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办费如何账务处理(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admin2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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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代扣如何做账

个税代扣账务处理:

申报个人所得税上交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发放工资的时候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费,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一、正面回答

计提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即应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即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

二、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做账分录是什么?

1、一般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一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3、事业单位以财务会计的形式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其他应交税费一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况个人所得税代办费如何账务处理

(一)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办费如何账务处理,应按规定扣缴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帐户,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户。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二是企业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

例:某企业为赵云、钱宙每月各发工资3000元。但合同约定,赵云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钱宙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即钱宙收入3000元为税后所得,月末发工资时,企业会计处理为:

第一,为赵云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赵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3000

贷:现金——2795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5

第二,为钱宙承担税款时,由于钱宙工资为税后所得,则需要换算为税前所得,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应为钱宙承担税款为:

[(3000-800-125)÷(1-15%)]×15%-125=241.18(元)

计提个人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241.18

贷:应付工资——241.18

发放工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工资——3241.18

贷:现金——30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241.18

(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缴所得税

承包、承租经营有两种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分别涉及两个项目,一是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税。

例:2001年1月1日,杜斌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据合同协议承包期为1年,杜斌全年上交费用20000元,年终招待所实现利润总额65000元。杜斌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费用-每月费用扣减合计=65000-20000-800×12=35400元

2.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5400×30%-4250=6370元

杜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自行申报缴纳,发包、出租方不作扣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发包、出租方在收到杜斌缴来的承包费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其他收入——20000

(三)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利息、股息、红利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时,一般由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缴税款,并记入该企业的有关期间费用帐户。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应付利润”等帐户,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等帐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

例:孙工程师向一家公司提供一项专利使用权,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孙工程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该公司的帐务处理为:

1.借:管理费用——500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

现金——42000

2.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执行。

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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