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代理权。
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权利不同
代理人与全权代理人只是代理权限不一样,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常见于行政法中,称之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内容不同
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
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均可作为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成为法定代理关系或指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他们的代理只适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规定。
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能自己委托代理人,不能成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根据自己的愿望和利益选派代理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代理人
百度百科-被代理人
百度百科-相对人
广义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代理行为,这里应当是狭义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法律行为,那么再加上以他人名义作出的代理行为,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全集了。代理是民事权利的变更,它将一部分处分权交给了别人行使。
民事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关系的产生、存续、消灭当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委托代理就是通过委托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委托法律关系。因此,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中国将原始的法律行为称为成为民事行为。
简而言之,代理只是一种法律关系,不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只是造成法律关系变动的一个原因。
民诉中有关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而民法中代理分类中,一般代理又叫全权代理,特别代理是针对特别事项的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尽管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存在着某些共同点,如代理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都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都必须有行为能力,代理的法律后果都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等等。但是民事诉讼代理人毕竟与民事代理人存在很多区别:
1.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在民事诉讼代理中,代理人所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所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是导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代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关于代理代理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的法律规定
【代理概述】
代理的一般规定代理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及极限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法律分析
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同一个人代表双方利益,可能会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难免顾此失彼。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承认其效力。双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的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样的风险。按照现在比较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情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于劣势。因此也有专家认为,按照人性恶的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的后果。如双方代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各方的追认,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造成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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