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委托代征单位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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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正面回答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有:

1、纳税主体身份认定难:纳税人身份的确定是平台经济面临的重要挑战;

2、税收管辖权不明确:由于平台经济具有多元开放性,市场主体在归属地上呈现区域性或全球性;

3、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平台经济的兴起,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以票控税已无法满足多样化交易的情况。

4、相关税收征管理论有待完善:税收征管理论以传统经济为基础,平台经济的交易形式更加多样化、便捷化、虚拟化。

二、分析

平台经济是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近年来,平台经济迅猛发展,逐渐成为引领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三、平台经济税收在哪里交?

从事经营的商户,如果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依据其登记的经营地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即可。而这些商户遍布全国各地,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委托平台企业集中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就会改变税款的入库地。因为代征人的行为效力归属于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这种委托代征行为,相当于税务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纳税人征税。

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税款就是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的意思。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主体的工作性质和条件,对特定范围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税款,行使有限的征税权。实际上,委托代征是委托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平等协商关系,并通过委托双方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进行委托授权后才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征税款。例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对营业执照贴花征税所代征的印花税,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等等; 而代扣代缴税款则是基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预先设定,在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时的扣缴税款行为。因为代扣代缴税款是一种法定的扣缴义务,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所以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称之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责任主体所行使征(扣)税款的方式,但两者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它们的区别:一个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别一个则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其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杨文伟 张良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不断发展。个体税收也逐步发展成为重要税源。个体税收在整体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也逐年提高。据常州市武进区统计报表反映,1999年我区个体税收在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例为5.37%,至2003年提高到了8.43%,个体经济税源的不断扩大,使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个体税收征管薄弱,偷逃税款现象比较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

个体纳税户纳税观念淡薄,税法知识匮乏。现在部分个体业主认为自己只要能交一点税就行了,没有照章纳税的观念。还有一部分个体户税费不分,觉得缴的费用就是税,千方百计逃避税务部门的管理,造成漏征漏管。

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工作的力度不够。税务干部收税过程是涉及方方面面复杂而又艰巨的社会过程,收税工作仅靠税务部门孤军作战往往是不行的,还需工商、银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当前,我们税务部门已与工商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制度,有效地减少了无证户存在的机会,而与其他部门的配合还比较弱,有时出现部分个体户(整个街道或市场)集体抗税,税务部门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较严重。

个体户承担各种费用过多,造成费挤税现象日益严重。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个体户负担的各种费用的确很重,如:环卫费、工商管理费、治安联防费、订报费等名目繁多的各类费用,而其中有些是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但有关部门照样收取,各种费用的金额往往多出税款数倍,造成个体户负担过重。

税法宣传不到位。每年我们在税法宣传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偷税、逃税就成为必然现象,当前加强税法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但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法过程中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税收宣传工作没有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许多纳税人法制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征管监控难度大,管理欠科学。从目前征管户数来看,个体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50%以上,个体户户数多,分布广,税源零星分散。众多的纳税户现状在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改管户制为管事制后,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现在虽然设立了管理员,但户多人少,税源监控水平也大大下降,出现了有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漏管户;有的不自觉申报纳税,形成欠税;有的则在国税开具的门临开票不到地税申报营业额,形成偷税户,还有部分用票户利用发票玩猫腻儿,或不建账,建假账,应付税务部门,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目前我们对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大部分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由于在核定个体户销售额中,缺管科学、合理、统一、有效的办法,核定方法和标准各不相同,加之人为因素,必然使行业之间、地区之间、户与户之间存在税负不平衡。这样一方面造成了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也引起了纳税人不满,产生拒缴税款的逆反心理,助长了无证户的增加。

税收征管力度不够。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户大量增加而从事个体税收征管人员都没有增加,造成征管力量不足,管理放松;另一方面,对个体户偷逃税打击力度不够:首先由于税务稽查人员少,涉税检查深度和广度不够,尤其是对个体户来说除了少数举报检查以外,平时几乎没有针对个体户进行过大型的专项检查,同时查出来的偷税案件往往又存在打击不力,不是人情关系处理不下,就是纳税人因资金困难无钱交罚款而不了了之。其次是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个体户抗税不交等违法行为不能很好遏止。尽管2001年5月1日出台的《新征管法》对税务强制手段有了许多新的规定,但每每遇到这类事情就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及时查处,税法没有形成应有的威慑力,从而影响了个体户的征管质量。

税务干部及代征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基层征管分局一般是一名税务干部带领几名代征人员从事个体户税收的一线征收工作。客观上个体税收征管需要既懂业务,又具备高度责任心的税务干部。事实上,在个体征收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代征人员思想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不是过硬,责任心不是很强,这就更加影响了个体税收的严格征管。

综上所述方方面面的主客观因素,使得基层个体税收征管的形势日益严峻,暴露出当前个体税收征管薄弱、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的问题,那么,我们税务机关应如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呢?笔者认为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管人员素质以及全民纳税意识。

首先,为确保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应提高干部及代征人员思想认识,树立起讲政治,爱岗敬业的思想,增强集体荣誉感,规范办税行为;另一方面应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全体税务部门的业务素质。

其次,税法宣传既要讲求形式,又要注重实效;既要宣传税收的基础知识,更要宣传社会主义税收的重要性和作用;既要有正面的先进事例,又要有反面的有影响力的典型教材,以不断增强税法的威慑力,更要宣传《新征管法》中纳税人的各项权益,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广大纳税人身上,以不断教育和促进广大人依法纳税,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规范个体征管,促进税负公平,减少税源流失。

对个体户税收征管是否有效,取决于征管的手段是否科学规范。就当前而言,各地对个体户征管的手段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尚欠规范,因而更多的比例是采用定期定额征管方式。由于对核定定额程序和方法不同,导致核定的效果也不尽相同:有的采用费用倒轧法;有的采用租金测算法;有的采用典型调查法;有的由按行业毛利法。在实践中,我们感到用上述方法测算核定个体户的定额虽然简便易行,但还存在不够规范、统一、科学。实践证明比较科学合理的征管办法是:同等路段,同行业,同样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负担应基本相同,在这样一个在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在个体工商户对自身经营情况自报的基础上展开典型调查,然后集体民主评议,力求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并对新办个体户的定额进行定期公告,个体户根据公告可以提出异议。这样既有利于税务的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

加强发票管理,促进以票管税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经济交往的商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发票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征管水平。因此要花大力气抓个体户在发票使用上的规范管理,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四方面的结合:第一是发票管理与纳税申报相结合,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每次换票,必须由税务干部在领票申请单上注明的上期发票使用情况、税款申报情况;第二是发票管理与纳税户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广使用税控发票、电脑发票以及定额发票。发现有纳税人违反使用发票的行为的除补税罚款外,必须限期整改或取消领票资格;第三是发票管理与规范行政处罚相结合,消除以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重补轻罚的不良现象,并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改善治税环境,提高征管质量。第四是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如常州市在2000年开始推出的发票对奖活动就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国家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我们应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对个体工商户的涉税违法行为在经济上和法律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违法者,采取严肃的、有效的处罚手段。许多事实表明,个体户税源散,征收难且偷漏税严重,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快税收立法步伐,要赋予税务部门查处偷、抗税案件时更多的执法权,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对已查处的偷抗税案件,要一律处一倍以上的罚款,涉及税收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现在我们在处理各类涉税案件时,一般侧重于经济上的处罚,在法律上一般不予处理,然而只有追究其违法行为在刑事上的责任且从重处理时才能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依靠多方面力量,建立多层次的协税护税网络,不断增强税源监控能力。

个体税收征管是一项社会工作,税务部门作为其中的一环,首先必须在上级部门的协调下,建立与各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度,及时对个体户的信息进行交流;特别是工商、银行、司法等部门的配合支持尤为重要。比如,税务与工商配合方面,为了防止漏征漏管户,工商部门将登记住处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节省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有效地堵塞了漏管户。再如,税务可以与银行及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密切关系,对遇到抗税不缴或长期拖欠税的纳税户,可借助司法部门的力量实施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改善征税环境。

同时,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也很重要,一方面在各类专业市场和委托市管委做好集贸市场的代征工作,另一方面,也可利用同行业之间比较熟悉的特点,成立以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体业主为主的协税队伍,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有关信息。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

保证个体税收的入库

个体工商户规模小、区域分散,对个体户的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个体税收管理,采取划卡征收的办法对个体税款的征缴,提高划卡征收的覆盖面。一方面可以增强个体户的纳税意识,并且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进一步完善税制

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当前,个体户负担的各种费用名目繁多,有许多是不合理的费用,为了减轻个体户的负担,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立法机构和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出台费改税政策,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以解决目前个体户存在的费用负担过重而挤占税收的问题,同时针对某些具体的行业实行情况,确定合理的征收率,比如当前流通领域从事大宗批发业务的个体户,税收负担率在7%左右,再加上其他费用负担,就有可能超过其业务本身的毛利。因此,合理的税费负担,宽松的经营环境对个体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无疑会带来好处。

总之,个体经济税收不仅是税收收入中增长潜力较大的部分,而且也是当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体税收的潜力将愈来愈大,我们全体税务干部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与加强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加强管理与改进服务并重,实现个体经济税收的稳步增长。

行政征收的存在问题

1、行政征收主体的不规范。尽管我国《行政法》明确规定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各项费用由县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但由于行政部门与有些部门职能交叉,某些部门受利益的驱动越权收费、两头收费、双向收费等不正当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表现为没有实施征收委托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或派出单位行使行政征收权,致使行政征收主体不规范。另外,还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没有授权的其它组织,也出现越权收费或不在她管辖范围内乱行使其权力,造成社会秩序不稳定。

2、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未正式出台《行政征收法》,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程序和措施等大多散见于各种法规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及代征、代扣、代缴等。由于行政征收法规的不完善,行政征收行为方式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际行政征收过程中,具体运用哪种征收方式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对方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而定。

3、行政征收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一项水利规费的征收,要有法律规定、行政条例、政府规章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共同构成行政征收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层次低的规范性文件从属于层次高的规范性文件,其所述规定也大多偏重实体。

另外,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行政征收往往出现“有法可依,无章可循”或“有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法规断层”现象。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缺少相对人不服行政征收的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保证行政征收合法、公正行使的补救措施。行政征收作为一种单方不对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征收后果将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多为事后救济(公力救济),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等。

笔者认为,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应充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能,这种权能不仅仅是在事后救济,而主要表现在行政征收中,相对人在征收的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享有更多的自助权,如可以声明异议,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有所体现。

5、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征收相对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扣押、划拨、拍卖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行政征收同样作为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就缺少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反行政征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当征收相对人违反应缴义务时,在用尽一切行政措施(包括告诫、处罚一定比例滞纳金等)后,只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减征、免征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不明确。以山东为例,目前在行政征收过程中,除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在鲁政[1994]70号文件中有原则性减、免征规定(《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其他水利规费尚无此规定。

笔者认为,这就给行政征收带来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了随意性,为徇私不征、少征、行政干预等开了方便之门,致使行政征收不到位,给国家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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