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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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就是代理人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点: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为授权代理和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的,本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法律关系,使代理人产生的代理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很明显是终止,民法通则有规定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获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或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其他的终止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目录一览: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2、代理关系终止具备什么条件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是什么 4、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