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一般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可以是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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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 财务负责人和企业法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你好!

这要看企业的具体性质了。

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是不可以兼财务负责人的。

私有企业,尤其是一些家族企业,往往公司法人或者其亲属就兼着财务负责人的。

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财务负责人没有会计证行吗

不行。单位财务负责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只要是从事会计职业,都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也就是说,无论是单位财务负责人还是一般财务人员都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一般纳税人企业 财务负责人和企业法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根据财经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的情况可以是企业性质来定。

一、对于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因此,对于上述三类公司而言,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虽然未明确说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但根据法理学解释方法上的“举轻以明重”理论,既然已禁止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那么对于领导人本人也是当然禁止。

二、对于非上述三类公司的其他企业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理论,对于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可以以“一人公司”作为典型例子,这类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往往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等均同时为一个自然人担任。

对于这类问题,究其根本还是企业的性质所决定,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因为所有权在国家手中,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时严厉禁止的,但是对于私企来说就不存在这类问题。

税局登记的财务负责人是不是就是该公司法定财务负责人?

这个财务负责人呢?主要是一个税务的联系人,并不是像你想象当中的,法定的,财务负责人。税务局,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有疑问的时候可以联系得到一个具体的负责人,所以一定要预留一个方便接听的电话,我们,很多朋友把财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留给了代理记账公司的人。遇到了问题,税务局,很多时候不能及时的联系上,公司造成了税务异常,或者工商经营异常,等等情况。代理记账公司,他一个人可能要管几百,家公司的帐。经常呢,也在对外联系业务或者在。政府部门处理重要的事情,很多时候会漏接电话,所以呀,这里一定要写一个,一定能接得到电话的手机号码,和联系人,是不是,财务负责人?其实并不是特别重要。你接到的电话,以后你搞不明白的可以再让财务人员与老师取得联系,这样防止电话的遗遗漏。

税务金三系统登记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人员包括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需要录入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座机号码和手机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就要在税务金三系统录入上述三类人员的信息。 一、法人 法人由于具有唯一性,录入税务金三系统中的法人信息纳税人一般会实事求是的填写,而且法人业务联系比较多,大都不会更换电话号码。 二、财务人员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企业起步之初大都是委托财务公司记外账,家人或亲戚记内部流水账,登记在金三系统中财务人员如果是委托财务公司办的证照,一般填写的是财务公司的人员的信息,自己去办的证照,大多数是填写家人、亲戚或者公司员工的信息,因此填写在金三系统中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不是公司真正的财务负责人。 2、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由于登记一般纳税人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因此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般会提前招聘财务负责人,因此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税务金三系统登记的财务负责人一般就是最开始预设的会计。 三、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时,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办理人员变更登记。

当然不一定,一般法定财务负责人是不愿意登记的。常规为税务负责人或对接的税务人员,一般都是接税务局电话的联系人。

其实就是公司法,会计法财务负责人在税务方面的具体运用。有些小公司为了省事或者各种原因,随便找一个员工或者代理记账人员登记财务负责人,但是,在出现偷漏税,虚开发票等涉税问题时,财务负责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原则上是单位财物负责人,因为单位的办税员也应该在税务局登记,办税员与财物负责人是要分开填报的。办税员一般是单位的会计或出纳。

不一定

税务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应该是企业的法定财务负责人,电话可以填报能确保接听的到的报税财务人员,因为企业的税金缴纳只有财务负责人能真正核算清楚企业的准确缴纳数额,且能为税法负责。所以,我认为在税务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填报法定的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目前填写税务登记事项报告表,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财务负责人负责在本单位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 财经 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等工作。纳税人向税务局报告的财务负责人,就是法定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对其其真实性承担责任。财务负责人对其执行税收政策、遵守财务制度,承担财务负责人员的责任。

财务负责人没有法定一说,财务负责人是公司根据自己的公司情况,组织结构,分工责任而指派的,最好对公司财务,税务政策有所了解,可能会与税务局有些事务沟通,并且需要在税务局备案的。

工商那边备案财务负责人,税务也要备案,一般不加法定,因为仅是备案,而不登记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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