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另外,在新个税法中最直接的改变,应当数起征点和税率的改变了。在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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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可统一每年扣除6000元。
(3)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0、1490、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计算,按各自规定的限额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三新”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6)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税通用)【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个体工商户类似。注意以下特殊政策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包括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与企业生产经营共用的固定资产,如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他规定:(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
拓展资料: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怎么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个体工商户怎么缴个税的知识,欢迎阅读。
个体工商户怎么缴个税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额=该年度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 —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及列支标准:
(1)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个体工商户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6)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8)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9)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10)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11)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3)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4)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15)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6)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7)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8)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赞助支出;
(5)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8)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10)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除明确列举可扣除之外的商业保险费。
(11)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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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2、应纳税额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后续出台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政策,今年又出台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综合来看,属于一项低税率优惠。由于西部大开发优惠也是低税率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适用优惠税率。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个体工商户交税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定期定额征收
(二)即通过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营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来确定其应纳税额。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即直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额,乘以核定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征收率随地区和行业不同而不同。
1、若实际销售额低于应纳税经营额时,以应纳经营额和核定税率为依据,得到应纳税额;
2、若实际销售额高于应纳税经营额,以实际销售额和核定税率为依据,得到应纳税额
(三)查账征收
即自行申报缴纳额,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后,再进行多退少补。主要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应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如何缴纳个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不要偷税漏税,按时交税,我们应该积极提交税收,积极维护我们国家的统治,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提高我们人民的生活质量水平。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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