职文什么单位发

副镇长免职文什么单位发

免职处理由监察

,纪委,各级党委处理。

上级单位的领导来宣布。

对于公职或者企业领导人员的免职决定,得视具体情况,来宣布任免命令。对于公职人员的犯罪,视情节轻重,和职位的高低,由监察,纪委,或党委宣读任免命令。

对于企业人员的渎职犯罪,自有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来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来处理。

广东省政府最新人事任免名单公布

广东省政府最新人事任免名单公布如下:

1、郑人豪  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萧卫文  广东省公务员局局长;

3、胡建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4、易学锋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试用1年;

5、龙家有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广东省文物局局长;

6、刘 胜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7、冉 波  广东省团校(广东青年政治学院)校(院)长;

8、朱红伟  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主任,试用1年。

省政府2022年5月份免去:

1、刘旭奇  广东省公务员局局长职务;

2、马文田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职务;

3、曾颖如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广东省文物局局长职务;

4、范中杰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5、胡建斌  广东省地质局局长职务;

6、孙小华  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主任职务,退休;

7、池志雄  广东省团校(广东青年政治学院)校(院)长职务;

8、蓝炳祥  广东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副厅级)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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