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居间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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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具体包括:

1、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

2、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

3、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

4、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

5、按客户所需订建厂房;

6、装饰装潢;

7、代办贷款;

8、广告位承包、小型传媒;

9、地产宣传促销活动;

10、房地产中介及代理等。房产中介常见的经营范围有三种居间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以及房地产经纪。具体的经营范围如下:

1、房地产咨询: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涵盖的范围有各地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提供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

2、房地产评估:其主要的经营活动内容是根据一定的估价目的居间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遵循估价原则以及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房地产经纪:其主要的经营内容是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包括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房屋中介公司经营范围?

房屋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有居间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办理二手房买卖、代办过户、公证、抵押贷款、按揭、房屋租赁、楼盘代理等相关专业手续等。

1、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是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具体的细节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的。

2、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房地产中介及代理、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

4、办理二手房买卖、代办过户、公证、抵押贷款、按揭、房屋租赁、楼盘代理等相关专业手续。

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有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企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地产营销,地产代理业务、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等等。

(一)房地产信息咨询

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们的动态走势,待出让地块和待出卖、出租、交换、抵押房地产情况,以及投资招商、购房、换房等信息的咨询。

(二)房地产法律、业务咨询

对于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

(三)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评估机构,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

(四)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即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

(五)代理

代理研制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业务。

扩展资料:

房地产经纪活动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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