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个体营业执照申请: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个体营业执照申请;2、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手续;3、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个体营业执照申请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一、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1、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如下:
(1)先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2)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3)提交所需资料,经核准后就可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了,一般7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
1、工商核名
个体座商或需要名字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好核名材料;
(2)递交核名申请书,递交给工商部门进行审核,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若核名通过,则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注: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还需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递交申请材料
递交个体工商注册所需要的具体材料,材料需准备齐全,且确保材料填写正确,符合法定形式的,可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营业执照
拿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费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还需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工商部门要求设立个体工商户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另外,外来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详细流程如下:
1、首先需要申请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2、凭借《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至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准备好相关材料至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般情况下,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本人一寸的半身近期像片一张、如申请人需要委托他人代办,则需要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其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例如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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