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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引
第一部分 总体情况介绍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总局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三、申报需报送的资料:纳税人首先应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其次带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五、申报方式: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六、法律责任:纳税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如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具体填写
一、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纳税人姓名和国籍:
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上的姓名;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所属国籍。
三、 身份证照类型和身份证照号码:
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号码: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四、 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五、 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六、 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至大类,包括:
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运输业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
七、 职务:
填写纳税人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高层、中层、一般。
八、 职业:
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包括: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2、事业单位负责人3、企业负责人4、科学研究人员5、工程技术人员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7、经济业务人员8、金融业务人员9、法律专业人员10、教学人员11、文学艺术工作人员12、体育工作人员13、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14、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15、购销人员16、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17、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18、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19、军人20其他人员。
九、 在华天数:
由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在税款所属期内在华实际停留的总天数。
十、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一、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填写本栏。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或者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十二、年所得额
填写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核定征收分别包括定率征收、定额征收两种类型,计算方法如下:
定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定额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全年核定的税额(x)大小分别确定。具体参照下表: 全年核定税额 计算公式
x≦250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5%
250<x≦750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250)÷10%
750<x≦4750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1250)÷20%
4750<x≦10750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4250)÷30%
x>10750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6750)÷35%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应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稿酬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当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1)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2)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如果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3) 偶然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4) 其他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十三、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同时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等同于本文“十二、年所得额”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对于被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等同于本文“十二、年所得额”的第9条。其中,股票转让所得栏目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需填写。
1.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注意: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十四、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是指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是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次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 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与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相同。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分4种,公式如下: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或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在25000-625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80%*30%-2000元
(4)每次收入额超过625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40%-7000元
公式(3)、(4)的速算扣除数是对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劳务报酬所得按加成征收情况计算出的差额。以上收入额均为含税收入额。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分为2种情况: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元)*20%
由于稿酬所得要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特别注意:填表时此栏仍需填写“应纳税额”而非“实际缴纳税额”,两者的差额应在“减免税额”栏填写。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分为2种情况: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2种情况:
(1)对于非个人房屋出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特别注意:填表时此栏仍需填写由20%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而非减征10%的“实际缴纳税额”,两者的差额应在“减免税额”栏填写。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其中股票转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 栏不需填写。
10.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十五、已缴(扣)税额
填写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十六、抵扣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十七、减免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减征或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十八、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
填写已缴(扣)税额与实际应缴(扣)税额的差额。
十九、备注
填写其他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情况。 第三部分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本表的钩稽关系如下:
(1)已缴(扣)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时
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
(2)已缴(扣)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时
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减免税额-应退税额
(3)已缴(扣)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时
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减免税额
一、纳税人享受了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第一部分第二条的三项内容和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外,其他均不得扣除。应纳税额与实际缴纳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在“减免税额”栏目填写。
一、 几个常用政策讲解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两处(含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在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纳税人应将其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一次费用(即1600元)后,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对单位已扣的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在应纳税款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征管问题成都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成都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增值税成都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0.5%优惠。
成都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你缴纳成都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是增值税,地税还有点附加,一般是核定征收即税务机关核定你个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征收税款,增值税起征点是5000,营业额少于5000就不用缴纳成都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增值税和附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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