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用发票不同联次的丢失,有下面这些处理办法:
丢失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如果丢失的是作为销售方记账凭证的记账联,可将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凭证记账,但是该复印件需要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上面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等字样,并且还需要提供人签字盖章。
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
丢失抵扣联可将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凭证,同样的,如果丢失发票联,可将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同时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根据目前最新的文件规定,不再需要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以直接凭借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可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凭证以及退税凭证。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作废发票需满足以下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只有符合上述这些条件的,才可以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如果没有收齐联次或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就将专用发票作废了,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这样就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一、正面回答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分析详情
1、丢失普通发票
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丢失电子专用发票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三、发票联丢失电子税务局怎么操作
1、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点击办理;
2、点击新增,在新增栏次填写相关发票信息,挂失类型可以写丢失、被盗、毁损、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后,点击下一步;
3、上传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四、总结
对方提供发票丢失已处罚决定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货方此张发票已纳税证明、存根联复印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一、正面回答
纸质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相关信息。
二、分析详情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纸质发票能够取得证明,可以在注明发票详细信息的证明材料中加盖公章,在获得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九)项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三)情节严重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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