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案例(委托代理理论案例 建筑工程)

admin2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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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

关于人员行为委托代理理论案例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委托代理理论案例,一是通过实验或调查数据定量分析各因素之间的关联性,二是利用博弈论从理论上分析动机和对策。而本书主要是探讨企业信息化过程中人的动机及相应的控制策略,因而更多的是采用博弈论及其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进行分析。策略空间、效用函数,以及局中人的与博弈有关的特征等知识构成博弈的信息,从信息角度,博弈可以分为完全信息与不完全信息两类。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如何约束以及激励代理人。所谓不对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其市场理论已经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在博弈分析中,常常将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

1.2.4.1 基本委托-代理模型

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一类问题,即一个参与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选择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部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观测到的信息设计契约,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在设计激励机制时,委托人面对两个限制因素,一是代理人可能拥有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的私人信息,二是代理人还可能拥有委托人不能直接控制的私人决策领域,这两个因素分别被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机制的设计通常以三步不完全信息博弈进行研究[53]:第一步,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或契约、激励方案),实际上是一个博弈规则,其中代理人发出无需成本的信号,机制也包含了信赖于已发出信号的“配给”委托代理理论案例;第二步,代理人选择接受或拒绝委托人所设计的机制,拒绝就等于不参加机制或博弈,拒绝者得到某种额定的“保留效用”;第三步,接受机制的代理人进行由机制所确定的博弈。如图1.4所示,为一个典型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树,图中的H、L分别表示代理人付出努力成本的“高”或“低”,π为产出函数,s为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报酬函数。显然,函数π、s的大小与代理人的努力成本(努力水平)有关。

图1.4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树

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适当的s(H)和s(L),以使期望效用v=π-s最大化。但这需要面临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为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IR)或参与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u不小于不接收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即保留效用,图1.4中u0=0),即u≥u0;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 patibility,IC),在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时,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就是说只有当[s(H)-H][s(L)-L],即u(H)>u(L)时,代理人才会选择“高”努力。

若把代理人的努力a看做是连续的变量,取值范围为A;c为相应的成本支出函数,且H≥c(a)≥L≥0;x为委托人对代理人观测结果,其受代理人努力变量a与自然变量θ的影响,其中θ~N(0,σ2),并有分布函数F(x,π,a)和密度函数f(x,π,a)。假定产出是可观测变量,并且只有π是可观测的,则有x=π,此时委托-代理模型可写为

企业信息化过程中人员行为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模型在上述两个约束条件下得到的结果是“次优”(Second Best)的,达不到帕累托最优(First Best)。也就是,委托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不可避免地让代理人承担过多的风险(破坏了最优风险分担)。

1.2.4.2 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

委托-代理理论经过30多年的发展,至少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发展得已经成熟;二是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已应用到经济管理的很多方面;三是委托-代理分析方法已经从传统的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代理人发展到了多个委托人和代理人,如表1.2所示[54],从代理人单一任务扩展到了代理人多个任务[55]。

表1.2 委托-代理关系分类

委托-代理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即目标差异、风险态度不同、信息不对称,同样存在于实施ERP的企业用户与软件开发商、咨询顾问的合作关系中,加之目前我国ERP系统市场的不成熟,使得企业用户(委托人)与设计开发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突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尽管ERP系统实施的不成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但面对信息占优势的代理人来说,企业既无办法控制也无能力监测开发人员的努力,因而一些学者开始探讨将建筑工程中的监理机制引入到信息系统建设中的现实性。另外,软件系统的质量不仅决于开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努力水平,同时也与企业用户的密切配合有极强的相关性,也就说系统成功的前提应是双方相互信任与密切协作[56]。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信息案例

非对称的信息(Asymmetricinformation)经济学名词。

在某些市场中,市场每个参与者拥有的信息并不相同。例如,在旧车市场上,有关旧车质量的信息,卖者通常要比潜在的买者知道得多。阿罗——德布鲁模型表达的古典福利经济学定理如下:第一、竞争均衡或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符合帕累托最优状态;第二、若对初始收益进行适当的再分配,任何具有帕累托效率的配置都能达到瓦尔拉斯均衡。当然,上述结论必须满足一系列的假定条件,其中一条就是对称信息假定。该假定认为,所有的经济行为人对所有的经济变量具有相同的信息。现实的经济活动无法满足对称信息的要求,但经济学家却能通过非对称信息更好地认识和解释各种经济现象。

非对称信息指某些行为人拥有但另一些行为人不拥有的信息。在1967年以前,经济学家还不能够恰当地处理这一问题,因为当一个行为人不知道对手的情况时,竞争规则是没有定义的。海萨尼通过引入一个虚拟的行为人——“自然”,自然首先行动决定特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特征而对手不知道,即行为人具有私人信息;这样,不完全信息可以转换成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来处理。这就是著名的“海萨尼转换”。通过转换。可以找到非对称信息下的均衡点。即存在贝叶斯均衡。泽尔腾、克瑞普斯和威尔逊、弗得伯格和蒂罗尔等对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非对称信息的运用

非对称信息的最重要的应用领域是企业理论。如果有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代理人对自己的行动或能力拥有私人信息。由于委托人无法准确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那么,无论采取何种奖励措施,代理人都会选择最大化自己效用水平的行动。换言之,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委托人只能通过合理地设计一套机制来诱使代理人显示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双方的利益协调。委托代理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进一步把非对称信息区分为以下几类:若非对称性发生在签约前,称为逆向选择;若签约后发生了非对称性,则属于道德风险;若行为人的行动不可观测,称为隐藏行动;若行为人具有对手无法观测的知识,称为隐藏知识或隐藏信息。

非对称信息的另一个应用领域是研究市场失败。阿克洛夫的“旧车市场”模型讲述了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经典故事。假定存在一个旧车市场,只有卖主知道车子的质量(这是私人信息)。若采取平均质量定价法,卖主就会趁机抽走高质量的旧车;若采取差别定价法,卖主也会抬高劣品的价格。无论如何,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旧车市场上生存下来的一定是卖不出去的劣质车。产业组织引入非对称信息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例如,假设同一行业内有几家企业,成本结构是每个企业的私人信息。与对称信息模型相比,这种模型的均衡更符合通常认为的掠夺性定价或极限定价现象。巴罗应用非对称信息模型研究了政府对垄断企业的规制。

假设政府要提高税收量,最好的办法是向最有付税能力的人课税。但是,付税能力是行为人的私人信息。最优所得税方案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提示这些私人信息是否符合每个行为人的利益。莫里斯最早建立了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并因此荣获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与莫里斯同获诺贝尔奖殊荣的维克里大概是最早应用非对称信息的经济学家,他曾设计了信息不对称时的最优拍卖机制。罗森则较好地概述了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劳动合同问题。霍姆斯特龙和梅耶森则对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福利判断作了详尽的分析。非对称信息已经渗透到经济学的各个研究领域,并使主流经济学更加贴近现实。

简述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

现在这一理论已经不止运用到经济学领域了,还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学,特别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政府组织理论里面,周雪光老师曾经提到将该理论运用到政府研究里面,将中央政府视为委托方、将基层政府视为代理方分析政府行为。

委托代理理论的介绍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纪30年代委托代理理论案例,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委托代理理论案例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委托代理理论案例,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案例,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案例,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举例说明我国土地管理实践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并说明代理人会在什么情况下机会主义行事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扩展资料:

征地管理费: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其主要是研究目标与风险均不相同的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合作行为(图3.5)[6]。在企业实施ERP项目中,企业是委托人,系统开发商、咨询顾问为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即目标差异、风险态度不同、信息的不对称。首先,系统实施双方目标并不一致,企业希望通过系统实施提高竞争力、获取投资利益,实施方(开发商、咨询顾问或两者的组合)的目标则是快速配置软件系统,每一方的活动都是基于自己利益出发,实施方还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投机行为。其次,企业和实施方对实施风险的容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谁对ERP系统的成败负责、项目失败时实施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放弃报酬等。在具体研究时,一般都假设代理人(实施方)对风险的反应更加强烈(风险规避),而委托人(企业)为风险中性的,不同风险假设对应于不同的激励机制。最后,信息不对称来自双方对系统的了解程度,显然企业对自身的业务流程比较熟悉,而对于实施的技术、过程的了解就远不如实施方;另一方面,任何一方都有共享对方知识而隐藏自己知识的行为,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则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并最终影响系统实施的效果。

图3.5 委托-代理理论

3.1.2.1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不对称信息的内容。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不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和信息,分别称为隐藏行为和隐藏信息。就目前我国ERP市场来说,不仅存在着由于企业对信息量支持和信息处理能力缺乏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风险,同时也存着由于开发商(或咨询顾问)隐藏行为或信息的道德风险Seddon[7]。

逆向选择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人签约前隐藏自己的类型(信息),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代理合同

contract一词,在张维迎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中称为“合同”,而在其他博弈论中则多称之为“契约”,本文及以后委托-代理分析中多采用“合同”这一词汇,但在博弈策略分析时又常采用“契约”名称。

只好建立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平均期望值上。而且这一风险是双向的,短期会直接带来企业的项目损失,长期则会间接抑制软件企业发展,最终导致市场失灵[8]。在许多实施ERP的企业中,由于了解信息技术的人才较少,特别是由于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快,新技术层出不穷,一般企业技术人员很难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设备,这就使得企业与开发商在信息项目实际建设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又由于在我国目前阶段,多数企业对计算机、软件、网络、数据库等信息产品的知识比较欠缺,对投标方提供的有关信息产品缺乏处理能力,使得企业不一定就能找到最适合自身的开发商及最优的技术方案。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观察不到代理人执行合同的行为,只能观察到合同执行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同样无法观察到的自然状态共同决定的,以至于代理人可以将低收益的出现归咎于不利的自然状态来逃避委托人的指责。同时,我国5000多家软件企业中50人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而通过CMM 三级以上的仅有几家Seddon[9],难免一些实施方为赢得标书而压低价格,却在实际开发中以各种手段欺骗用户。也有一些大的软件供应商和院校在承接项目后,对某些中小项目投入精力不足,而一旦出现问题又将原因归于用户表达不清楚或应用水平太低等。由于ERP的开发既是一个技术项目也是一个管理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无法观察到开发商的隐蔽行为,如简化功能模块、忽视信息安全、模拟管理现状、雇佣新手开发等,使得开发商的工作成为一种“良心”买卖。

3.1.2.2 风险应对策略

解决委托-代理风险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可采取两种方式,即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和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10]。尽管这两种策略都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有足够的评价能力,但实际上委托人往往缺乏有关代理人活动的知识[11],处于系统实施环境中的企业不但缺乏有关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知识,对实施方的业务活动更是难于理解。

由于ERP系统实施效果测量的模糊性与效益的长期滞后性,使得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难以执行。从开发者角度来看,系统效果不仅与自己的工作有关,还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极大的相关性,而系统实施效果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ERP系统的成败有可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全局,企业也不可能等待系统运行效果不理想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就有可能成了双方共同的意愿,这突出体现在企业对开发商、咨询顾问声望、实施成功案例的关注上,图3.6显示了三者之间的行为与系统实施成功的联系。

图3.6 企业与实施方的行为

可见,企业自身的知识水平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对信息系统的知识越丰富,聘请咨询顾问的作用也就越小,其对系统开发商的活动监督能力也就越大,就越会降低实施者道德行为所引发的风险,而道德风险越高就会使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变得越小;相反,如果企业拥有相关的知识越少,系统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小。咨询顾问的参与,有助于企业获取系统实施知识,但由于咨询顾问自身行为的隐蔽性,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系统实施中的道德风险。

为了解决信息系统开发过程的道德风险,一些学者开始讨论将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制引入信息系统建设中,不少国家也开始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我国信息产业部也于2002年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信息系统监理的形式常常是以信息技术咨询公司的面貌出现[12],显然这需要咨询公司满足:①公正、独立、有很强的责任感;②非常熟悉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又非常熟悉管理工作;③有丰富的、成功的ERP实施经验。然而,我国目前市场上各咨询公司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流动性较大,且许多咨询人员来自于高等院校或刚刚毕业的学生,虽然他们对ERP理论比较熟悉,但缺乏应有的企业实践与系统实施经验,也就很难承担起监督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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