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免填单”服务共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告知回执等三大类12项涉税业务。实行“免填单”后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纳税人在办理这些涉税事项时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不再填申请表单,而是由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依托广西地税信息系统,采集相关涉税登记信息,打印出相关文书,交由纳税人核对、签字确认后,办结该涉税事项。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间可缩短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了一半以上,大大提高办税效率。
一、公正执法就是最好的服务。随着税收法治的推进,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逐步提高,现在纳税人关注的重点已转移到纳税是否公平、执法是否公正等问题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一年一度的个体税收调整工作高度关注,给基层税务分局带来较大的压力。个体户没有建账,营业收入核定客观上比较困难;少数领导和部分人员为纳税人“说情”,想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深入、为税不廉洁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定税工作的难度。税务分局和税收管理员一方面必须引导广大纳税人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另一方面必须实行阳光定税制度,将定税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让纳税人评议税收定额的公平性,税务分局再进行调查、调整,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护合法经营与正当纳税,为诚信纳税人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让所有纳税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才是所有纳税人的最大需求和最根本的服务。
二、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五”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已提高到月收入20000元,将近有90%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需要缴税了,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从的认定,已成为税务分局和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点工作。此外,下岗职工、残疾人、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求及时执行,税务分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量明显加大。税务分局必须充分认识到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从思想上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加大各项工作统筹力度;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象的调查,及时上报县局备案和审批,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使其及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行动上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促进政策执行不折不扣地到位;对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上报县局、坚决打击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法行为。
三、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监督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制度性侵权问题仍然存在,个性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收和谐关系的建立。税务分局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制度,减少检查次数,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尽量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干扰。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要求纳税人严格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及时告知纳税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保障纳税人知情权;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理由,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时要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处罚听证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向纳税人提供税务行政救济服务。
四、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税务分局要增强纳税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尊重纳税人,善待纳税人,理解纳税人,急纳税人急之所急,想纳税人想之所想,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涉税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等业务时,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业务要即时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业务要限时办结,在法定期限内最大限度缩短办税时间。要逐步推行免填单服务,扩大税务登记、外出证明、代开发票等免填单业务范围,逐步覆盖所有纳税服务基础事项。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纸质申报资料按年报送,减少信息重复报送。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提醒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站式服务方式。坚持信息管税,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大力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五、全面提升人员服务技能。干部综合素质是做好纳税服务的关键,税务分局要加强干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勤政廉政教育,使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强烈的责任感,努力培养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让为纳税人服务的真正成为税务干部的自觉行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干部岗位技能,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学习方式,积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新政策、新业务,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服务质量考评,严格服务问责制度,对服务不尽责、不到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通过采取调查问卷、调研等形式,加强征纳双方沟通,深入了解纳税人办税的需求和建议,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和办法,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邹建新)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
7.建账建制;
8.办理账务;
9.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10.受聘税务顾问;
11.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实行税务代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发挥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随着中国税制体系的日趋健全和税收宣传体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税务代理资格人员的出现,推行税务代理的条件已逐步成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随着中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税务代理已是势在必行。为此,中国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制度,使其逐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正由于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中国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
法律特征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9.受聘税务顾问;
10.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一、首问责任制
【基本规范】
(1)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
(3)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应为纳税人进行有效指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涉税问题,向纳税人说明,并给予必要帮助。
【升级规范】
依托信息技术,对转办的涉税问题实现全程跟踪记录。
二、领导值班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领导由县税务局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
(2)值班领导负责部门间协调;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接收纳税人咨询或投诉。
(3)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填写值班日志。
三、办税公开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应公开税务机构和职责、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政策、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税程序、欠缴税款信息、信用等级为A 级的纳税人名单、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事项。
(2)对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
(3)省、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办税公开事项。
四、导税服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导税服务。
(2)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导税台,配备导税人员;纳税人较少、业务量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延伸点可不设置导税台和导税人员。
(3)导税人员负责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
五、一次性告知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
(2)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
(3)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书面告知。
六、免填单服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不再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单,根据办理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录入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打印税务文书,经纳税人核对、修定、补充并签字(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
(2)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七、延时服务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下班时间已到,工作人员已受理的涉税事项尚未办结,应当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涉税事项办结。若短时间内无法办结,工作人员可先受理,待办结后通知纳税人。
八、限时服务
【基本规范】
(1)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业务流转的事项,实行限时服务。
(2)限时服务的办理事项时限自办税服务厅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回复。
(3)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
九、提醒服务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主动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告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
(2)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税务机关确定。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电话告知以及其他方式。
十、预约服务
【基本规范】
(1)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与纳税人约定适当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2)纳税人可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等形式,预约申请一般应提前 1—3 个工作日约定。
(3)预约服务内容包括办理涉税业务、税收政策咨询等事项。
(4)税务机关要建立《预约服务登记簿》,对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纳税服务部门不得单方面解除。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的形式提供预约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5)预约服务的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升级规范】
(1)通过税务网站、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提供预约申请服务。
十一、同城通办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在通办区域内德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时,工作人员不得以非本辖区为由拒绝办理。
(2)同城通办区域和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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