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应纳税额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代征费用的意思是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准的委托代征手续费标准,但由于每个省的政策不同委托代征手续费标准,所以各省的供电部门代收的额外费用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供电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之后根据记电装置计算电费,最后定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相应的费用。虽然各地不同,但代征费用一般包括下面几个内容委托代征手续费标准:农网还贷金、水库移民基金、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城市附加等。
这些电费附加都是按照国家政策相关规定,随电费一并征收,并由供电公司代收代缴至国家财政专户。各项代征基金电费附加执行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准,由于省网公司不同,可能各网省供电公司代收代缴的各项基金附加会有所不同。
委托代征手续费
1、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安排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2、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委托代征手续费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明确负担办法。
3、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编制预算。
以上内容参考委托代征手续费标准:百度百科-委托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额的5%。200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对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对有关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①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安排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②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明确负担办法。
③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编制预算。
④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二是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省级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按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按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按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按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按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按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手续费。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此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30条,全面规定了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委托代征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办法对代征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代征人基本资格条件,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规定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人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办法对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作出规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规定了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情形,包括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代征协议,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出现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协议等;代征人取得和终止委托代征资格应公告。
办法规定了委托方和代征人的职责:
一是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责任,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工作,包括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定期核查代征人的户管信息,辅导和培训代征人代征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等职责。
二是代征人的各项职责,包括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建立代征税款账簿,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及管户变化情况,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等。
三是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法律责任,代征人在协议授权范围内的代征行为引起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介绍,多年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代征范围不明确、发票管理不规范等。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一览: 1、代征费用的解释是什么? 2、委托代征手续费的委托代征手续费的相关规定 3、三代手续费是什么意思 4、国网收费标准,什么叫代征费 代征费用的解释是什么? 代征费用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