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贸企业抵扣,需要再给委托进口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委托方抵扣。
所谓双抬头其含义就是代理方和委托方谁都可以拿去直接抵扣。
既然是代理,货款和税款都是委托方支付的,代理方做代收代缴处理即可。
至于哪一方抵扣,对外贸公司没有实质性和利益的影响。
(1)进口货物没有区分纳税人的,进口的时候按货物品种不区分税率,如17%或13%.
只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税率是多少,就低扣多少.
(2)如果,进出口公司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真的可以抵扣,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不可以抵扣,所以就可以抵扣了.
(3)1.进口合同及代理协议要在货物进口前在你司所在国税备案;
2.双抬头的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
(4)你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科咨询,有些税务专管员可能不是很懂.
海关签发的进口税单,一般情况下缴款单位默认为经营单位,即如果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不一致时,税单上打印出双台头,在缴款单位栏,经营单位在上,收货单位在下方的括号中;
如果申报企业对开具税单的缴款单位有需求,可向现场税费打印岗位提出,缴款单位可以是收货单位,也可是申报单位,打印出的税单的格式也是双台头;
如果收货单位与所选的缴款单位一致,则税单打印的缴款单位为单台头。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等信息,并及时与现场海关进行联系。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无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增值税
实际操作过程中 双抬头中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海关缴款书双抬头新规的关系 一般是代理和被代理海关缴款书双抬头新规的关系 主要有两种海关缴款书双抬头新规:1.实际收货人无进出口经营权 双方是纯粹的代理关系2.双方是买卖关系 别的情况很少遇到。一般海关要求随附代理协议就可以 报关委托等都是经营单位来出。
提单换取提货单 不需要也不可能体现双抬头 一般提单背书是由收货人来做 当然经营单位也是可以的 船公司只看 背书的章和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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