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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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权限有哪些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作为类案件代理思路的五大要素

行政诉讼作为类案件代理思路的五大要素如下:

1、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2、被告的职权范围问题;

3、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4、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

5、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从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去审查,原告主要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被告主要从职权依据、事实依据、程序依据、法律依据等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委托权限有什么要求

行政诉讼委托权限的要求:

一、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

请问一下行政诉讼代理人要遵循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代理人要遵循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资格的规定有: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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