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就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发现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当及时以口头(记入笔录)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其更换代理人、补交证明材料或者亲自参加诉讼,并向其告知:拒不更换代理人或者补交证明材料的,则不允许该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仍由该代理人单独到庭的,对原告(上诉)方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被上诉)方进行缺席审理。
按照您所说的,在庭审过程中国发现诉讼代理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至于结果如何,听法院安排。
如果二审期间证明一审代理人身份不合格,那么要看一审期间,当事人本人有无参加开庭。如果参加了,无非就当他没有这个代理人,亲自出庭。
如果本人没参加诉讼,那就相当于一方缺席了,而且这种又不属于自动撤诉或缺席审判的那种。那就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二审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不过有一点,这种发回,是程序问题,可不代表一审实体判决本身肯定有误。有可能发回后,按合法程序走一遍,还是这个结果。那你只能再上诉,然后二审法院再对实体判决做审查。
稍微纠正一下不符合代理人资格出庭:民事案件中的律师不叫辩护人,叫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叫辩护人。
一、新《民事诉讼法》已经限定不符合代理人资格出庭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代理人资格出庭: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不符合代理人资格出庭他公民”已经没有资格出庭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不是要求其回避,而是要求法庭将其逐出法庭。
如果没有律师证,显然不能作为律师身份出庭。按法律规定,只能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如果不符合这几个身份的,那这个所谓的律师根本没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应当要求法庭将其逐出。
法院有权审查代理人资格,如果法律工作者不符合本案的代理条件,法院有权不许其代理。
公司可以委托自己的员工代表公司出庭,虽然员工本身是律师,但公司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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