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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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话要去当地的财政局办理,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程序申请机构将申请资料送交所属、县级市财政局(申请机构注册地所属的财政局)审核,财政部门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后,符合条件的,就会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拓展资料:

办理代理记账的条件和资料:

1、 公司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包括:具备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还是比较多的,首先就是公司的代理记账机构协议或公司章程一份。其次就是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都要各一份。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在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份。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每个人都必须取得各年度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单。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办理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要含有代理记账的业务,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包括的话,财政局这边是不会通过的,则该公司应当先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再办理代理记账许可。

4、 代理记账公司必须要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的为别人代理记账。

如何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关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要求。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5、公司的经营范围要有代理记账业务,没有的可以先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添加经营范围。申报材料:1、机构协议或章程一份。2、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每个人都必须取得各年度(含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单。4、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在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份。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何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

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申请部门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2、从事记账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其中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的专职人员至少有三人,并提供简历和工作单位证明。兼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允许兼职的相关证明;

3、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山户口专职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4、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所需的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资金等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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