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

admin1周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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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公民与政府官员、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所以为了预防和惩治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委托人有必要采取“胡萝卜与大棒”政策:一方面是对其代理人进行激励,力求实现激励相容;另一方面对代理的过程实行监督,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作用。这样使得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

项目经理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属于什么代理

项目经理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属于委托代理。

在工程建设中涉及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的代理人等。 施工单位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的项目经理是基于施工单位的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代理人,属于施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关系中的核心代理原则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委托代理理论基本观点。委托一代理理论认为。现代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企业制度形式。

委托代理理论其理由是:股东或剩余索取权拥有者将资产运营的决策管理权委托给经理人员,委托代理理论可以降低决策成本和管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提高剩余收益。

公司内部的层级制将决策控制权与决策管理权分离开来,委托代理理论处于层级制顶端的蓝事会行使决策控制权,监督和激励经理努力工作;委托代理理论处于管理层的经理行使决策管理权。

这有助于及时、委托代理理论灵活地解决和处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剩余索取权可转让性使股东能够随时出售手中的股票,以避免蒙受损失。

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存在,委托代理理论对经理人员构成有力的外部约束,委托代理理论有助于增强经理人员的代理责任心,委托代理理论控制代理风险。

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

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如下:

1、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2、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

3、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什么是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 非对称信息博奕论 的基础上的。 非对称信息 ( asymmetric information) 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 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 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 非对称信息 的内容。 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ex ante),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ex post),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 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奕的模型称为 逆向选择模型 (adverse 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 道德风险模 型(moralha zard)。从 非对称信息 的内容看, 非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action), 研究此类问题的,我们称为 隐藏行为模型 (hidden action);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隐藏的知识( knowledge),研究此类问题的模型我们称之为 隐藏知识模 型(hidden knowledge)。

委托—代理理论

关于人员行为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是通过实验或调查数据定量分析各因素之间的关联性,二是利用博弈论从理论上分析动机和对策。而本书主要是探讨企业信息化过程中人的动机及相应的控制策略,因而更多的是采用博弈论及其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进行分析。策略空间、效用函数,以及局中人的与博弈有关的特征等知识构成博弈的信息,从信息角度,博弈可以分为完全信息与不完全信息两类。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如何约束以及激励代理人。所谓不对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其市场理论已经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在博弈分析中,常常将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

1.2.4.1 基本委托-代理模型

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一类问题,即一个参与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选择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部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观测到的信息设计契约,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在设计激励机制时,委托人面对两个限制因素,一是代理人可能拥有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的私人信息,二是代理人还可能拥有委托人不能直接控制的私人决策领域,这两个因素分别被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机制的设计通常以三步不完全信息博弈进行研究[53]:第一步,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或契约、激励方案),实际上是一个博弈规则,其中代理人发出无需成本的信号,机制也包含了信赖于已发出信号的“配给”;第二步,代理人选择接受或拒绝委托人所设计的机制,拒绝就等于不参加机制或博弈,拒绝者得到某种额定的“保留效用”;第三步,接受机制的代理人进行由机制所确定的博弈。如图1.4所示,为一个典型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树,图中的H、L分别表示代理人付出努力成本的“高”或“低”,π为产出函数,s为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报酬函数。显然,函数π、s的大小与代理人的努力成本(努力水平)有关。

图1.4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树

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适当的s(H)和s(L),以使期望效用v=π-s最大化。但这需要面临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为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IR)或参与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u不小于不接收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即保留效用,图1.4中u0=0),即u≥u0;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 patibility,IC),在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时,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就是说只有当[s(H)-H][s(L)-L],即u(H)>u(L)时,代理人才会选择“高”努力。

若把代理人的努力a看做是连续的变量,取值范围为A;c为相应的成本支出函数,且H≥c(a)≥L≥0;x为委托人对代理人观测结果,其受代理人努力变量a与自然变量θ的影响,其中θ~N(0,σ2),并有分布函数F(x,π,a)和密度函数f(x,π,a)。假定产出是可观测变量,并且只有π是可观测的,则有x=π,此时委托-代理模型可写为

企业信息化过程中人员行为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模型在上述两个约束条件下得到的结果是“次优”(Second Best)的,达不到帕累托最优(First Best)。也就是,委托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不可避免地让代理人承担过多的风险(破坏了最优风险分担)。

1.2.4.2 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

委托-代理理论经过30多年的发展,至少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发展得已经成熟;二是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已应用到经济管理的很多方面;三是委托-代理分析方法已经从传统的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代理人发展到了多个委托人和代理人,如表1.2所示[54],从代理人单一任务扩展到了代理人多个任务[55]。

表1.2 委托-代理关系分类

委托-代理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即目标差异、风险态度不同、信息不对称,同样存在于实施ERP的企业用户与软件开发商、咨询顾问的合作关系中,加之目前我国ERP系统市场的不成熟,使得企业用户(委托人)与设计开发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突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尽管ERP系统实施的不成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但面对信息占优势的代理人来说,企业既无办法控制也无能力监测开发人员的努力,因而一些学者开始探讨将建筑工程中的监理机制引入到信息系统建设中的现实性。另外,软件系统的质量不仅决于开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努力水平,同时也与企业用户的密切配合有极强的相关性,也就说系统成功的前提应是双方相互信任与密切协作[56]。

代理理论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代理理论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代理理论的内容

1.首先,这个理论是一个“不定性”的理论。所谓不定性,即是这个理论提出了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是刚刚相反矛盾的,但理论并没有说明这两个观点,哪一个观点应该被接受,应该是正确,而另一个观点应该被拒绝,应该是不正确。这个理论只提出,这两个观点同时存在。至于哪一个观点你认为值得接受,全要看你个人自己的感受,每一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结论,但仍然都是在这两个观点之中,取舍其一。

2.这个理论所研究的,就是看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应该是持有企业比例上较多的股份更好,还是应该持有企业较少股份为佳?哪一类人,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会更加为企业着想,更愿意为企业效命,使企业创出更好的业绩?即是说,看领导人持有股份的数目.和他们是否全心令意为合、企业效命.为企业做到最好的相互关系。而这里就产生出两个不同的观点。代理理论只是提出了这两个观点,却没有下一个确切的结论。至于所谓“代理”,就即是企业的领导人,他们是代表企业的人物,是企业的管理人,所以就称为代理agents,而这个理论就称为“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

3.代理理论将企业的领导人分为“局内人”insider和“局外人”outsider。所谓“局内人”,即是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士,身在领导层,也是该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股票量越多的,就越是局内人。如果身在某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但却没持有该公司任何股票,只是受薪的管理层,就是“局外人”。这个理论就研究,是局外人还是局内人,身在企业的领导层,会对企业更为有利?

4.理论的第一个观点,认为企业的领导层,最好是局外人,即是没有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因为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士,如果进入管理阶层,他就会有角色上的冲突。首先,他会为个人的利益着想。另外,他也要为企业的利益着想。但个人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有时是会起冲突的。譬如个人希望得到很多的董事酬金,这是个人利益,但如果企业支很高的董事酬金,即是代表企业的开支大了,对企业则形成不利。但企业如果最大的股东进入了董事局,他因为持有股票最多,可以投票自己收取很高的董事酬金,使公司蒙受损失。当然,他亦有权支取很低的董事酬金,为企业的利益着想。这完全看企业领导人的个人取态。

5.局外人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利益上的冲突,所以在决策之时,就会较为中肯客观,这样的话,对企业无疑是更为有利的。决策越是客观,越是看得请看得远,正确的机会也越高,也更容易使企业在商场上生存,打败竞争对手,和不断增长。

6.但另一个观点却否定以上的说法。另一个观点认为,如果身为企业的代理人,却并没有持有股票,他们可能对企业的成败漠不关心。他们只是关心自己身在这个职位能够安安稳稳而已,但求无过,不求有功。这样的话,企业又怎可能会顺利发展,遇到机会之时,又怎可能把握机会,由小企业变为大企业,由大企业变为跨国的巨大企业?没有股份的 企业管理 人,可能还更有 其它 公司的职位,或有自己的事业,他们可能只是“挂名”在这一家公司做事,虚衔的领导人,实际上并没有全心全意的去领导和管理这家公司。

7.相反,如果拥有这一家公司的股票,尤其是股份越多,对公司的成败就越是关注。公司一举一动,都对他们有直接的影响。如果他们身在企业的领导层,他们一般都会全情投入,全心全意的为企业工作,为企业筹谋,使企业得到应有的发展,和运作时会更加顺利。

代理理论的代理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全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全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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