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委托代征 汇总 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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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第四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四)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第七条 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第八条 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收票证文字除统一使用汉字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版式,另行制发。

票证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解释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及特种票证的印制和发运工作;

3.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四)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实现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的,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项目内容自行制定联网专用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本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九、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一、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十二、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十三、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四、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凭证。此分割单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二)车船使用税标志。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凭证。

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三)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

(五)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六)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

(七)票证专用章戳。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及章戳。

税收票证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税收票证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税收票证管理环节有哪些风险你知道吗?税收票证管理环节的风险应该如何控制你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税收票证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的知识,欢迎阅读。

税收票证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一、税收票证领发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在领取或发放税收票证时,因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无专车专人押运、或是以包裹信件邮寄等方式领取,造成票证丢失、失窃等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未按要求拆包发放,导致不能及时明确双方责任和发现票证印刷质量问题。三是未按规定控制领发数量,造成积压和丢失。

【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发税收票证,应当指派专车,并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领取各类税收票证后应立即直返单位,中途不得从事其他工作,确保税收票证运输安全、保密。二是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应当共同拆包检查,清点号码和数量的同时检查税收票证的印刷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是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根据用票人结报周期内的开具数量,合理确定发放数量。

二、税收票证保管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未按照“三禁”、“四专”、“六防”的要求对税收票证进行保管。特别是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在开票人员下班后,将已开、未开的税收票证直接放入办公桌的抽屉,而不是放入保险柜中,造成票证安全隐患。

【风险防控措施】一是税务人员和代征人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严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离身,严禁带票参加与税收票证无关的活动,严禁带票回家。二是税收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税收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专库、专柜和专袋)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监视器、报警器、防盗门窗并运行正常等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县局所属征收单位、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以及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必须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人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税收票证要有税收票证专用袋。三是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存放的各类税收票证要分类保管,保持整洁有序,便于查找清点;严禁库房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杂物。

三、税收票证移交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办理移交手续时,未严格执行移交规定,交接手续不完备,致使票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若接管人再对税收票证管理业务知识掌握不足,易造成票证管理隐患。

【风险防控措施】税收票证及相关资料的'移交要求是“票清离岗”,办理移交手续时,移交人和接管人对移交人的库存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等实物进行清点,确保账实相符、帐账相符后,填制《税收票证交接情况表》,将所经管的税收票证、税收专用章戳、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移交。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才能离岗;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票证开具人员以及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终止税款征收或缴纳业务时,也必须按交接规定办理税收票证移交手续,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监交后方可离岗。

四、税收票证开具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多联式票证不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分次分联填写;或不填写齐全票证各栏目、漏填、简写、省略、涂改补,易出现大头小尾等违法开具税收票证的行为。二是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存在退库资金安全隐患。三是印花税票销售人员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存在印花税票销售人员收取现金后不发售印花税票或开具税收缴款书,直接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从而造成税款损失的隐患。

【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开具税收票证时应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分纳税人、分次填开,不得涂改、不得混用,必须全部联次一次填写;用票人员自收现金税款时,应在收到税款的同时填开票证;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二是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职责,分设《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和退库专用章保管岗位,分设印花税票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管理岗位,加强对退税业务复核授权岗位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岗位的管理。

五、税收票证作废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对开具错误的纸质税收票证,未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未全份作废,使得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随意作废税收票证,造成税款流失风险隐患。二是对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未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造成重复使用。

【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对开具错误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全联作废,并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如重新开具税收票证的,应当在作废税收票证上注明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作废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进行作废处理。二是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六、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税务机关收取的现金税款,未能按规定及时结报缴销,造成资金安全隐患。二是票证管理人员未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或未要求票证填用人员(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或结报税款)和缴销票证,易发生错征少征、延解积压税款等问题。

【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对税务机关收取的现金税款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限期限额的标准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二是票证管理人员应确保税务人员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和其他需结报缴销的各类税收票证按月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督促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七、税收票证停用、盘库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未及时按规定清点、核对、收回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或对收回的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未进行分类打包,装箱封存,造成外流非法交易风险。二是票证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库存的票证及持票人员领用的票证进行定期盘库和清点,易造成帐实不符、票证丢失等问题。

【风险防控措施】一是明确责任,遵循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的原则,清点整理,登记造册,对照税收票证盘点清单与税收征管软件数据、票证账簿、票证报表逐一进行核对,做到账表、账册、账实相符,打包封存。二是票证管理人员对发放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结存税收票证,按月根据《票款结报手册》清点核对。定期开展盘库和清点,根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逐项与库存票证进行核对。

八、税收票证损失核销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视同现金管理的空白税收票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时,可能被非法开具使用或买卖,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收票证退库专用章发生损失,不仅影响税务和国库部门退库业务的办理,更可能导致退库资金安全风险。

【风险防控措施】一是《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对损失税收票证按票证种类的不同进行分级审批核销,印花税票由省税务机关审批核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以提高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损失核销程序套取税收票证、危害税收资金安全和征收管理秩序。二是票证退库专用章发生损失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印章的税务机关,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防止退库资金安全风险。(省局督察内审处 白银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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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税务代征点税务怎样征收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应纳税额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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