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退税进项发票认证(出口退税认证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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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当月认证了进项税额当月就可以退税吗?如果当月不认证当月就不可以退税吗?

可以退税,只是不在认证当月,货物出口后,开好出口发票拿到报关资料后可以申请退税。一般情况下是当月认证的就必须当月抵扣,退税的,认证不抵扣,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核定退税的部分填写在退税栏里,不予退税部分,填写在进项转出栏里。

拓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正式实施,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全部降至11%,这个调整会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的税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等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为180。进项发票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的发票当月认证的金额,应该填写在增值税进项附表二的第几栏?

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专票应该在认证后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6、27栏外贸出口退税进项发票认证,等正式申请退税后再填写在第28栏抵消。

外贸企业,采用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根据财税2012 39、国税公告2012 24号的要求,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不得作为退税凭据,即不得“一票两用”。那么外贸企业对于用于退税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呢?

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大部分地区采用的待抵扣处理,即认证后发票金额和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栏,等正式申报退税后再通过第28栏抵消;二是上海、河北、陕西等地区所采用的先抵扣再转出的办法。

一、待抵扣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额通过待抵扣处理,原国税函2008 1075号文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即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包括外贸企业购进用于进出口的货物。该文被在2016年发布的国税公告2016 34号废止掉了。

现在我们对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是按国税公告2016 13号的规定填写申报表的: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那么外贸企业取得用于退税的专票是不是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呢?显而易见是属于的,财税2012 39号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库存和进项税,若购进时无法确认是否用于出口的,也暂按出口货物核算;同时国税公告2012 24号规定,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不得办理退税。也就是说,出口退税政策已经规定了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除非购进时就知道该业务是内销,或是直接视同内销征税的,那么可以直接认证抵扣,其外贸出口退税进项发票认证他情况则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原未抵扣的进项税)

外贸公司进项发票状态已认证未稽核能办理退税吗?

外贸公司进项发票状态已认证未稽核的情况下,是不能办理退税的,你需要去税务局问清未稽核的原因,然后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他们的要求去操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但是没有收到比对结果,就是说发票上的秘密解密以后,加密的几项信息是正确的,但开具发票方对于该发票是否上传、是否作废,只有通过网上稽核比对后才能认定。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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