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21年核定征收并没有完全取消,目前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采取的核定征收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目前还并没有完全取消,不过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取消核定征收全面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是税收征管的大趋势。由于核定征收全面取消我们国家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大量个体工商户存在,短期内全部改查账征收可能不太现实。不过对经营规模很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未来会大力推进查账征收方式。另外公司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来预计也会最大限度推行查账征收方式。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随着核定征收政策的全面收紧,各地税务局也陆续明确将逐步取消核定征收!
近日,贵州省税务局发布新公告:严禁税务局滥用权力随意征收。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
文件中可以看出,对税务局核定征收的权限有所收紧,不仅如此,多地税务局纷纷宣布将逐步取消核定征收:
同时有消息称,上海税务局已经明确通知:取消新设企业核定征收,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改为查账征收未定,等后续通知。
也有的地方接到当地税局通知称: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 按照核定税种时间点来定,第一年不允许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到第二年才能更改征收方式,具体按到时政策再定;另外针对区外迁移过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视为新办企业,按照迁入日期来定。
2021年核定税种的,并且已经核定征收的,仍然改为查账征收。
杭州则明确表示:对超定额和超开票额的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由于原文比较长,现总结干货如下:
一、核定征收的管理风险大
核定征收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方式,《征管法》的第三十五条对核定征收适用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通俗来说,分为两种:
1、没有建账的。
2、虽然建账了,但是税务机关认为不正常的。
核定征收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所以,当前的核定征收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二、造成税款直接流失
造成税款直接流失的主要有三大原因:
1、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
2、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
3、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三、造成下游企业计税基础减少
主要途径有2个:
1、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代开、虚开发票的,造成受票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下游企业取得支出发票后可以按25%税前扣除,造成企业所得税税税款减少。
四、造成上游企业税款流失
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而且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核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税额未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
逐步实现取消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一、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虚开发票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给A公司开具费用发票。
B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但A公司利润大幅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
B公司享受优惠政策但没有实质性运营,而且涉及虚开发票,风险非常大!一旦被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二、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转让利润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A公司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按照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
B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而A公司由于销售收入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
A、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高管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筹划工资
例如,甲是A公司的高管,年薪较高,适用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为了降低税负,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咨询费,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若甲依然为A公司员工,则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可能涉及到虚开发票,若甲和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只有服务协议,那么甲实质上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保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核定征收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一些情况选择核定征收不会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例如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但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需要单独核算的税收优惠,则不能够享受,这也是企业选择核定征收时要考虑的因素。
虽然只要时机成熟,取消核定征收将是必然趋势!但在没取消之前,核定征收的管理也会越来越严格,而这九大方面,一定会是重中之重:
1.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2.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3.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4.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5.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6.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7.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具体如下:
很多人理解为个独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取消了?那么针对上述文件做一次解答,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目前,不是所有个独和合伙企业都取消核定,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在一定条件下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它是一种税收征管的方法,并不会直接取缔。目前取 消的是 “持有投资性权益” 的个独和合伙企业取消核定。但符合条件的个独或合伙企业,依然可以适用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以及 财税〔2000〕年 91 号文 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
二、财税〔2021〕年 41 号文是对国税函〔2001〕年 84 号的政策补充: 国税函〔2001〕年 84 号 提到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在于 税务总局担心企业主利用个独或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把对外投资的分红 20%同时可能还有股权转让的收益,统一按经营所得核定了。因为税务不查对外投资情况可能也不会知道公对公入账到个独或合伙企业的款项是经营所得还是投资分红。也就是说如果个独或合伙企业核定了,全按经营所得核定申报就会导致很多税收流失。
三、给个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进行核定,这种直接违反税务总局文件的做法,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不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但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个独企业主无视相关法规要求,将投资分红做成收入,强行适用核定征收。个独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税率是 20%或(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25%),合伙企业纳税原则依据: 财税[2008]15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混合经营采用核定征收后,税负率最低可以降到 0.5%,最高按 20%或 35%两者的税负相差较大。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就会有部分企业主铤而走险,忽略其中的税务风险。
四、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中股票转让目前纳税依据可参考: 税总稽便函[2018]88 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2018 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总之,税务政策不要单方面消极去解读,需要客观看待。国家目前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发展,税收法制也会不断更新和完善,这需要财税工作者更加专业才能服务好客户,让企业在减税降费同时做到合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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