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事任免最新消息,河南省最新任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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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院院长级别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河南省科学院院长级别为正厅级。河南省政府发布一批人事任免通知,涉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厅、郑州大学等政府职能部门、高校、企业等。其中任命宋克兴为河南省科学院执行院长(正厅级),具体相关消息请关注官网,获取第一手权威信息。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县(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四)县(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

(四)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有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命文件下达后方可到职行使职权。未经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新任职单位在接到有关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新任职的须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张。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颁发由省长、市长、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由省人事厅厅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颁发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第十一条 凡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并注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及时办理任免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的,必须先免后任;原属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改由政府任命时,应先免后任;呈报任命副职时,副职在二人以上的,必要时应注明排列次序。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责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第四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任何个人不得到职或离职。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迁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代理省长。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批准撤销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代理检察长。

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被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河南省公安厅袁善亮是副厅长吗

河南省公安厅袁善亮不是副厅长。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是李明任,河南省政府发布人事任免通知,涉及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河南省公安厅任命李明为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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