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可到工商局注册公司。
2、会计代理记账审批: 申报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固定的办公场所; 4)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 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2)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 (3) 主管代理记帐的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从业的书面承诺; (4)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 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法律分析】: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必须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能从事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设立代理记账公司要具备以下条件:1、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2、从事代理记账的人员不少于3名,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成立代理记账公司成立会计记账公司条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成立会计记账公司条件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成立会计记账公司条件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时,需要向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以下材料:
1、申请机构的协议或章程、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雇员身份证明、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主管机关、会计师或以上资格证书及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地址、办公楼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该事业单位名称的有关材料等。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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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财务公司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四十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两亿元人民币,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2、公司资信良好,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事迹以及不良诚信记录;
3、具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主管记账业务负责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此外,开设财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操作执行,凡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参照本规程执行。
代理 记账 公司设立 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公司设立程序: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权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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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记账公司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成立代理记账公司有什么要求? 3、成立代理记账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4、开个代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啊? 5、开一家会计代理记账公司 都需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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