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担保人的区别(纳税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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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人的定义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编辑本段纳税担保的形式

1、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编辑本段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编辑本段纳税担保的类型

(一)依据纳税担保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之前的纳税担保 所谓税收保全,是指在税款缴库期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税法规定的一系列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的制度的总称.例如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2、出境纳税担保 出境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1996年联合颁布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对阻止出境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 3、发生纳税争议时适用的纳税担保 税收复议之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与税务行政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可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种纳税担保制度。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海关采取的纳税担保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而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海关法》第61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 (二)依据纳税担保所采用的形式分类 依据所采用的形式不同,纳税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可见,我国现行的纳税担保制度所采取的形式也是分为纳税保证人的保证和纳税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担保两种。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四种形式。纳税担保可采抵押和质押方式当无异议,值得探讨的是定金和留置两种方式。 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对方预先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而纳税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就税收之债而言,仅存在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义务,是单务合同,不存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担保的问题,因此,定金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留置是指依照特定合同而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在该物所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留置该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如我国《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就规定了留置权产生的四种合同形式。除特定合同之外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均不能成立留置权。一般言,留置作为纳税担保的方式也不适宜。因此纳税担保应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形式,即保证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和质押纳税担保。 (三)依据依纳税担保的提出主体不同分类 纳税担保依据提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由征税机关提出的纳税担保和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担保两种。 纳税担保制度的最初设计是出于保障国家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租税之债的实现,所以纳税担保通常都是由国家征税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如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4条、《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就属此类;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第88条之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征税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可以采用提供纳税担保的方式代替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给了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选择权,这是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提供担保权”,因为税收行政复议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决定提起的,所以此项纳税担保也只能由其提出。

编辑本段我国纳税担保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根本法律法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

代理人与担保人含义一样吗

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代理人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担保人的区别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经济法中,提到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和第三人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1号)的规定,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属于纳税保证人,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属于第三人

税法名词解释大全

税法名词解释,复杂繁多,不能一一展示,现将已知的税法名词解释汇总如下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担保人的区别:

1、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法参与社会财产分配的一种形式

2、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以及其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担保人的区别他税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收法律关系:是指通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税收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件或行为

5、税法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征税对象:也称为课税对象或者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的临界点。

7、计税依据:也称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8、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9、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时开始征税的临界点。

10、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1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提供劳务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2、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3、财产税:是指以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4、行为税:是指以特定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5、税务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权利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16、税务机关组织机制制度:是规定各级政府税务机关的具体构成机构和各机构的职能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

17、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规定的代理权限和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18、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税收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19、纳税申报制度:是规定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的纳税义务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规定的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的书面报告的法律制度

20、纳税申报期限制度:是规定纳税主体必须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时限的法律制度。

21、自核自缴:即通常所说的“三自”纳税方式。是由纳税人依据税法和财物会计核算资料及报表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税款缴款书自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税款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2、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收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为确保税款征收而采取的措施。

2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担保人的区别: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措施 。

24、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缴纳税款的方式。

25、离境清税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6、滞纳金:是指有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不按时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按比例加收的金额。

27、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依据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一类税。

28、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9、扣税法:是现今各国广泛采用的方法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担保人的区别我国的增值税采用的也是这种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收入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的增值税额

30、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31、营业税:又称销售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32、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以其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33、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

34、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用于生产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款。

35、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36、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7、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额或者总所得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的统称。

38、企业所得税:是由取得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以其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类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3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中国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和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目前已被《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取代

40、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41、农牧业税:是对从事农牧业生产并有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4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征收对象随着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的税率。

43、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均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44、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5、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46、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47、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

48、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49、耕地专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实行从量定

额征收的一种税。

50、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51、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使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52、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矿产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或盐的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而征收的一种税

53、行为税:亦称为特定行为税是指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5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55、屠宰税:是对猪、羊、菜牛等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56、证券交易税:是以特定的有价证券交易行为为征收对象以证券的成交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57、偷税及偷税罪:偷税是指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扣缴义务人违法实施偷税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即构成偷税罪。

58、抗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据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59、骗取出口退税及骗取出口退税罪: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一种国际通行的政策通过出口退税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可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是个别纳税人为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担保人的区别了非法牟利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的的大量流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纳税人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60、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61、税收争讼法律制度:是规定在税收活动中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的法律制度。

62、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规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63、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64、税收基本原则: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税收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65、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求问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有哪些⑴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律手续,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⑵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因为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发票的印制和领购都由税务机关负责,而且《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出具、使用、取得发票。所以纳税人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此事项。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关申报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因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业务,就是法律规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体现。⑷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税款退还,就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额超过了应纳税额的部分,税务机关应当将其退还给纳税人。而且税务人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不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还可以要求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⑸制作涉税文书。⑹审查纳税情况。税务代理人要协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是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是否存在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因为自身的计算失误,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等等。⑺建账建制,办理帐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⑻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因为税务代理人自身具有相关税收的专业知识,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遇到的难以把握和明白的税务事项都可以向税务代理人求助,以求得到对于外行人而言的专家意见。⑼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在纳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发生征纳税款的法律关系中,双方难免会发生某些纳税争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发生这种争议的时候,纳税义务人就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其进行。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这属于弹性条款,主要是指法律不能尽收其中,但今后实际中出现的,需要税务代理人予以代理的事务。.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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