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税收管理吴旭东第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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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一、正面回答

税务管理包括的内容有:

1、税收法制管理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税收管理,具体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税收管理

2、税收征收管理是一种执行性管理税收管理,是指税法制定之后,税务机关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税务人员,将税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税收管理

3、税收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税收计划管理、税收重点税源管理、税收会计管理、税收统计管理。

二、分析

税收管理指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三、税收管理的目标

1、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

2、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

3、全面加强税收宣传;

4、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5、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管理到底有多重要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税收管理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税务管理人员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税务管理的职责如下税收管理

1、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贯彻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掌握税源变化,提出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目标,组织税收活动正常进行;

2、坚持以法治税,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保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

3、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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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税收管理的规定税收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管理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经济性质;

(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八条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九条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十二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税收管理

(一)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领购发票;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第十三条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税收管理的规定税收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税收管理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税务管理包括制度管理、核算和监督、征收管理以及干部管理机构共四方面内容。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税务管理的内容如下:

1、制度管理

税务管理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此经济体制改革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收体系,健全税收法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功能,逐步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同时要制定和贯彻执行税收管理体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充分调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2、核算和监督

税务管理担负税收核算和监督的任务,是税收工作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计划、会计、统计管理,分析预测税源和税收的发展趋势,为组织收入工作提出明确目标,促进税务管理,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调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的积极性。

3、征收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收的宣传,税收的征收、管理、检查,税收的促产等。科学严密的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中心环节。通过大量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有效地集中分散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税收,及时足额地纳入国库;发挥税收调节生产、调节分配、调节消费的职能作用;实现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产增收工作。

4、干部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健全税务专业管理机构,完善税务机构、干部管理体制,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税务干部队伍,这是加强税务管理的组织保证。税务机构分散点多、面广,加强税务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至关重要。

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二、凡属下列情况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

1.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停(免)征或者开征某一种税。

2.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者对某个行业进行减税、免税。

3.对工商税中卷烟、酒(指用粮食生产的白洒、黄酒、啤酒、饲料粮酿酒)、糖(不包括饴糖)、手表四种产品,需要减税、免税的。

4.盐税税额的调整(不包括土盐税额);按现行规定,不属于农牧业、渔业、工业用盐范围的其它用盐,需要减税、免税的。

5.有关涉及外交关系和对外商征税(包括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的问题。三、凡属下列情况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掌握审批:

1.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但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困难,不准减税、免税。

2.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废渣、废液、废气)和废物旧品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

3.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工商税一年,期满后,仍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另行报批。

4.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队办企业为本队社员生活服务的业务收入,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免征工商税。

社队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经营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修造等,所得的利润,和队办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如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以及理发,缝纫等,所得的利润,需要给予照顾的,可以列举免征所得税。但对设在城镇的上述企业,免税后对同类的专业合作企业有影响的,仍应征收所得税。

新办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减征或免征工商税、所得税一年或二年。但对生产烟、酒、棉纱等产品的,一律不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对有些社队企业,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利润多、所得税负担太轻的,可以参照手工业社的所得税负担,适当进行调整。

5.对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6.对未经批准或者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收入除按工商税税目中的“临时经营”税率征税外,还可加成或加倍征收。加成幅度为一到十成,加倍幅度为一到五倍。对投机倒把活动,必须采取补税罚款等措施进行打击,严重违法的,送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7.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的减税、免税、变更税率、税额或停征。

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额和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

8.按照国家规定,在农业税征收总额不变的原则下,对所属地县、社队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作必要的调整。

以上各项权限,省、市、自治区一般不要层层下放。四、省、市、自治区,为了贯彻中央的统一税法,可以制定具体征税办法。五、对于涉及两个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征税问题,如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的确定等,有关地区应当事先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遇有问题时,由财政部帮助解决。六、民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税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税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或者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各地区在贯彻本规定时,要对过去的减税、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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