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理制的特点(我国的代理具有的特点是)

admin3个月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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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告代理制发展的背景和特点

中国广告业转型的四个关键词

如果对过去的25年做一个回顾,我选择的是两组关键词:线性发展与共时性竞争,差距和差异。

1979年,中国的广告业从零开始,作为一个线性的发展过程来看,必然是从简单到复杂,而25年的时间也很短暂,这段时间并不够一个产业从容地扩大规模,但是,对中国广告业的解读,还有另一个时间维度,即共时性。由于逐渐开放的竞争环境,最原始的中国广告业,很快面对的是高度成熟的全球竞争。中国的广告业不可能在每一个阶段都发展得很充分的时候,自然地进入下一个阶段,只能跳跃性的成长。如何描述正在发生的变化?探讨正在出现的趋势?我想用这样四个关键词来概括。

品牌

中国经济的升级,导致对广告有更高的需求。中国市场的竞争正在加剧,由渠道竞争为主向以品牌竞争为主过渡。对企业来说,广告一直是与消费者沟通的主要工具,但是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应该说,广告一直就很重要,但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重要。因为当货架上摆满数十种同类产品时,谁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拥有自己的位置,就变得至关重要。无论怎样变化,广告肯定是树立品牌的核心工具。因而,中国广告的黄金时代实际上正在到来,因为在更高层面的竞争,广告竞争不是辅助性的手段,而是生死攸关的战略。

速度

中国广告业的发展速度一直是举世瞩目的。21世纪以来,虽然速度有所平缓,但一个是现有的发展速度从全球来看还是属于高速度,而另一个是中国的广告业开始在一个更高的平台加速度增长。中国广告业,达到第一个1000亿元的规模,用了25年的时间。而根据各种预测分析,在目前的基数上,再增加1000亿元可能只需要6年左右的时间。1000亿元的增量,集中在6年时间内,意味着不可思议的机会。

实力

蛋糕越来越大,机会越来越多,但广告业的竞争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未来广告业的竞争必定是实力的竞争。产品力、文化创意力、咨询力和整合力是广告业的核心竞争力。广告业的服务是以能够同对手形成差别的产品形式出现,对产品的提炼和包装推广是广告业的生存基础;广告业同娱乐业的融合是一个主流趋势,对广告业来说,渗入文化创意产业的能力将会为自己的发展拓展新的巨大空间。有咨询力的广告公司能够以小博大,依托长期积累深入研究的专业能力成为某一类行业获某一领域的不可替代的专家。而整合各种资源的能力也是广告业未来竞争实力的体现。

需要注意的一个变化是,随着广告业竞争的激烈,集中度将会越来越高。集团化是广告行业的主体。蛋糕增大,但是分蛋糕的对手实力越来越强。跨国广告集团正在加速进入中国广告市场,四大集团的较量对广告业的走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他们在中国广告市场的份额有可能会达到很高的比例。

转型

广告业的转型应该在近期会初见分晓。传播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推动广告业必须调整。尤其是传播环境的变化,正在进入一个剧烈变动的阶段,各种变数都会对广告业产生影响。所以,正在到来的是一个充满变化的阶段,有很多未知的变量。机会与挑战是并存的。中国的广告业必须正视变化,习惯于在变化中生存,在变化中迎接挑战,寻找机会,创造自己的发展空间。

中国广告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背 景: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拉动广告业的整体提升

2003年国民经济保持了83%的高增长速度,伴随宏观经济的增长,广告业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取得了19.44%的高增长率,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92%。自1998年广告业增长率首次跌破Ⅺ%的底线后(仅为16A%),持续走低(1999年15.6%,2030年14_5%,2001年1154%,2002年均在15%以下),2003年则一举“上扬”到19.44%这一历史性突破。(该年度广告市场的增长空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国民消费模式的结构性突破。表现在广告投放上的特征就是广告投放大幅度增加,行业结构稳中有变)。

2003年广告投放位于前五位的产品类别依然是房地产、药品、食品、家用电器和化妆品。住宅消费和汽车消费的持续需求继续支持了房地产广告和汽车广告的增长势头。该年度广告投放的“黑马”是服装服饰,共投放44.23亿,增长79.50%,跃居到第9位。

总之,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直接推动了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当前的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态势来看,汽车、房地产、医药医疗器材、旅游、通讯产品等行业的发展具有长足的持续性,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是广告市场增长的基本条件。随着行业内竞争的不断升级,广告主对消费市场的争夺也将白热化。广告主研究表明,被访企业首先就是强调策略组合的重要性,其次在被访企业当前最为侧重的营销策略中,促销策略的选择率排名仅次于产品策略。也就是说,在竞争格局中要保持领先,除了产品策略外,广告战役等各种促销大战将作为重要的营销利器被竞争者争相采用,广告总体投放量还将有所上升。

驱动:广告公司的规模化生存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些

我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这使其区别于其它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

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为代理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行纪行为又称信托行为。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也就是说,行纪人的活动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关系。例如,某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义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委托人。在这一行纪行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义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顾客履行合同义务。顾客与委托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代理”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极其广泛,凡是代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都可以被称之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不属于民事代理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事务性行为指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抄写稿件、校阅资料等。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故不属于民事代理。

(2)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民事诉讼中,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依照其诉讼中的地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活动可以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所以,诉讼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不过,诉讼代理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规定进行处理。

(3)行政、财政及其他法律活动中的代理。行政、财政活动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核登记或注册以及履行行政或财政义务(如法人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等)。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不过,基于这些活动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参照民法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2.不适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为

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与特定人的技能、专业水平、能力等密切相关,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如写作、演出、绘画、建筑工程承包等义务的履行。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购买住房。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某乙必须自己决定向谁购买、购买何种具体的房屋、以何种具体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等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代理人因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动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的这一特征,使代理人与以下几种人相区别:

1.居间人。居间行为是根据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即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穿针引线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2.传达人。传达人是将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转达另一方的行为人。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传达人只是起传话工具的作用,无须也不能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3.见证人。见证人是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也非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作出任何独立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决定的。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行为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其中包括:

1.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此外,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不利后果或损害的造成,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中国代理制的特点有哪些

中国代理制的特点

我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a.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b.商事代理有以下特征:

(一)商事代理适用于商事主体(即商人);

(二)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其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行为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没有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三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取得直接向第三人的请求权;在被代理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无法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此时,第三人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任意选择一人提出请求。

代理制度有哪些法律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 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人事代理制的特点

特点:

1、法制化

人事代理制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中国代理制的特点,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承办。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有严格的合同约束中国代理制的特点

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以人事政策法规定为依据。其代理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2、系统化

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宏观的机构设置与方案、人事规划与诊断,到具体的人员招聘与档案管理,社会保险与职称评审(考试),

各种相关人事管理业务与政策咨询等。人才服务机构已从单项服务向全方位的设计与服务扩展,逐步走向系统化。

3、社会化

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特点,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人事业务。

4、专业化

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职能和高效率的服务质量。人事代理机构应有一支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从事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员应精通人事政策,具有丰富的人事管理知识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扩展资料:

人事代理制主要分为二大类,一大类是指定的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在中国代理制的特点我国合法注册的"三资"企业,无人事主管部门的乡镇企业、股份制 企业、民营企业、民办学校、

民办医院、合伙制事务所、民办科研单位及符合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的流动人员。 另一类委托人事代理的对象:各级政府所辖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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