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废止(税务代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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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法规名称公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2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1年10月9日劳动部公布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3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代替。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代替。6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4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代替。7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铁道部制定 196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已被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8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9月28日国务院批准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9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1964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1964年9月17日文化部公布已被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10无线电管理规则1978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已被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11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代替。1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79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已被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代替。13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已被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代替。14国营工厂

讲讲如何考注会的税

注会 税法学习总结 (1)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熟悉)

一、 税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

1、 权利主体:(1)双主体、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2、 权利客体

3、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征、纳双方各自享有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税收法律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三、税法的分类:(可按选择题把握)

(一)、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四)、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第三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一、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 公平原则

三、 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 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税法的制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法律级次和1相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个)暂行条例,也是税收法律。

3、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条例和暂和条例的实施细则

4、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部门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部署。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6、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三、 税法的实施

四、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我国目前属于双主体税制的国家:直接税占25%左右,间接税占60%左右。

第六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和横向划分的区别。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可以简单的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

1、 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

2、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

3、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话细则的权力。

5、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6、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200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中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税法第一章习题:

一、 单选

1、我国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 )

A、 60%左右

B、 50%左右

C、 40%左右

D、 25%左右

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 )的税制结构

A、 间接税为主体

B、 直接税为主体

C、 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

D、 无主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 )来决定的。

A、 税收法律制定

B、 税收法律实施

C、 税收法律事实

D、 税收法律本身

4、下列税种中属于对流转额课税的有( )

A、 契税

B、 消费税

C、 资源税

D、 房产税

5、税收行政法规是由( )制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B、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C、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D、 国务院

6、根据税法的职能与作用,税法可分为( )

A、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C、 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

D、 中央税法与地方税法

7、《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法不同类型中属于( )。

A、 既是实体法,又是普通法

B、 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C、 既是实体法,又是基本法

D、 既是程序法,又是普通法

8、税收生疏管理法属于( )

A、 税收法律

B、 税收规章

C、 税收法规

D、 税收暂时行规定

9、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 )

A、 权利主体

B、 权利客体

C、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 税收法律事实

10、我国税收立权划分类型是()

A、 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划分

B、 按照税种的基本要素划分

C、 按照税收执法的级次划分

二、 多选

1、中央税的固定收入有()

A、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B、 国内消费税

C、 车辆购置税

D、 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

A、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B、 延期纳税权

C、 申请减免税权

D、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3、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有()

A、 制定税收法律

B、 依法征税

C、 进行税务检查

D、 对违章者进行税务处罚

4、下列属于部门规章的有()

A、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B、 《增值税斩行条例实施细则》

C、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D、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5、下列税种中,由地方政府决定是否开征及制定具体征收办法的有()

A、 农业税

B、 屠宰税

C、 契税

D、 筵席税

6、2002年1月1日起,下列进行新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改为由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A、 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B、 2002年1月起新注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C、 2002年进行税务登记,但在2001年进行了工商登记的企业

D、 2002年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7、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A、 首都

B、 直辖市

C、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

D、 经济特区

8、下列属于税收法律的有()

A、 个人所得税法

B、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C、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D、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9、下列属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有()

A、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B、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C、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D、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10、下列属于我国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有()

A、 增值税

B、 资源税

C、 个人所得税

D、 营业税

三、 判断

1、科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

3、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地方性税种暂时行条例,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4、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也就是税款的入库期限。()

5、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到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6、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委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7、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税法的制定、变更和废止决定的。()

8、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9、中央各部委可以根据本系统的需要制定税收补充规定。()

10、城市维护建设税由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一、 单选

1、我国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 D )

A、 60%左右

B、 50%左右

C、 40%左右

D、 25%左右

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C )的税制结构

A、 间接税为主体

B、 直接税为主体

C、 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

D、 无主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 c )来决定的。

A、 税收法律制定

B、 税收法律实施

C、 税收法律事实

D、 税收法律本身

4、下列税种中属于对流转额课税的有( B )

A、 契税

B、 消费税

C、 资源税

D、 房产税

5、税收行政法规是由( D )制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B、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C、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D、 国务院

6、根据税法的职能与作用,税法可分为( B )

A、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C、 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

D、 中央税法与地方税法

7、《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法不同类型中属于( A)。

A、 既是实体法,又是普通法

B、 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C、 既是实体法,又是基本法

D、 既是程序法,又是普通法

8、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A )

A、 税收法律

B、 税收规章

C、 税收法规

D、 税收暂时行规定

9、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C )

A、 权利主体

B、 权利客体

C、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 税收法律事实

10、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类型是(D)

A、 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划分

B、 按照税种的基本要素划分

C、 按照税收执法的级次划分

二、 多选

1、中央税的固定收入有(A,B,C)

A、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B、 国内消费税

C、 车辆购置税

D、 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A,B,C,D)

A、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B、 延期纳税权

C、 申请减免税权

D、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3、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有(B,C,D)

A、 制定税收法律

B、 依法征税

C、 进行税务检查

D、 对违章者进行税务处罚

4、下列属于部门规章的有(B,C)

A、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B、 《增值税斩行条例实施细则》

C、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D、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5、下列税种中,由地方政府决定是否开征及制定具体征收办法的有(B,D)

A、 农业税

B、 屠宰税

C、 契税

D、 筵席税

6、2002年1月1日起,下列进行新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改为由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B,D)

A、 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B、 2002年1月起新注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C、 2002年进行税务登记,但在2001年进行了工商登记的企业

D、 2002年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7、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C,D)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A、 首都

B、 直辖市

C、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

D、 经济特区

8、下列属于税收法律的有(A,B,C)

A、 个人所得税法

B、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C、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D、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9、下列属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有(A,B)

A、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B、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C、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D、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10、下列属于我国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有(A,B,C,D)

A、 增值税

B、 资源税

C、 个人所得税

D、 营业税

三、 判断

1、科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错)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错)

3、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地方性税种暂时行条例,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对)

4、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也就是税款的入库期限。(错)

5、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到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对)

6、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委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对)

7、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税法的制定、变更和废止决定的。(错)

8、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对)

9、中央各部委可以根据本系统的需要制定税收补充规定。(错)

10、城市维护建设税由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对)

税收程序法律制度

税收程序法律制度(论述题) 税收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提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税收法律制度与税制改革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从法治的背景之下来思考和推进税制改革。基于这一思路,我将讲一下关于税收与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税收的内涵与职能

1.税收的内涵

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税收作过极其深刻的论断,对税收的抽象本质作出了科学概括。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也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目前,人们一般从公共产品和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理解税收的内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产品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提供;但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由于其本身性质的特殊,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提供,而这些产品对整个社会而言却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国家扮演着履行公共职能的社会角色,使得其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具有私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品基本上由国家提供,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是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税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产品和公共财政理论为我们理解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2.税收的职能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具有三大职能:

一是组织收入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收入职能是税收的首要职能。从历史上看,税收本来就是为取得财政收入满足国家经费开支的需要而产生的。自产生以来,税收就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稳定的实现,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的基本形式。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表现得十分明显,一些国家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超过90%。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我国的财政收入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税收的组织收入职能在我国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是调控经济职能。这是指税收作为经济杠杆,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个人、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增税和减税是影响社会成员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作出增税、减税措施的选择:开征新税、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减少税收优惠等都能起到增税的效果;而停征税种、提高税前扣除标准、调低税率和实行税收优惠等都可以起到减税的效果。就具体税种而言,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控经济职能更为显著。从历史上看,自从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以来,税收一直都是各国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在我国,税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适度运用税收杠杆对调控宏观经济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是收入分配职能。通过税收间接地实现收入再分配,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也应该得到重视,通过设计有效的税制,如运用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等税收措施,积极发挥税收的分配职能,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以上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都将依赖于税法的有力保障。税法是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性规范,如《个人所得税法》;又包括程序性规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法具有如下特征:

(1)强制性。税法的强制性与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具有密切关系,但税法的强制性还是有其特定内涵的。一是这一强制性的实现不仅有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而且有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作保证。二是法律规范可具体分为指导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税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即对于一切满足税收要素的纳税人,均应依据税法缴纳税款,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某种合意,变动法定税收要素的内容。

(2)规范性。税收的规范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税法与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财产权都具有密切的关系,国家税收收入需要得到有效保障,而纳税人财产权也不能受到不当干预,因此税法必须具备规范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一法一税”,国家一般按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且税种的开征与否一般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制定税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具有稳定性和固定性。其次,是税收要素的规范性。虽然各个税种法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但就税收的基本要素而言,是每一部税种法都必须予以规定的,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要素的规范性是税收规范性的保障或基础,便于税法的实施。此外,税法的规范性还体现在税法一般都采取成文法的形式,而排除习惯等非成文法的适用。

(3)技术性。技术性在税法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税收关系到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化,税法也随之高度技术化。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为保证税负公平,防止偷税、避税行为,设计条理细致的税收法律制度就很有必要。一方面税法要防止对经济生活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又必须注意如何才能确保税收征收,保证税收征管的实效。因此,在这些制度设计中就体现出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三)税法的本质

税法的核心任务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税法如何正确处理这一关系,是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税法既是国家税收收入保障之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二者缺一不可。从这种意义上讲,税法的本质即在于兼顾国家税收和纳税人权利,是利益协调之法。

片面强调国家税收收入或纳税人权利都不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无论是忽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片面追求国家税收的保障;还是过分强调纳税人权利,不重视国家税收的保障都是不可取的。如果国家征收不到充足的税款,就无法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无法提供公共产品,整个社会的运行都将陷于瘫痪,最终也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就我国而言,社会主义税收的根本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没有“取之于民”,就无法“用之于民”。综上所述,同等重视国家税收与纳税人权利是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对税法本质的这一认识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作为利益协调之法的中国税法必将有助于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保持一种和谐的税收关系,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从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四)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一国调整税收关系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如下三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律主义,是民主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最基本的税法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各国法律一般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法定要求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在税收立法方面,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在税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有时也进行一定的授权立法,赋予最高行政机关有限的税收立法权。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在上一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税收立法方面对国务院作了一些授权,具体包括: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授权;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授权。根据这些授权,国务院制定了许多税收条例草案,推进了税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证。这在我国当时的情况是十分必要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迫切需要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对现行税收授权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制度。

(2)税收要素确定。税收要素不仅要依据法律作出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由于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使用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也是允许的,如“基于正当理由”等。但这些概念的使用,应当做到根据法律的宗旨和具体的事实,通过法律解释等明确其意义。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在其权限内对这些概念予以明细化。

(3)征税程序法定。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征税程序法定。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依据,征税机关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依法征税既是征税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征税机关无权超越法律决定是否征税及何时征税,不允许征纳双方之间达成变更税收要素或征税程序的税收协议。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中公平的概念包括两种:一为横向的公平,一为纵向的公平。横向的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负担能力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 而纵向公平的目的在于让经济负担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等的税收。

所谓经济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而在所得、财产与消费中,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因为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收入,易于度量,且稳定规范,可以作为现代社会支撑纳税能力的基础。加之所得是一种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纯收入,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还能适用累进税率和根据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办法。故以所得为依据设计税收负担可以实现横向和纵向的公平,特别是无负担能力不纳税的观念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税收负担能力理论被税法学界和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发展成税法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职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重即为征税效率。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一方面应当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节约费用,提高效率,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骗税行为;另一方面,也应尽可能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纳税手续简便、透明,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

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国家征税时,除了使纳税人因纳税而发生负担以外,最好不要再使纳税人承担其他额外负担或经济损失。据此,一个比较理想的税收制度应对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五)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建设

1.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很重视税收立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 条规定了财政税收方面的事项。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随后政务院分别公布了契税、工商业税、房产税、地产税、利息所得税等10多个税种的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958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公布试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是我国建国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税收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在1994年,根据“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我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现行税制体系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职能得到明显增强,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1994年税制改革相适应,我国也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由《个人所得税法》等3部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50多部行政规章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组成。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在税收实体法领域,涉及20多个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涉及的税种主要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类型。流转税可以进一步分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所得税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可以分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目前的税收程序法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005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快速稳步增长,保护纳税人权利以及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效力级次不高。税法作为和人民财产权直接相关的法律,应主要由立法机关进行制定;这也是税收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然而,我国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不尽相同。从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看,现行有效的法律仅有三部:《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据粗略统计,现行有效的税收行政法规大约有30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大约有50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税收法律偏少,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偏多的状况,需要通过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加以改变。

二是税收法律体系的结构尚不健全。具体体现为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领作用的税收基本法(或税收通则法)的缺失。在税收实体法领域,也存在诸多缺失,如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征税是通过印花税的形式进行的,有些税种目前还没有依法开征。在税收程序法领域,如税务代理制度立法层次低。总之,无论在税收实体法还是税收程序法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3.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趋势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当务之急是应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指导,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思路,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首先需要提升税收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将目前实行多年且条件成熟的各种税收暂行条例按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其次,应制定科学的税收立法规划,构建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我国的税收立法规划应当提上议事日程。税收立法规划对提升税收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应当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抓紧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收通则法),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透明、法治化,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法体系。要根据“十一五”规划关于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立法工作。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

一、财政规章(2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二、规范性文件(5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2.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5号)

3.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建〔2009〕623号)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工字〔1996〕126号)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哪几部?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哪几部?

一共四部法律,个税法、企税法、车船税法、征管法。其他的都是以暂行条例的方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

税收程序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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