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技术规范书面报告(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admin5个月前财务代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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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务代理技术规范书面报告的税收征收管理税务代理技术规范书面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税务代理技术规范书面报告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税务代理技术规范书面报告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税源管理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第三章 申报征收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第二节 营业税和增值税第四章 跟踪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税务代理的定义及好处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目前,在税务代理理论或者实务工作中,无论是管理部门、行业内部或者社会上,对税务代理的属性没有清晰定位以至存在争议。本文仅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希冀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从我国颁布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看,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原则是:

1、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提倡税务代理人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

2、税务代理的首要原则是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聘请税务代理人,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

3、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开放”的基本原则。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应不局限于税务师事务所一种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被允许从事税务代理行业。

从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看,[#ff0000]“咨询”、“自愿”、“税务代理人”[/#]构成税务代理行业的关键词。制定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不能脱离这些核心法律概念意思。

税务代理人的概念比较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显然,在法律条文上,注册税务师不等同于税务代理人,应仅是税务代理人的一种,税务代理行业管理部门把税务代理人解释为注册税务师违反国家立法原意(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权威法学家的意见)。根据国际惯例,在英、美和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专门的税务代理立法,税务代理业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即使在专门有税务代理立法的国家,注册会计师也自动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税务机关应允许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甚至律师资格的经申请成为税务代理人。凡具备上述三种资格的人士只要向税务代理管理机关申请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是税务代理行业设立的宗旨,只有“开放”行业管理才符合此立法原意,而“封闭”行业管理是不符合此立法原意的。即使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国会立法限制注册会计师部分咨询业务(其实立法限制的是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部分咨询业务,而非我们所理解的所有公司的所有咨询业务),税务代理行业仍然保留在注册会计师咨询业务范围内。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并不会影响税务代理的独立性,因为税务代理是审计的副产品,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审查税务的帐务处理,税务代理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当一致,不应产生矛盾。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没有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影响税务代理“独立性”的理论依据和典型案例。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也可以避免纳税人接受双重“审查”而减轻纳税人负担,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相反,纳税人对税局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如果税务代理人利用和税局的天然关系拉拢审计业务和其他注册会计师合作分成(注册会计师在制度上并不存在和税局的天然联系),无疑使审计业务,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审计业务从属于税务代理,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毁灭性影响。

高素质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参与税务代理行业,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做大做好税务代理市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才能做到三赢的局面!

二、税务代理行业的“鉴证”与“代理”之争

“鉴证”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也没有收录。按字面理解,鉴证就是鉴定证明的意思。而代理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代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经济法理论还是行政法学理论都没有鉴证与非鉴证划分的学说,[#c04000]现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把中介行业区分为鉴证与非鉴证行业并不科学,建议弃用“鉴证”一词,以免误导社会。[/#]

“鉴证”与“代理”也是一对矛盾的概念,同一份报告不可能既是“代理”行为,又是“鉴证”行为。中介行业应该根据法律属性予以定位,如注册会计师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出具审计报告,法律允许出具咨询报告的专业人士,而税务代理人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代理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法律允许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仅在代理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纳税人没有将有关资料告之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是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注册会计师即使不明知委托人的会计资料违反规定,也不能当然的免除其法律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点上,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有着根本的区别,显然,注册会计师具有鉴证的法律后果,而注册税务师则没有。

另外,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多种技术手段,独立审计也是一门单独的学科,理论和实践性都特别强,对人的素质要求特别高;而税务代理是一般性的事务工作,税务代理不是一门学科,企业一般财务人员足以胜任。据此,税务代理人也无须鉴证职能。

三、税务代理行业的认识误区

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有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认为税务代理行业有为税务机关服务的职能,税务代理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将严重妨碍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尽管健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可能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但这决不是税务代理的立法原意,切忌利用所谓税务代理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的假说,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理由如下:

一方面,国家设立专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内设登记、征收、稽查部门,这些机构的设置足以保证国家依法征收税收。不管是否设立税务代理制度,按时征缴税收、降低税收成本是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这种义务更不能转嫁到税务代理头上。正如司法公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只能靠自己坚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转嫁到律师头上。如果任由税务机关转嫁自身的责任,将会使税务机关减少追求公正、效率的原动力,而一旦税收体制出现大的问题,税务代理行业是不可能负担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损失将会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得到弥补的。

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法作为管理的职能早已过时(管理论),而西方国家实施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控制行政机关职权的学说也暂不被我们所接受(控制论),但是行政法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理学说已被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平衡论)。 在如此繁复的税法面前,纳税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c04000]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关于税务代理的行政、刑事责任,目前税务代理行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罚款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部门规章规定,而刑法没有明确的惩处条款。这些法律规定不系统,且规章因法律位阶较低,受《行政处罚法》制约更难发挥效用。税务代理行业立法因而有非常迫切的必要,即使人大立法难以立即实现,至少也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立法的内容应包括资格取得、行业准入、执业准则及规范、法律责任等。

税务代理的民事责任主要应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如以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视作“明知”,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对利害关系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比较,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比注册税务师大得多,加上行政法、刑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五、税务代理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关并不合适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是唯一受理税务代理报告的当事人,也是相关利益方。如果同时又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方,显然影响其独立性。税务代理行业执业准则不成体系,过程也极不透明,完全受税务机关一方控制,而没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这也是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没有暴露大问题的主要原因。只要这种单极体制存在,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单纯靠税务机关的自律,没有外部的监督,从历史的经验看,这种体制是失效的。为此,[#c04000]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把住资格考试关和法律监督关,而把其他的职能如注册、行业内部执业规范、行业自律等交给行业协会。[/#]当然这种体制安排的前提必须是行业协会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税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而行业协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c04000]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本就没有理解国家制定税务代理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税务代理规定,按照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税务代理政策。[/#]比如,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强制纳税人接受注册税务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向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指导、管理税务代理政策不偏离立法原意。当然,税务代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鼓励纳税人聘请税务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比如对聘请税务代理人的纳税人减少检查次数,对信誉好的税务代理人代理的纳税人减少检查次数,但同时应严防纳税人串通税务代理人偷漏税,对此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惩处。只有这样,税务代理才能被纳税人真正所接受,为社会造福,为民族谋利!

[#c04000]鸣谢:[/#]

这篇文章的观点是在与网友的探讨中产生的,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我的观点,我衷心感谢各位网友!没有这场争论,也就没有这篇关于税务代理成文的观点。

附:

代理政策摘录——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节选) ——国税发[1994]211号

……

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选)

……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节选)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代理政策摘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22日,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颂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开始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代理作为国家确认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已经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代理政策摘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1月23日 国办发〔1997〕1号

……?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国家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实行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税务代理,已建立的税务代理实体,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2月21日 国税发[1997]27号

……?

纳税人可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倡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监督,严格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严格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脱钩。

……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节选)

2002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0]84号

……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税务13项鉴证报告是哪些?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2.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报告,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4.地税清结鉴证报告。

5.税务清算鉴证报告。

6.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这个是税务师行业经常接触的业务,但是税协的文件就没这么多:

第四章 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七条 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八条 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事项:

(一)纳税申报的代理和前期审核;

(二)退税与减免税申请的代理和前期审核;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代理和前期审核;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涉税事项代理、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涉税救济等涉税服务业务。

引自《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请问:税务鉴证报告是什么?

要看是设么类型的鉴证报告,最通常的是清算鉴证报告,是企业委托事务所或者说税务机关规定企业必须委托的第三方,对即将注销的企业进行的清算工作展开鉴证,主要是涉及企业财务税务方面,当然税务是重点,比如债权债务项的清偿,期间产生的损失或利得,扣除相关清算费用后的净资产,最终归结到应纳税所得上,然后出具书面鉴证报告,有企业提交给税务作为税务机关清税的参考依据。

还有其它类型的鉴证报告,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高性技术认定鉴证报告等等,根据不同目的所需的税务鉴证报告不同,但涉税是这类报告的共同点。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范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 协议书 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起协议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1

№: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订以下协议:

一、代理事项

(一) 代理设置帐簿、代理记帐及代理纳税申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分提供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单据、资料。次月6日前全部给清。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总帐、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填制纳税申报资料,保证申报及时、准确。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报关单,全额收汇核销单,认证通过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理出口退税纳税申报,(以上单据在出口日期后60天内到达,如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费用另计)

(二) 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及认证由甲方处理,乙方不提供相关服务。

二、服务期限:

自 年05月0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为代理业务的代理期限。

三、代理方式:□定期上门代理;□不定期上门代理;√送达代理。

记帐方式:□手工记帐,√电脑记帐。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双方所拥有和承担的义务。这并不表明乙方承担甲方的纳税义务和管理义务。

权利与义务除本协议服务范围中所列的,以及《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代理人(受托方)权利,还包括:

(一) 受托方

1、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其能力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合法的、可行的、

尽可能方便的;

2、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且不影响甲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涉税业

务;

3、乙方在服务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机密,除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4、乙方在服务时采取的程序和 方法 甲方不得干涉,但应尽可能适应甲方的情况和要求;

5、乙方可根据代理范围,相应地查阅甲方有关帐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甲方应给予配

合与帮助。

(二) 委托方:

1、甲方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合法、真实、可靠;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方案、资料和 报告 仅供甲方使用,除经乙方许可,否则不得向他人泄露; 3、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应于乙方报税日(最迟6日)前,将会计原始资料送达乙方。

五、责任:

(一) 受托方:

1、因受托方的主观原因没能按时完成代理,导致委托方纳税申报延迟,引起税务机关对委托

方的经济处罚,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因受托方帐务处理错误,导致委托方税款多缴,由受托方负责为委托方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二) 委托方:

1、因委托方不能及时提供财务核算资料(一般情况下最迟于次月6日前),或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自身原因,引起税务机关对委托方的经济处罚,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2、受托方在服务期限内已向委托方指明的不当行为或已向委托方提供建议,委托方没有采

纳、改正,税务机关对此给予委托方处罚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六、服务费用、收费支付时间、服务地点:

(一)服务费用:

经协商乙方收费标准为 元/月,(含代理记账和出口退税部分)。

(二)收费支付时间:半年支付一次。

七、协议生效与中止:

(一)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 本协议书出现:

1、《代理记帐业务暂行办法》所明确的约定终止情形时,一方可终止;

2、因对方不履行约定在先,另一方可单方面终止约定,由此而引起税务机关处罚的',责任由

另一方承担。如委托方不履行约定,约定终止时,委托方除应支付给受托方与已提供的服务相应的服务费用外,还应支付剩余尚未服务期限每月壹佰元的违约金;如受托方不履行约定,约定终止时,受托方预收的但尚未履行义务的费用应退还给委托方外,还应支付剩余尚未服务期限每月壹佰元的违约金,同时移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2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互相信赖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财务代理服务之相关事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 服务内容:

甲方将依据国家制定的税务法规和会计制度,利用各类有效的会计方法,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l、建立完整的帐簿、账册。

2、指导出纳整理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合法原始凭据,并将其编制成正确的记帐凭证。

3、指导出纳及时登记银行、现金 日记 帐,准确反映现金、银行的结余数。

4、及时登记应收、应付等往来明细帐。

5、审核出纳编制的记帐凭证并进行汇总。

6、将审核出纳记帐凭证登记入帐。

7、审核应收、应付明细帐,并与总帐核对。

8、月底进行真实、准确的财务核算(包括收入的核算,成本的核算、往来的核算、费用的 核算、存货的核算。

9、及时为乙方出具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税金明细表)、纳税申报报表。

10、按时为乙方申报当月税收。

11、指派专业财务人员在税务等相关部门查帐或调查时,到达现场予以协助。

二、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保证: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时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收到乙方数字证书(税务专用)一个,该证书条码编号为:______。 甲方承诺在使用期内妥善保管该证书,如丢失或损坏,愿承担相关费用。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3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财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需要,履行公司的服务和监督职能,现

将其有关财务服务事项委托给乙方,委托乙方代理财务、资金管理事项。经双方

友好协商,在 财务管理 工作上确立新型的协作内容,具体如下;

一、财务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式

(一)乙方在合同期内,为甲方提供财务(会计)代理。乙方委派 为甲方服务。

(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 付费方式分月付或季付,由双方商议确定。

(三)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务费共

计人民币 元(季)。甲方应在每月(季)10日前将服务费付清。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分为财务咨询和专项服务两大类。

(四)财务咨询

1、 财经 政策法规 咨询;为公司运营提供财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

务,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与运用。

2、财务咨询:为提升公司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

排等提供财务咨询,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3、投融资咨询:当公司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乙方提供相关的投

资融资咨询服务。

(五)专项服务

1、审计:包括对公司需要财务报告审计、定期查账、工程预决算审计、清产

核资等。

2、可行性研究:对公司的投融资项目分析其收益、回报。

3、代理记账服务:包括账务代理,税务申报,出具工商年检报告书等涉税事

宜。

二、服务方式

1、为提高咨询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由甲方指定专人作为咨询业务

联络人,公司通过联络人提出咨询需求,乙方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书面的解

决方案或咨询意见。双方也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

培训研讨会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进行咨询。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做好公司的协调,督促监督其配合乙方做好各专项服务工作。

2、建立和健全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3、及时为乙方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全部原始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结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1.代理会计配备电脑一台并安装相应财务软件2.提供必备的办公用品)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资金管理事项。

2、根据甲方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凭证传递的程序,并做好凭证签收工作。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等的原则问题。

6、对甲方提供的不实原始凭证或授意作出的不当跨级处理,有权予以拒绝。

7、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

8、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合同。

9、乙方谋求为甲方提供长期稳定专业服务。

四、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有效期两年。在合同期限到期前30天,若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此后也依次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4

公司简介:由长春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会计代理机构,专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办照、记帐、增资、年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培训,专业财务人员推介的服务企业,我们秉承“诚信、专业、创值、高效”的服务宗旨,愿与广大新老客户长期真诚合作。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颁发的《代理记账管 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 协议。

一、代理业务

1. 为企业代理记账、报税、理账、领购发票、建制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2. 代理工商注册、变更、年检及相关资质审批。

3. 办理企业的审计、验资、评估报告,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 办理企业的进出口权。代办免、抵、退税及减免税业务。

5. 办理商标注册、秘书服务。

6.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变更、延期、审计、注销。

免费提供:

● 最新的 财税 优惠政策咨询。 ● 工商税务检查前辅导

● 提供合理的避税指导 ● 月、年度财务分析

● 工商税务年检

二、代理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代理费用

● 只报税无需记账:200元起 ● 一般纳税人:500元起

● 国地税服务业:300元起 ● 高新技术企业:800元起

● 小规模企业:300元起 ●外资企业:800元起

● 套餐服务:

A 套餐(一般纳税人):500-1500元/月(视业务量大小) 全年纸张费200元

1、使用财务软件,建账记账。

2、纳税申报

3、新办企业第一次免费领购发票

4、税控票扫描认证、抄税

5、一般纳税人发行

6、年检营业执照、代码证(资料齐全)

7、每月提代财务报表

8、迎接税务局检查

B 套餐 (小规模企业):300元起/月(视业务量大小) 全年纸张费100元

1、使用财务软件,建账记账。

2、纳税申报

3、新办企业第一次免费领购发票(除增值税发票)

4、营业执照、代码证(资料齐全)

5、迎接税务局检查

套餐选定_______________ 付费方式:半年( )一年( )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期间,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企业法人或经理签字)。

2、甲方需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票据保管工作。

3、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期间,对乙方退回的要求接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代理费。

5、甲方在代理期间,如发生变更事项或中途废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结清费用、提供相关资料否则乙方不承担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6、甲方应及时关注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期限,如超期涉及罚款,乙方概不负责。

7、甲方应在每月月末前整理好销售及费用票据,送至乙方。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在代理期间应严格遵守税收会计法规和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算应纳税额。

2、乙方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乙方对甲方示意作出不正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义务。

六、双方责任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全、失真、不及时而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5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本着“依法代理,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税务事项

1、审核原始凭证

2、出具记帐凭证

3、登记各明细帐、总帐

4、编制月报及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编制相关纳税申报表

6、把凭证装订成册

7、代理甲方日常税务申报事宜

(备注:以上代办事项中所涉及的工本费等相关支出则由甲方承担)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 其它 相关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类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收支的详细情况等。

2、对乙方退回的要求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全,不实而导致税务、工商、财政行政处罚的,由甲方负责。

3、乙方必须在每月30日前(一般提前5天),将当月营业收入发票、各类费用单据送交甲方记帐。

4、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便于双方签收确认。

5、做好会计资料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6、及时准确地将收到税务部门的信函,电话等内容转交给乙方,以便由乙方派员参加。

7、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派出专人定期负责原始凭证签收交接并做好原始凭证签收

工作,设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用手工或财务软件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乙方应对其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负保密责任。

6、对于不在乙方代理期限之内的账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收费事项

1、收费标准为每年度人民币 元整。

2、结算方式为现金(或支票)支付,分季度支付。

3、代理费用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前三个月代理费用,之后于每第三个月末结算当期代理费用。

四、税务代理期限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帐。

五、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代理服务超过本协议第一条规定范围的事项,应经双方协商修改本协议或另签订协议后执行。

六、本协议在执行期间若有未尽事宜或发生意见分歧时,应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的义务及责任,否则其法律责任自负。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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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 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 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 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

(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条 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 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

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者;

(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

(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四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师登记,并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执业证书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条 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第十六条 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三章 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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