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随后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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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
新闻出版方面: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删去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2、《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和资信证明”。
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音像出版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5、《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6、《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7、《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8、《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应调整其余各条序号。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将第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广播影视方面:
9、《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第2小项中的“银行资信证明”,删去第一项第3小项中的“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10、《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中的“资金”。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
1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资金”和“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五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1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资金”。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验资证明”。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
1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删去第五条第四项中的“资金”。
1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自有资金”。
删去第九条第七项中的“验资证明”。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持证机构注册资本”。
15、《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需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第2小项,相应调整之后各小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中“资信证明”。
16、《〈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删去第一条中的“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7、《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删去第八条第四项中的“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
1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金”。
两个都是真的,前一个是原新闻出版总署的网站,宣传的多是新闻出版;后一个是原广电总局的网站,宣传的多是电影电视
1,打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网站中间处有:“办事查询”输入框。
2,依然是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下中间“信息发布”处,第二栏有一个备案公示,我们可以点击一下后面的“更多”按钮。
3,要查询的备案公示影片名是:《天道酬勤》,要查询之前一定要知道这部作品的大概拍摄时间,然后就可以查找这部影片的信息了。打开备案公示这一个页面,就需要逐一打开每一批量公示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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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别图书的正版方法
观察图书的外观
封面:正版书的封面往往色彩正,套色质量好。
装订:200页以上的正版书,应该是用锁线订、塑线或无线胶订。而盗版商由于印刷装订设备的局限或为了降低成本计,300页以上的书仍常用铁丝订。
用纸:双面印书,对纸张的厚度有一定的要求,正版书用纸一般在52克及其以上。若遇到用纸薄的书,另一面字迹渗露过来,则可能为盗版图书。
细读图书的正文
正版图书出现错字、别字、脱字、衍字、病句的情况极少,排版齐整。
有的盗版书虽然是依照原书翻版照排,但会造成纸张上墨点多,字迹胖,也比较容易区分。
二、用图书CIP号查询
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然后点击便民查询中的CIP数据核字号验证,进入验证界面,输入CIP核字号,然后用验证码进行查询。
点击“验证”后,出现查询结果,CIP核字号为:[年号+序号] 。
CIP概念
CIP就是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它是英文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的缩写。指依据一定的标准,为在出版过程中的图书编制书目数据,经图书在版编目产生的并印刷在图书主书名页背面或版权页上方的书目数据称为在版编目数据,相当于图书的身份证号,一书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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