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成品油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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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成品油涉及的税种

销售成品油要交几种税

答:销售柴油要交消费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如果自己拥有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拥有房产,交房产税;拥有车辆,交车船使用税。

相关税率与申报方式、缴纳期限,可以参看相关资料或咨询当地税务局因为成品油销售额都比较大,成品油零售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按照销项税减进项税计算。

假如按平均10%毛利率计算,零售企业大概要缴纳1.45%的增值税,此外要分别按增值税的7%、3%、2%缴纳城建税(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有盈利的,要按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20%,其中6万元以下所得额的实际按10%)

销售成品油要交几种税

销售成品油是否要计提交纳消费税?

销售成品油是要计提交纳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

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2022年成品油销售折扣折让的税法规定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生产和经营的法人或其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成品油的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第六条 成品油按国家规定实行集中批发。省内各炼油厂、油田所生产的成品油一律不得自销,全部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第七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库;

(三)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四)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成品油仓储企业只能为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储备或中转成品油。第九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二)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 加油站建设应当合理布点,统筹安排。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部门制定加油站建设规划。第十一条 加油站建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具有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有供油协议,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国家颁布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要求;

(三)符合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的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四)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五)财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车用液化气加注站比照加油站条件执行。第十二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的企业,应当经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批准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企业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第十三条 成品油仓储设施和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四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专项用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用油的规定,不得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和零售。第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不得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税务部门采取查帐与查实相结合的方式征税,对财务制度健全且已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零售网点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加油站、零售网点一律不实行包税。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油品质量和质量的管理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实行周期检定。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灭火方案。

成品油消费税按新规如何缴纳?

成品油消费税按新规如何缴纳?

   问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 我是一家成品油生产企业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成品油销售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评估结论是:本企业非正常销售汽油1.12万吨、柴油1.62万吨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要求调整申报并补缴消费税2677.232万元。本企业在进行2008年12月份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的`纳税申报时已经缴纳了消费税401.424万元,请问税务机关税务对成品油企业的管理的做法对吗?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评估,并明确了成品油非正常销售数量的确定方法、税款申报、补缴方式和时限,以及查处原则。税务机关按照2009年1月1日前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退还已纳消费税401.424万元。按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补缴消费税3078.656万元,即实际补缴消费税2677.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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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到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站剩余的成品油发票库存最后怎么处理

1、对于专营成品油的企业,如加油站,他们的进和出一般都是成品油(柴汽油等)

2、对于经销企业来说,他们不生产只是过个手,有库存有存货,但量不会比加油站那些企业多

3、不管是专营还是经销企业,对于成品油的入库管理都有相关的规定;根据2018年最新政策,企业经营成品油,必须在增值税发票平台上面录入采购或者生产的成品油库存数量,即所谓的进项发票等信息要及时准确的录入.

4、进行成品油的录入核算,可以及时知道企业的库存数量,这个是国家最新规定的,油品经销等企业必须要登记到这个地方,为了方便管理,所以照实录入,企业自己也清楚明了!

成品油发票怎么开具?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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