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税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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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抵扣个税新政出炉,业内人士对此是如何解读的?

国务院明确个人养老金可税前扣除12000元,个人观点,这对于年纪稍大的人来说,可以说是很划算的一笔投资。

我们算这么一笔账,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分梯度缴纳的,除去6万免征额的税率阶梯来看。打个比方,假设我现在年收入税前30w,用30减去6是24w,属于里面的第三梯队。这意味着收入中14w~24w这10w块我都要以20%交税。如果我参与个人养老金,那10w里的1w2都不用交这20%的税。

我把这1w2当做投资,退休领取时税率为3%,这意味着仅从抵税收益讲,这笔钱产生了20-3=17%的收益,额外的储蓄or理财收益后面另算。也就是说,根据阶梯扣税,你的收入越高,这笔钱的收益就越高。

总的来说,如果你还有10年就退休了,抵税年化+投资收益,这个预期8%~10%的年化收益是很可观的一笔投资,还是挺划算的。

另外,给你说明一下个人养老金抵扣个税是什么情况。

平时咱们上班,公司给我们交的那个叫职工养老金,当然咱自己也缴纳一部分,那部分本来就是税前扣除的。现在这事儿说的是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就是除了你现在有的五险一金外,自己开个人养老金账户,额外往里存钱。

这部分现在也可以税前扣除了,如果你个人养老金账户里买的是规定的理财等产品,收益也是不缴税的。

只不过呢,之所以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不是存钱,那就有一定的限制。

就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才能取出来。或者特殊的情况,什么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这些也就不说了。

那么,就个人来说,到底搞不搞这个,关键点其实一个。现阶段看,可以少交一点税,强制自己存一些钱。长久来看,就一个问题,现在的80后,90后和00后,到退休的时候,养老金整个体系还在正常运作。

看过来! 青岛卖房购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有了新变化

青岛新闻网10月8日讯(记者 朱颖)近日,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发布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细则。细则显示,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个税新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个税政策如下: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022税务新政策解读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新办纳税人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自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江苏省不涉及)、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如下 1、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取得收入,无代扣代缴义务人  2、公司股东,取得年终分红  3、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4、,无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某些业务时需要提供个税完税凭证  5、收入来自境外,无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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