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均可作为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成为法定代理关系或指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
1、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针对三个不同阶段,律师的权限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而这个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并向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师能做的还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有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以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可以就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相关材料;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案件的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到审判阶段时,辩护律师的权限基本与审查起诉阶段相同。不同的是,辩护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例如,张某出国前曾对其客户李某讲,其出国期间将委托好友王某打理公司生意。事后,张某因出国仓促并未将委托之事告知王某。张某出国后,李某找到王某欲订购张某一批货物。王某因担心好友失去交易机会,便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张某回国后,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遂提出王某没有代理权,该合同自始无效。该案张某告知李某委托王某在其出国期间打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属于声明授权行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张某事实上未授权,这样三方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扩展资料
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见代理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须实施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可知,代理行为均为法律行为,如不实施法律行为,则无代理可言。而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C项刘某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的行为并不能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所为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也就不存在无权代理问题,故C项错误。
第二,须以本人名义。如不以本人名义,即无代理之外观,故无从成立无权代理。这里需要弄清楚以本人名义和冒充本人之间的区别。在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以本人名义是指须向相对人表明自己是本人的代理人,从而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比如我借给你一部手机,你向第三人谎称是我的代理人将其卖与第三人,即为无权代理,在这一行为中,你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卖手机的,这一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是仍然存在三方当事人。而冒充本人则是向相对人表明自己就是本人,隐藏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比如我借给你一部手机,你向第三人谎称你就是我本人,这一行为中仅存在两方当事人,即你和相对人,并未揭示被代理人,因此,冒名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故A项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故A项不应当选
第三,欠缺代理权。如不欠缺代理权,也就没有无权代理可言。欠缺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未经授予代理权、逾越代理权的范围和代理权已消灭。这里需要注意越权代理和越权代表的区别。所谓代表,是将自然人的行为,直接视为其旨在代替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行为的制度。代表与代理的区别是:代表行为实施之际,代表人仅作为被代表人的机关,其人格则被所代表角色吸收,因此,代表行为被视为被代表人的行为。而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则表现其独立法律人格,代理行为仍为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其法律效果归于本人而已。B项中的某公司董事长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越权担保行为应为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故B项错误。
D项李某未委托关某代收,而欠缺代理权的关某擅自从事该法律行为构成无权代理,D项当选。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商事代理的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国际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3、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问题上,国际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国际商事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谓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扩展资料: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制度
本文目录一览: 1、律师代理权限有哪几种? 2、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代理人?具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3、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些 律师代理权限有哪几种? 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
本文目录一览: 1、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 2、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些 3、表见代理的简单例子有哪些? 4、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代理人?具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5、律师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