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和专票的区别图片(发票和专票的区别图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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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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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和增值税发票的区别

专票和增值税发票的区别具体如下发票和专票的区别图片

1、概念不同:专票一般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一般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3、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4、发票的内容不同;

5、发票的联次不同;

6、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发票和专票的区别图片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如下:

1、专用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字样,普通发票则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专用发票一般是三联式的,普通发票是两联式的;

2、专用发票不仅可以作为一种业务凭证,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购货方可以依据发票上的税额抵扣销售税额;

3、只有一般纳税人和具有自开专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的小规模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都是交易往来中的一种凭证,是指在购买或者销售商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如下: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3、发票的内容不同;

4、发票的联次不同;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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