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的经济重要性在于它将许多分散的资本加以集中,并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人来运作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制相对于合伙或独资企业而言,集聚了更充裕的资本,所以公司制企业在寻求项目投资和生产营运时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在实现上述利益的同时,公司所有者也将资产的营运权赋予了职业经理人。当股东将经营权赋予经理人员时,经济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便出现了。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负责制订决策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将公司视为一种投资工具,他们期望经理人员努力工作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经理们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本为股东创造价值,他们将公司视为获取报酬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的源泉,他们为了达到自身的目标,有时会以牺牲股东财富为代价制订决策从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股东来讲,防止经理人员做出自身利益最大化决策的唯一办法是设计有效的雇佣合约,指明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应该采取的特定行为。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股东能合理地设计上述合约,但是现实世界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股东并不完全了解企业的管理活动与投资机会,作为代理人的经理阶层比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更了解企业生产、收益和成本等方面的信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理阶层就可能采取偏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决策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股东也就必须承受由经理人员最大化自身利益行为所引致的代理成本,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代理问题。代理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投资、营运与财务政策,代理行为的“弱无效 ”有可能导致股东价值的显著减损。我们将代理问题归纳为以下四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而言,不同种类的代理问题对其造成影响的程度不同。
1、努力程度问题。
劳动经济学家指出工人通常会偏好闲暇所带来的利益,直至闲暇所带来的边际利益等于丧失收入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止。对于经理人员而言,上述理论同样适用,因为他们也是受薪雇员,也同样会产生以努力程度为基础的代理问题。杰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1976)的研究证明,经理人员拥有的公司股份越少,他们在工作中偷懒的动机就越大。对于给定水平的偷懒程度而言,经理人员自身遭受的成本会随持股权份额的增大而增加。所以,持有更少的股权可能使经理人员偷懒的动机更强,这可能会使股东价值遭受更大的潜在损失。偷懒程度是不能直接加以量化的,因此该领域中的实证研究集中于观察经理人员的可见行为并以此作为偷懒问题发生的证据。研究者们检验了经理人员的外部行为是出于最大化股东财富的考虑,还是因为经理人员对收入、特权或个人名誉的追求。Rosenstein和Wyatt(1994)发现,当一个公司的经理人员被聘为另一个公司董事的消息发布时,公司的股价趋于下降。上述证据与“经理人员有时会为个人利益而制订决策,此类行为会使他们所管理公司的价值遭到减损”的观点相一致。
2、任期问题。
一般来讲,经理人员都有一定的任期。相对于经理人员任期来说,公司有更长的生命期间,股东们关心的是未来期间的现金流。而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要求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期的现金流。当经理人员接近退休时,他们任期的有限性与股东持股期的无限性(如不将股票抛出的话)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代理问题将变得更加严重。比如,经理人员可能偏好投资于具有较低成本和能够更快取得成效的项目,而放弃更具获利性但是成本较高且需长期见效的项目。公司应投资多少研究发展费的决策就是此类问题的一个例子,研发费的支出削减了会计收益从而减少了经理人员的当期报酬。因此,临近退休的经理人员可能会承受研发费的成本而未能享受其所带来的利益。Dechow和Sloan(1991),Murphy和Zimmerman(1993)的证据都表明,当经理人员接近退休时,研发费的支出随之减少。当资本市场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确认公司新项目的价值时,经理任期问题将变得更加严重。DeAngelo和Rice(1983)指出,如果项目初期对于资本市场表现得无利润,经理人员可能拒绝有吸引力的项目,因为他们害怕由敌意收购所带来的职位丧失。
3、不同风险偏好问题。
资产组合理论指出,持有资产的多样化有效地分散了公司特定风险,但是不能消除系统风险对于公司股价的影响。所以,具有多样化投资的投资者主要关心的是系统性风险。一般而言,经理人员并没有很好的多样化自身资产,他们财富中的很大比例与他们所在公司的成败息息相关。当报酬中很大一部分由固定工资组成时,经理人员的风险偏好可能更接近于债权人,而不是股东。财务危机或破产的发生通过对经理人员的名誉造成影响会极大地减少经理人员的净价值,增加了他们另谋职位的难度。经理人员可以有效地应对威胁公司生存的事件,但当情况发生好转时,他们报酬的增加却有上限,奖金数目经常为工资的特定百分比或是一个固定数目。研究者们发现,美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所拥有的小额股权对于激励他们最大化股东财富发挥了有限的作用。比如,Jensen和 Murphy(1990)发现,平均而言,CEO报酬(包括选择权)对公司价值变化的敏感性是0.00325.也就是说,公司价值每增长1000美元,CEO的报酬仅增长3.25美元。经理人员的处境更接近于债权人,当公司陷入财务危机时,他们会失去更多,但是当公司收益上升时,获得的利益却很少。因此相对于股东而言,他们具有更小的风险偏好性。为了获得他们的风险偏好,经理人员会利用公司的投资与财务政策减少公司所面临的全部风险。比如,他们可以选择扩张已存的生产线,利用已知的技术等具有更小风险的行为,而不是投资于具有开创性的产品、科技与市场。经理人员也可能寻求购并扩展公司的产品生产线,或扩张进入另一个行业,这样可以减少他们所在行业(或公司)的特定风险。
在一个多样化经营的公司中,一个分部的较差绩效可以其他分部的较好绩效所抵减。如果这些抵减效应减少了公司现金流的变动性,可以减少他们失去工作的可能性。近来对美国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相同的行业中,多样化经营公司的股东收益小于非多样化经营公司的收益。这些研究表明,经理人员可能作出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的投资决策,他们可以从公司多样化战略中获取较多的利益。经理人员也能利用财务政策去影响公司现金流的变动性与财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因为杠杆作用放大了经营绩效的波动性,相对于股东偏好而言,经理人员可能使用更少的负债融资,对于他们来说,债务融资的成本超出了利益。最后,处于成熟期公司的经理人员可能选择低股利支付政策,这能使公司利用内部融资,类似的政策不仅可以使杠杆作用较低,而且还可以避免债权人的过多干涉。
4、资产使用问题。
公司资产的不正确使用与用于个人消费也会带来代理成本。在职消费可以使公司吸引具有丰富经验的经理人员。然而,如果津贴过度,则会使股东财富遭到减损。经理人员仅仅负担此类支出成本的一部分,但是却获得了全部的利益,所以他们有强烈的动机进行比股东所希望的更多的在职消费。经理人员也有动机进行无利润的投资以增大公司的规模,从而增大了他们的报酬与特权。来自一些对美国公司CEO报酬的研究(比如Murphy,1985)发现,对于样本CEO报酬而言,公司规模(用销售额表示)比经营绩效具有更高的解释力。Jensen(1986)指出,经理人员具有过度投资的动机是非常明显的,通过此种方式他们可以获取超额现金流,Jensen将超额现金流定义为公司所有具有正净现值的可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与需要投入到其中现金流之间的差额,他还指出最可能产生超额自由现金流的公司是具有有限增长机会的盈利公司。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三类代理问题分别是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你问题是代理的几种类型吧三类代理问题分别是?三类代理问题分别是?代理的几种情形、、三类代理问题分别是??不懂、、、、
股东和代理、债权人及其他股东。
股利分配作为公司一种重要的财务活动,也会受到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与股利分配政策有关的代理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1、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
2、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3、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红利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东在获得时,还要扣掉上交税额。普通股股东所得到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普通股股东所得红利没有固定数额,企业分派给股东多少红利,则取决于企业年度经营状况的好坏和企业今后经营发展战略决策的总体安排。
在实践中主要有这几种类型的代理:
(1)合同中的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泛指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代理关系。合同是商品交易的主要法律手段。随着交易的繁荣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合同中所体现的各种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各种形式的合同及每一种合同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全部掌握,为了弥补合同当事人在这方面的局限,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完成上述工作,从而尽可能减少交易中出现的纠纷,合同当事人把合同签订时的大量具体工作交给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进行,这是合同代理产生的第一个原因。另外,即使合同当事人对各种合同的相关制度比较熟悉,由于现代商品交易频率快、周期短、次数多,再加上通讯和交通的迅猛发展,跨地区、跨国的商品交易不断增多,合同当事人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不可能亲自完成每一件有关合同的事务。所以,合同中的代理是非常普遍的一种代理。
(2)经营中的代理。在商品经营过程中,投资者本人把所有关于经营的活动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代理人除了签订合同外还从事一切有关经营的事务。由于这种代理不是从事某一项特定的事务,而是有关经营活动的综合性事务,故概括地称之为经营中的代理。
(3)对外贸易中的代理。对外贸易中的代理,在我国也称为外贸代理制。是指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4)知识产权中的代理。知识产权中的代理分为三类: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版权代理。所谓专利代理,是指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人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处理上述业务。商标代理人替商标所有人行使的职责同专利代理人替专利所有人行使的职责大致相同。例如,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和续展、办理商标许可证,对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以及办理其他业务。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版权财产权利的实现,通常需要出版、签订许可合同、版权转让等实现。接受版权人的委托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就是版权代理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中的代理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具体而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包括以下几种: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上述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规定,是有一定顺序的。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而言,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以此类推。但这种顺序并非是绝对的,当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的监护人中择优确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例如,王某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幼年父母双亡,有一姐姐在国外,一个哥哥在王某住所地的城市工作,祖父母、外祖父亩均在农村居住,且年事已高。由于王某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兄、姐、祖父亩、外祖父母都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当地居委会指定其兄为监护人,其兄不愿担任监护人,诉至法院。法院从能够对被监护人有效监护的角度考虑,维持了居委会的指定。确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确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前提,一旦某人被确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当然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则为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此处所述的各种代理人,只有在前面提到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中没有监护能力或无法确定监护人而不能充当法定代理人时,才有监护人资格,并可担任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在立法宗旨、代理人的种类、代理产生的原因与形式、代理关系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基本一致,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它的两个特殊方面: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不存在所谓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规定,凡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需实施的民事活动,都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来实施。除了纯受利益又无损他人的行为外,无行为能力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一律无效。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三类代理问题分别是的指定发生代理权三类代理问题分别是的代理。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三类代理问题分别是,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三类代理问题分别是,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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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民事诉讼中代理的几种情形 2、公司在确定股份分配政策时,会受到哪些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 3、公司的三种代理问题 4、法律规定的代理包括 民事诉讼中代理的几种情形 ①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