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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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纳税服务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整体的纳税服务工作还是比较好的,但有的地方有的环节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让纳税人多头跑,来回找的状况,而且有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目前税务部门也正努力的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总的原则和出发点就是始于纳税人需求。

代理记账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正面回答

代理记账公司存在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的问题包括:

1、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代理业务范围不宽;

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详情分析

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

三、代理记账公司主要负责做什么

代理记账的服务内容:

1、提供会计代理记帐、财务税务咨询、纳税申报、验资、增资、审计、工商年检、网上纳税申报等;

2、税务申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带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河道管理费。

税务申报可以代办吗

一、正面回答

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关键问题,是能否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义务人的应税所得。由于个人收入结算与支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会给代理申报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为确保办税质量,在界定纳税义务人性质的前提下,注册税务师应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

二、分析详情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本节主要介绍我国境内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中方和外籍人员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理申报的操作规范,除此之外的所得项目因很少涉及代理,故不作专门阐述。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根据在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支付方式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是否征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独立劳务和非独立劳务的判定来确定具体的计税方法。

三、网上报税和网上税务申报的操作流程

1、用户登录,首先纳税人需要进入到省局的税务大厅找到官方电子税务局,然后选择登录,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也可以使用报税盘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可以更改密码;

2、已核定的税种进行报税,在电子税务局的主页就能看到要申报,然后选择下一步,需要申报的税种就会有显示,用户根据自己真实情况去填写,若是没有经营,可以选择零申报。申报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可以在业余时间多学习,注意,即使没有经营的公司也必须要完成税务申报;

3、将申报页面填写完成后,下方会有下一步,点击后即可到下一个页面,然后依然是需要填写相关申报内容,用户如实填写即可;

4、到最后申报页面,会有显示提交申报,点击后,即可申报成功,申报完成后还可以返回看申报的结果,若是申报有误,可以重新再申报;

5、若是有非定税种需要申报,比如申报印花税,可以在纳税申报中找到其他,然后选择非核定的申报税种。

代理记账报税应注意哪些?

代理记账报税注意事项:

一、双方签订合同

1.为了避免以后的法律纠纷,首先签订财务外包代理记账合同,确定代理记账业务服务项目和代理记账费用。

2.有了合同的保证,双方合作起来也比较放心,踏实。

 二、双方票据交接

1.时间:每月20号-30号(时间具体可以微调)

2.这时段公司将当月做帐票据送到代理记账公司,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

3.根据公司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如: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款项汇出汇入底单等)编制会计分录;代理记账及结帐;编制会计报表。

三、开始做账

1.时间:每月25号-30号(双方协定,可以稍微进行调整)

2.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对委托公司的票据进一步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会与委托公司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税款计算。

3.在所有帐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委托公司沟通。

4.为委托公司代理记账,并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手续,一般税人申请手续、发票审批手续等。

代理记账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四、开始报税

1.时间:一般为每月1号-15号

2.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将审核会计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委托公司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3.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

4.专人负责网上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申报。

五、及时回访

1.由代理记账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2.及时反馈给委托公司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

注意事项

1、时间可以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双方及时沟通很重要。

代理记账:零申报常见问题

【什么是零申报】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能不能一直做零申报?】

只要没有开销售发票,银行账户数据也没有非正常转账,就可以一直做零申报。

【零申报不算违法操作,但是为什么不宜长期零申报?】

长期零申报会存在税务风险

【长期零申报有哪些风险?】

会被税务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减量。

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实际收入

【是不是所有长期零申报都要被纳入重点监控?】

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或者存在经营不善、一发被关停等情况,是不用呗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但必须及时到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长期零申报,是不是要及时到税务机关申请降版减量?】

为降低税务风险,建议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主动前往税务机关降版减量。

【长期零申报一般纳税人,是不是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之外,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何避免被纳入重点监控对象?】

诚信经营,合规核算。要按规定申报纳税。

【建议零申报最长不超过多久?】

最长不要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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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代理以往的弊端

论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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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代理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行税务代理制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并使之成为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税务代理制度已经实行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了80多年,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了税务代理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也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但是,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会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推行并将影响税收收入,破坏现有的税收征收体制。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加以论述。

一、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一)、实行税务代理工作的必要性

实行税务代理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首先是依法治税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这就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税务代理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人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连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代理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实行税务代理制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因素,他们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代理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再次,实行税务代理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正由于税务代理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代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也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实行税务代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国务院颁布的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同时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税务代理规则。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当前我国税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由于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时间很短,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代理队伍参差不齐,代理人的水平不高,代理事项简单等等问题,但我认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税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着强令代理、指定代理和介绍代理等问题,究其原因是税务行政机关和中介代理机构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在作祟,特别是表现在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之间。

所谓强令代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强令纳税人和某一代理机构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建立税务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指定某一或某些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代理人的行为;介绍代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介绍纳税人与某一代理机构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建立税务代理关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1、当新设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成为纳税主体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强令其同某一税务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由该机构进行代理,否则拖延受理;

2、税务机关定期公布有资格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税务代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没有进入名单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介绍纳税人和某一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并利用其职务的影响促成合同的签订。

4、在以上情形下,税务机关会给予纳税人在税收征收及税收稽查等方面的便利和优惠。

5、当纳税人被查出有纳税违法问题时,税务机关暗示问题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从中斡旋解决问题。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这些行为严重背离了税务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侵犯了税务代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也造成了对国家机关工作廉洁性的亵渎,并往往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相联系。

为什么会造成以上这些问题呢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代理机构设立的历史原因来看,不少作为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事务所都是从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演变而来,两者在机构及人员方面有着藕断丝连的天然联系。虽然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中介机构和税务行政部门脱钩,但是,很多情况下没有真正做到脱钩,不少是形式上脱钩,但实质上没有变化。还有的存在着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

2、经济利益的驱使。有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代理机构和税务行政机关订立君子协定,代理机构将税务机关介绍的业务收入两家分成。受这种利益的驱使,行政机关就利用其手中的权利进行招揽业务,并将分成收入作为发福利的本钱。并且这种情况在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3、个别人利欲熏心,这种情况已构成了犯罪。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或税务征收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代理机构介绍业务,代理机构定期给其回扣,这实际上构成了受贿犯罪。

三、 解决方案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 严格落实现有法规。

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可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 1999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整顿税务代理机构, “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文件对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 、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文件要求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包括:

1、编制脱钩。 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由税务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与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收)从事代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与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代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财务脱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代理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税务代理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 .

4、职能脱钩 ,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5、名称脱钩。

该通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对此问题进行了约法三章。最近的一次是2004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提出了很多要求。包括 :

1、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抓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 ,对未脱钩的,必须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彻底脱钩改制;对脱钩改制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整改。发现有不脱钩或者脱钩不彻底的,将追究相关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代理的场所必须分离。

3、严肃查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租借注册税务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家属、子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

可见,税务主管机关为规范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另外,为彻底解决问题,结合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推行“公告制度”。针对各地存在名义上为建议代理,实质上是指定或强制代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落实税务代理的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应实行“公告制度”。一是税务机关应将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二是税务机关应将当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二)规范代理行为。税务机关应对税务师事务所压价竞争的行为加强管理,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条件。同时,加强职业培训,提升税务代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提高事务所自身的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避免出现各类违规现象。

(三)彻底清查没有真正脱钩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名义上脱钩实质上并未脱钩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将其彻底清除出税务代理服务市场。

(四)加强对税务机关主管征收人员的管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为,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必须解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问题。一旦发现税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令指令和介绍业务的情况应该给予 严厉的惩罚。

以上简要论述了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中的三个问题。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虽然问题不少,但应该看到税务代理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应该大力加以发展,不能看到问题就否定它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下大力气研究的是如何保证它的健康快速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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